浅析电网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
2017-02-04刘颖宾
刘颖宾
摘要:随着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出台,营业税从此成为一段历史。本文以本次营改增为切入点,结合以往工作实际,探讨如何控制税收风险,完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达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电网企业 税收筹划 问题
了解税法,遵循税法则不至于出现重大税收纰漏,但若要达到降低税负,合理筹划,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税法。针对本轮营改增,我公司做了充分研究,选择以下几个要点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问题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电网公司成本中最常见的问题,近几年来电网公司各项服务均以打捆形式外包,因此所涉及到的税收风险就更加频繁。
何为兼营,何为混合销售?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不同类型业务所取得收入,如酒店提供客房服务又开设商场等;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业务涉及到不同税率,如购买空调并负责安装,购买空调属于货物销售,安装属于建筑业。在营业税时代,因税种有别两者较好区分。营改增后,判断区分两种的唯一标准,看是否同属一项业务,是否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若是则为混合销售,反之则为兼营。
为何要对两种销售行为加以区分?在财税(2016)36号文中对兼营规定: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签订问题
在上文论述中,笔者提到的文件对甲供材料规定中的三个关键词,最后一个“可以选择”,在甲供材料问题上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而并非是一定选择简易计税。除甲供材料问题外,文件中还多次提及计税方法“可以选择”问题,如清包工、老项目、劳务派遣等,既然文件中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该问题对甲乙双方都有直接影响,那我们是否就很有必要在合同签订时,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双方权益。
除上述问题,景宁公司认为还需要特别关注“时间”。在财税(2016)36号文中对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纳税义务的先后顺序为,开发票→收到款项→合同约定付款日→合同未约定以实际完成日。
如果按照这个顺序,一项工程,如果未约定付款日,工程在4月30日之前完工,该工程应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应取得增值税普票,即使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也不得抵扣进项。但同样的工程,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是在4月30日以后,即使工程是在4月30日前完工,但根据文件要求,施工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优先完工日的,那施工方应该缴纳增值税,且此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可以正常抵扣。从例子可以看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时间的重要性。
本轮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本文仅就选取了两个日常中的问题进行论述,在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仔细研读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做出更好地税收筹划问题。
三、其他问题
(一)大修理进项税问题
在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中,大修项目往往是重灾区。问题在于税务师认为修理支出超过原值50%的大修项目,理应资本化的,账务处理做费用化。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后,该问题又将面临着重大的增值税风险。公告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其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分2年进行抵扣。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简单来说,符合原值超过50%条件的不动产大修,不仅在企业所得税上要做资本化处理,在增值税上进项税也要分两年抵扣。所以基于该规定,景宁公司在将来的不动产大修上需要慎之又慎,对于如营业厅、办公楼、仓库等不动产的大修,在立项初期要严格审核,防止出现超过50%抵扣进项税情况。
(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虽然在本次营改增中未曾提及,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今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重大影响,故景宁公司在此做出提及。
首先,文件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做了进一步扩展,规定对于与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在总额不超过研发费用10%以内扣除。另外与我公司关系较密切的一项改变: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对于国网企业而言,研发基本是委外的形式,且以往加计扣除时,必须提供由对方企业盖章的费用清单,根据清单内容在规定的费用范围内扣除。由于涉及到对方商业秘密等原因,获取清单难度很大,影响我方的加计扣除。在该政策出台后,今后不仅不需要清单,而且对于如我方很难控制差旅、会议等其他费用的一些研发项目,可以以委外形式享受优惠。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方面涉及方方面面,以本次营改增为契机,着重探讨公司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兼营与混合销售、甲供材料、合同签订、大修项目进项税、加计扣除等税收筹划问题。以上问题为举例,旨在传达一种学习与探讨的精神,税收筹划没有尽头,只有具备了这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才能应付每一次的改革与实践。
在充分学习与研究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近几年的税务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果。近三年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的检查中,均未出现重大纰漏,工作得到当地税务机关广泛认可。公司历年税收成本或保持平稳或有所下降,达到了节约公司现金流,提高企业效益。并同时通过税收要求,也进一步达到了规范会计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