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中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2017-01-28杨婷
杨 婷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3
论新刑诉中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杨 婷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3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首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豁免权,这一规定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相似之处。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分析,比较得出近亲属作证豁免不仅有利于维护亲情关系,传承法律文化,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减轻近亲属的内心痛苦。但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阶段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近亲属豁免;亲亲相隐;宽严相济
人们提到“法”想到的大都是公正、严肃、刚毅、铁面无私等这些带着硬度的无情字眼,固然法律要维护正义必然应有其铁血的一面,但是法律在其不破坏制度的范围内也有“情”的柔和体现。被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某案经过山东高院审理做出了公正、社会认可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于某之母作为其近亲属出庭作证,其证言作为有效的证人证言得到法庭的认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是其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庭不能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正如在新修订的刑诉法第188条中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权,无疑此条正是将法与情融合在了一起。近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为法律无情冷酷的外表披上了一层柔情的外衣,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也兼顾了伦理,但我国的近亲属作证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近亲属作证豁免的合理性
(一)符合“亲亲相隐”的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春秋战国时由儒家提出,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在“亲亲相隐”制度下,直系三代血亲间及夫妻间除了谋反,谋逆等行为外,犯罪后亲属间可相互隐瞒,国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①但是在近代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出现了断层,而新刑诉中规定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正是吸收了“亲亲相隐”的理念,使得犯罪人的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此项权利不仅传承了古代法律中有益的方面,而且实现了情与理的相结合。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②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严”要求依法办案,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准;“宽”则秉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对被告人在情理之中、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作者认为刑诉法中规定的包庇罪并未将近亲属除外,这体现了法律严的一面,而近亲属作证豁免的提出则体现了对被告人近亲属的宽容之处,是法律宽的一面,使得近亲属不必在承受亲人犯罪痛苦后还被强迫作证,被告人也不必在法庭上面对家人指责悲痛的目光,这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宽容的体现。
(三)符合证据真实客观原则
刑诉法规定警察优先作为证人,律师在作为证人时就不能再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证人在主观上对被告人先入为主加以定罪,从而影响案件的真实性。近亲属作证豁免不得强迫近亲属必须出庭,由此法官不会受到近亲属作出的对于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所影响,而会更加重视其它证据的真实合法性,这无疑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证。
二、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不足与完善
(一)适用主体
根据刑诉法规定,近亲属作证豁免中的近亲属指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民法和刑法在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上不同,民法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更广泛。亲亲相隐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以及尊长首匿卑幼”其主体包括父母、夫妻、子孙,唐代扩大到了奴隶,在《大明律》中规定“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甚至在民国的法律中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③。虽然刑诉法中并未明确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承认,但近亲属作证豁免与亲亲相隐有相似之处,同样重视对亲属血缘关系间的维护。笔者认为应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加入一条对近亲属的解释,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与被告人有血缘关系,感情关系密切的亲属。
(二)适用范围
新刑诉中只规定了近亲属的拒证权,但未规定什么样的罪有权拒绝,什么样的罪不可拒绝,所以刑诉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拒证权应适用于一切罪行,但这样的规定与制定近亲属拒证权的理念是不符的。即使在“亲亲相隐”制度中也有其不适用的案件,笔者认为不能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近亲属的拒证权,对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的犯罪,近亲属的证言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起关键性作用的犯罪,法庭有权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
(三)适用阶段
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法条中属于审判程序的章节,因而近亲属作证豁免只适用于案件的庭审阶段,在庭审前的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无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意味着侦查人员仍可在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前要求近亲属作出证明。我国法律中并未赋予公民沉默权,因此近亲属在知晓被告人的犯罪活动后,在侦查人员询问时必须要遵循如实回答的义务,这必然会加重近亲属的痛苦,违背制定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理念,近亲属在侦查审查阶段和在庭审间的作证没有不同。笔者不赞同在庭审前的阶段近亲属有作证义务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将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扩大到诉讼的整个阶段,即从案件的立案开始到审判结束,被告人的近亲属除非自愿作证,否则其有权拒绝作出证明。
三、结语
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提出是为刚性法律赋予了一层人性化的外衣,是将法与情融合在一起的体现。在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近亲属作证豁免权不仅是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吸收与传承,同时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对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但也要看到我国近亲属豁免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进一步的扩大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阶段,真正的让此项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唐路阳.论亲亲得相首匿的价值[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2.
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67条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164条或第165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1]唐路阳.论亲亲得相首匿的价值[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
[2]邹杨.关于亲属作证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2.
[3]罗强.论“亲亲相隐”的法律性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
[4]谢登科.困境与突破: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反思[J].法律科学,2015.4.
[5]郭锴.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绝出庭权刍议[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6.
[6]王崇.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法理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5.10.
[7]韩玉露.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5.
[8]吕金珉.从我过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看当代亲属据证权的确立[D].广西师范大学,2013.4.
D929
:A
:2095-4379-(2017)26-0205-02
杨婷(199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