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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创新及风险控制

2017-02-04杨可一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23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风险控制融资

杨可一

摘要:本文将互联网+融资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较,对其优势及不足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以P2P网上借贷以及网上众筹为主要分析对象,分别论述了其面临的主要融资风险,并探索性地提出了互联网+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 融资 风险控制 小微企业

一、互联网+融资模式概述

所谓互联网+融资就是指企业或个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的借贷活动。借款人不需要像传统借贷那样去实体金融机构,而是借助网络填写贷款需求、提供相关资料,然后再通过网络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网上放款及还贷的融资模式。互联网+融资模式并未改变传统融资的本质,只是将纸质契约变成了电子契约,融资渠道中涉及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依然存在,并未因为融资模式的改变而消失。

二、互联网+融资与传统融资模式优势对比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传统的融资模式与互联网+融资模式将会长期并存,而不是相互取代,二者共同发展,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但总体而言,与传统融资渠道方式相比,互联网+融资具有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更高的透明度、更低的信用风险、更低的操作成本的比较优势。有数据表明,我国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以下,具体是:200万以下占87%,100万以下占76%,50万以下占55%。而这些融资需求恰好是互联网+融资所擅长的。所以发展好互联网+融资模式,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及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互联网+融资创新模式及其风险分析

(一)网上借贷

网上借贷是互联网+融资的基本形式之一,主要有两大类型,分别是C2C(个人对个人)和B2C(企业对个人),具体到网上借贷而言就是P2P和P2B。所谓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中文译名为人人贷,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爆发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的美国。P2P交易最大的优点是效率高、速度快,不像传统银行贷款那样需要审查几天甚至几个月,P2P在网上操作,最快几分钟就可以到账。但是P2P最大的风险在于其完全没有抵押物,这对完全陌生的双方来说,如何防范融资风险将是一大难点。现在普遍的做法是首先将资金交于第三方账户托管,其次是要求借贷出资人将资金以分散的方式选择不同的借款人,通常单笔交易只有50元,借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而第三方账户托管机构的资质及信用又成为新的风险点,如何保证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中立、公正、合法、可靠,又是P2P模式的一大挑战。

(二)众筹融资

所谓众筹就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筹资,众筹不是一个新概念,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的历史,只是遇到了互联网时代,出现了网上众筹,才真正纳入了互联网+融资的范畴。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网上众筹的范围更广、更开放,通常具有门槛低、多样性、大众性、创意性等特点。网上众筹的使用范围更广,从总统选举、灾后重建、创业募资等包罗万象。但有资料表明,我国国内80%的网上众筹是失败的。网络众筹模式的主要风险有:

1、机制风险

投资者和用户缺乏足够的信息获取、风险判断和风险定价的能力,这也是最大的风险。很多监管环节被最大限度简化,所有环节在借贷双方之间进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能力。

2、执行风险

项目延误乃至失败造成的风险。很多创业者由于自身的条件和经验不足,初创项目的失败率较高,而另一方面,也把这样的创业风险转嫁给了众筹的投资人。

3、维权风险

网上众筹对损失的认定、举证、计算、追偿难度大,从而会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扩大了维权的风险。

四、新型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

(一)对于P2P融资的风险控制

规范的P2P融资平台是不允许介入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只是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要确保P2P做到这一点,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制和监督。政府的监管力度一定要到位,具体而言绝对不允许存在资金池、非法集资以及庞氏骗局这种现象的出现。但凡有P2P融资平台出现以上问题,主要责任人及从业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将其纳入监管“黑名单”,在官方的信用平台上给予公布,对于其日后再次从事有关金融方面的工作或投资,行政审批将不予通过,通过增加其违规成本来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达到融资平台的合法规范运营的目的。

(二)对于众筹融资的风险控制

众筹风险前面已进行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对于众筹风险的控制,以美国的JOBS法案为例,该法案规定众筹发行人必须实行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发行额度大的还需要提供会计师审核过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目的、用途、数额、期限等。所以,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众筹发行人的信息公开度予以更高的纰漏要求和标准。

(三)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公开

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可以根据自己平台数据来做风险控制,但阿里无法知道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的借款情况和信用情况。因此,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坚持互联网公开分享的精神,以便于线上信用体系的形成。而这项工作,应该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大佬牵头,将线上不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信贷信息予以充分公开,而使投资人或出资人能有效评估风险,我们必须承认,信息孤岛是无法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

参考文献:

[1]邵彦铭.我国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3

[2]王珂.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长安大学,2014

[3]陈纪英.阿里搅局金融业[J].中国新闻周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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