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在欧洲的发展与特点
2017-09-22黄鑫
黄 鑫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黄金股在欧洲的发展与特点
黄 鑫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黄金股(goldenshare)指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保留特殊的一股或少数股,但该股能在重大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黄金股首先在英国起源,继而得到在欧洲的推广,黄金股对于中国的国企改制或许具有一定的启示,但在欧洲的推广过程中并未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
黄金股;国有企业;民营化
一、黄金股的推广迅速
学界公认黄金股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英国的私有化运动①,以1984年英国国会对《电信法》的修改为标志,引入相应黄金股条款,进行电信业的私有化改革。政府只保留了4%股份,一般情形,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但在公众利益受损时可以干预。
引入竞争机制,减少干预市场,提高经济效率,于是各国纷纷效仿设置。2004年,欧盟至少有141家企业涉及黄金股;2007年则约6%的公司存在黄金股②,各国比重如图1所示:
图1
2007年,比利时最近上市的12家公司中就有1家涉及黄金股,意大利最近上市的19家中有2家,波兰则是20家中有1家③;具体各国的20个蓝筹股上市公司中,配置黄金股的公司如图2中下方的长方形所示。
图2
二、黄金股在欧洲发展的特点
(一)黄金股与普通股权利分配条款不统一
各国实行黄金股制度都有着自己的改良和变化。例如葡萄牙电信:不允许国外投资者购股;法国能源公司ELF Aquitaine:收购超10%的股份需经政府批准;英国机场管理公司BBA:股东均不得持股超15%;德国大众:股东不得持股超20%,即使超过也只有20%的投票权④,且政府有权任命3-4个董事会成员;意大利电信公司Telecom Italia:政府有权否决董事会的重大决定;西班牙能源公司Endesa:政府有权否决有关资产出售、股权稀释、并购、商业目标的改变等董事会决定等等⑤。即使在一国内部,不同企业的规定也不相同,如大英石油公司,政府拥有否决其它股东决议的权力⑥;而BBA中,则重要的管理决定需经过政府批准。
(二)对黄金股的约束原则也不统一
黄金股的运用也应得到约束。但由于上述的各国、各行业甚至各公司的黄金股条款不同,各国的约束原则也多种多样。丹麦和波兰主张设置特别权利原则,即平等对待股东;爱沙尼亚则主张在决定与公司利益相悖时需遵守共同利益原则;法国、意大利和爱沙尼亚都主张以公众利益为先,或者是重要的国家利益原则;波兰则以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为先;西班牙则要求附加“日落条款”,即一定时间后黄金股自动失效⑦。并未形成统一制度安排。
[注释]
①魏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J].管理世界,1999(6);郭武平.“金股”国有银行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有效途径——兼论国有银行股权设计[J].金融研究,2004(8);史建平,刘燕妮,张航.对国有银行股改中的股权结构的缺陷分析及优化模式的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0);孙红玲,刘长庚.论国有大型企业“两股制”产权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2006(5);岳宇军.国外电信业黄金股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管理现代化,2014(5);吴越.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J].政法论坛,2015(3).
②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Special rights in privatised companies in the enlarged Union-a decade full of developments”,22.July.2005.
③"Report on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the European Union",Sherman & Sterling LLP and the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ECGI),7.May.2007.
④"Report on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the European Union",Sherman & Sterling LLP and the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ECGI),7.May.2007.
⑤张立省.欧洲国有控股公司黄金股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D].首都经贸大学,2012.
⑥郭武平.“金股”国有银行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有效途径——兼论国有银行股权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⑦"Report on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the European Union",Sherman & Sterling LLP and the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ECGI)7.May.2007.
[1]张立省.欧洲黄金股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管理现代化,2012(1).
[2]魏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J].管理世界,1999(6).
[3]郭武平.“金股”国有银行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有效途径——兼论国有银行股权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4]孙红玲,刘长庚.论国有大型企业“两股制”产权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2006(5).
[5]岳宇军.国外电信业黄金股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管理现代化,2014(5).
[6]吴越.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J].政法论坛,2015(3).
[7]史建平,刘燕妮,张航.对国有银行股改中的股权结构的缺陷分析及优化模式的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0).
[8]张立省.欧洲国有控股公司黄金股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D].首都经贸大学,2012.
[9]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Special rights in privatised companies in the enlarged Union-a decade full of developments”,22.July.2005.
[10]"Report on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the European Union",Sherman & Sterling LLP and the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ECGI),7.May.2007.
F276.1
:A
:2095-4379-(2017)26-0208-02
黄鑫(1994-),男,汉族,湖南郴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法与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