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与司法实践的反思
——以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2017-12-01韩雪梅
韩雪梅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与司法实践的反思
——以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韩雪梅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本文通过对某区检察院院从2003年至2011年九年所受理的上百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总结近年的经验做法,并在对以往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之上,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2003年-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及犯罪种类
(一)在犯罪数量上,未成年人占受案总人数的7%左右。
(二)在犯罪形式上,以共同犯罪者居多,达到总人数的87%。
(三)在犯罪种类上:主要是伤害罪,占51.3%,其次是抢劫罪,占22.8%,触犯罪名相对集中,但近年有多元化的趋势。
(四)在人员结构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95%为男性,71%是闲散在家的无业人员,在校就读的学生仅占29%。
(五)在家庭及犯罪经历上,94%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初犯。
(六)在案发地点上,在位居第一的伤害犯罪中,有相当多的数量发生在歌厅、网吧、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未成年办案组,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特殊对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二)积极探索刑事和解。1.构建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工作模式。把刑事和解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起由检察院积极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群众参与、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助推共同促成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四位一体”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模式。2.严格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和程序,探索出一套刑事和解的操作规程。3.探索刑事和解和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探索,将刑事和解不起诉人员也纳入社区矫正帮教对象。4.完善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三、以往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纵观以往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我们在教育、挽救、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工作方面尚存在薄弱之处。
(一)社会调查工作尚没有全面展开。查阅卷宗,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往往没有相应体现。建议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深入社区、学校、家庭,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成长经历,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刑事和解尚需更加规范、公平、公正。凡是符合条件的案件,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建议对未成年人明确“以不捕为一般、以批捕为特例”的原则,转换工作思路。在符合逮捕的一般条件之上,对未成年人提高标准。
(四)在审查起诉接段: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
(五)在办案时限上,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少年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更为快捷,因此应规定更短的办案时限。
(六)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帮教合力。上海共青团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参与社会调查的做法值得借鉴。
[1]宋远升.立法将要发生——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16.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D924.1
A
2095-4379-(2017)34-0132-01
韩雪梅(1965-),女,汉族,辽宁阜新人,理学学士,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