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问题浅析
2017-11-02张翔
摘要:《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改后,我国却出现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刑事案件辩护率逐步减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重要的原因便是我国缺乏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障。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当下产生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提出构建意见,以期更好的保障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
关键词:刑事辩护 豁免权 现状
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争议与界定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争议较大,但是主要体现在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空间问题、内容问题和形式问题,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豁免阶段师是否包含庭外豁免,是否包括证据豁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否豁免,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类学术观点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的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不因法庭言论受司法机关任何形式的打击、迫害或者追究律师的责任问题。此种观点,认为豁免权的空间在法庭上,内容不包括证据豁免,形式上只包含刑事豁免。
第二类学术观点认为,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证据和意见受法律保护,不因法庭上发表的证据和意见受到司法机关任何形式的打击、迫害或者追究律师的责任问题。此类观点认为豁免权的空间在法庭上,内容包含证据豁免,形式上只包含刑事豁免。
第三类学术观点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不受司法机关任何形式的打击、迫害或者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问题。此种观点,认为豁免权的空间在法庭外和法庭内,内容包括证据豁免,形式上只包含刑事豁免。
第四类学術观点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不受司法机关任何形式的打击、迫害或者追究律师的责任问题。此种观点,认为豁免权的空间在法庭内外,内容包括证据豁免,形式上不仅包含刑事豁免,还包含民事豁免和证据豁免。
本文认为,律师豁免权的空间不仅存在于法庭之上,也应存在于法庭外,在案件进行移送审查时到案件审理结束,律师的豁免权都应受到保障;在内容上包含律师所有的证据和意见;在形式上只针对刑事责任进行豁免,对引起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豁免。[[注 释
[]本文认为当下律师辩护豁免权得不到保障重要原因在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得不到全面保障,保障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豁免权,司法机关就难以寻找其他侵犯律师的豁免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
(一)行使豁免权的诉讼阶段规定不合理
《律师法》对于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障只存在于法庭的言辞上,对于法庭外的空间没有豁免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辩护刑事豁免权只在审判阶段,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说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等都没有豁免权,豁免权在其他阶段得不到保障,律师会见难等情况屡见不鲜,且法庭的证据全部都是由审判阶段之前搜集所来,如果其他阶段不能保障,证据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难以立足,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阶段性保障也难以起到作用。[[[]参见马秀娟:《论律师执业豁免权》,《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翔,男(1996年06月10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边防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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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对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有关规定少之又少,《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也是十分笼统,粗糙不详尽;其次《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律师的义务规定详尽,但是并没有与此相对应的权利,我国虽然采用混合式庭审模式,但是还是属于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律师面对国家权力处于弱势地位,无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更是加剧了抗辩双方的不平衡;另外“律师伪证罪”专门针对律师执业,极其不合理,造成了律师行业人心惶惶。
(三)作证豁免法律缺失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对于言辞也有不属于法庭辩论豁免的范围,如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律师在法庭上有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义务,《律师法》在豁免内容上不包含证据豁免,严重影响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效果。
(四)辩护律师社会认同感低
辩护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经常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并为其代理,民众误以为“为坏人说话”,影响了人们对律师执业的看法,更有甚者,不但不认为律师在维护正义,而是认为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律师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国家公务人员对律师也持反感的态度。因此在民众还是国家公权力来说,都很少给律师一个合理的定位。
三、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完善对策
(一)完善刑事豁免权的相关立法
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对律师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条文不是笼统而不详尽,要不就是有失偏颇。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请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律师法》对律师的豁免权仅限法庭辩论的言辞部分。须立法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也应详尽。
(二)改变辩护律师惩戒程序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服务于当事人,难免与国家公权力在法庭对抗,招致报复性司法,对于律师职业的惩戒,应该效仿对于人大代表的起诉模式,采用类似听证制度,选取司法机关、检察官、律师等人进行审前听证,对于报复性司法禁止进入司法程序,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扩大豁免权行使的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但是《律师法》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仅限在审判阶段,只有扩大豁免权行使的诉讼阶段,审判阶段的证据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只有扩大豁免行使的诉讼阶段,律师才敢在一开始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更多的造成社会效益下降的事情发生。
(四)保障作证豁免权
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提供证据和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外提出的书面证据或者意见等,法律没有豁免权,导致律师在审判阶段也谨小慎微,不敢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严重影响辩护效果,扩大律师刑事辩护的形式,保障作证豁免,在与国家公权力进行对抗时,律师才有底气。
四、结语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势下加强立法和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法制建设之路才有保障,律师行业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 释
[]本文认为当下律师辩护豁免权得不到保障重要原因在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得不到全面保障,保障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豁免权,司法机关就难以寻找其他侵犯律师的豁免权。
[]参见马秀娟:《论律师执业豁免权》,《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