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三制”原则在我国宪法解释机关中的适用
2017-01-27刘浩田
刘浩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三三制”原则在我国宪法解释机关中的适用
刘浩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应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而此机关运行应该贯彻“三三制”原则,即宪法解释机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最高法法官和最高检检察官、法学家(含全国人大代表和非全国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应过半数)各占三分之一组成。这种架构的有助于让宪法的生命力大大提高。
“三三制”原则;宪法解释;专设机关
依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正式意义上进行过一次宪法解释,导致宪法解释缺位严重。有鉴及此,我国众多法学专家已经强烈建议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本文对此不作赘述,而要将重点放置在这个宪法解释机关的运行所要遵循的准则上,即“三三制”原则。
一、“三三制”原则的内涵
“三三制”原则,早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陕甘宁边区中就得到了适用。依据“三三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边区立法机关,“为使各参与政权的不同阶级都有自己的代表对立法畅所欲选的办法产生边区参议员。”[1]而其“实质是民主问题。”[2]可见,这与设计在宪法解释机关中的“三三制”原则本质上其实是不谋而合的。
宪法解释机关实行的“三三制”,是通过对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三个三分之一的划分,综合各方观点、寻求最佳解释、力求宪法解释合理合法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它是社会发展对宪法产生要求之后的产物。具体来说,该原则在人员组成方面的规定是:本机构人员由三分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法工委);三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法官、检察官;三分之一法学家(含全国人大代表和非全国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应过半数)组成。其中由法工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和法学家群体(推举一位代表)组成领导机构,并由法工委主任担任宪法解释机关负责人,以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机构的领导以及对宪法解释的最终权力。
二、“三三制”实行的合理性
首先,法工委委员由于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员,常年从事立法、修法的工作,对宪法解释的整体程序、内容划定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并且,出于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考虑,由法工委主任担任宪法解释机关的负责人,有效减免了常委会释宪权被损害的风险,亦方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汇报工作、提交议案。
此外,由于最高法、最高检会发布对下级法院裁决有效力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方面拥有实践优势与较高权威。而“既然成文法需要结合法律解释才能在个案中得到适用,那么宪法当然也需要结合宪法解释才能在合宪性解释中发挥规范作用。”通过最高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协同合作,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解释专业度与社会契合的敏感度,化解宪法在司法实践之中适用的困局。
最后,法学家作为研究法律科学的一线工作者,对法律理念、应用方法论等有自己独到见解。通过广邀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学家,对宪法解释合乎法理和学理、合乎社会发展需求都大有效用。要特别提出的,是法学家群体中应当有不少于一半的全国人大代表。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的民意代表与发言人,他们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将法学家群体身份作出特殊限缩,即为了保证释宪权力不被不能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群体滥用,维护释宪权的独特性。
三、实行“三三制”的程序
(一)宪法解释的提出。首先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向宪法解释机关提出释宪要求,并提交审查报告。
(二)宪法解释的审查与敲定。宪法解释机关领导机构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宪法解释的审查。审查通过后,解释机关会议分成三组具体讨论解释宪法有关事宜,并进行全体会议,最终确定宪法解释文件。
(三)宪法解释的决议。要注意的是,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前,在宪法解释机关内部先要进行一次投票表决,需2/3以上多数解释机关成员通过方可提交,以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民主集中制。其后,由宪法解释机关领导机构负责人——法工委主任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中进行决议,表决时需2/3多数通过。
(四)宪法解释的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解释后,一般由国家元首公布。在“三三制”下,解释公布之后应当授权法工委监督该解释的后续实行情况。
四、结语
“三三制”实际上是一种民主释宪的构想,这是受宪法在司法适用上困难、宪法解释长期缺位、人民呼声十分强烈的影响下作出的设计。而要真正实行“三三制”,就必须先有一个实施的载体——即宪法解释机关,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希望“三三制”的运行真正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有法律做它的引路人和保障书。
[1]易见.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探源[J].中国法学,1993,06:3.
[2]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21.
D921
A
2095-4379-(2017)34-0212-01
刘浩田(1998-),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