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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立法者”走向台前
——法工委发言人机制运作的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

2022-08-25张梦奇

人大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草案

□ 张梦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作为一支专业的立法工作力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参谋助手。法工委在立法规划拟定、重要法律草案起草、法律草案修改、法规备案审查和法律询问答复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乃至主导性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法工委的工作主要在幕后完成,其曝光程度十分有限。因此,它被学者形象地称作“隐性立法者”。尽管法工委也经常在立法过程中主动征询其他国家机关和学者的意见,但其对社会公众较低的透明性仍饱受质疑。“鸭子浮水”的说法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情况。

法工委的“低调”与其机构定位是密不可分的。很长时间以来,法工委作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常委会和法律委员会交办的法律事务,而没有自身独立的职权。作为一个辅助性办事机构,是不宜频繁出镜的。但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正式明确了法工委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拟定立法规划、法规备案审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方面的职责。法工委的内部职能由此得到外部化,变成了法定职权。在此之后,法工委的曝光程度不断增长,标志性事件为法工委开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2017年起,法工委每年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2020年4 月,法工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在此之前,能以自己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除了国务院和“两高”之外,只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

法工委从幕后走向台前的另一体现,是法工委发言人机制的成立和运作。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建立了发言人机制,首任发言人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和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三年来,法工委发言人频频出镜,数十次在社会关切的法律问题上发声,大大提升了法工委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本文将从实证角度考察法工委发言人机制的运作及功能,然后从规范层面对现行的法工委发言人机制予以评价,最后对这一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发言人制度简介

新闻发言人制度兴起于19 世纪的西方国家。随着普选权的确立和新闻媒体的大众化,政治活动不再局限于精英政治家的小圈子内。政府和政党需要一个面向公众的发声渠道,新闻发言人便应运而生。一个有效运转的政府发言人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而提升公民监督政府的能力和政府的可问责性。政府发言人和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答问,仿佛议会质询过程的“再现”。记者所提的各种尖锐问题和发言人或机智或愚钝的回答,对于政府形象有着立竿见影的影响,有的甚至成了载入史册的“名场面”。而另一方面,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可以成为政府从自身立场和需要出发,影响媒体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的一种隐蔽手段。

在我国,国家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历史始于1983 年。最早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是外交部。时至今日,外交部发言人仍然是最活跃的新闻发言人,在每个工作日都会举行例行记者会,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此后,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法、最高检也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不过,发言人制度的真正勃兴则始于2003 年的“非典”。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史安斌曾分析指出,“因为SARS的信息发布存在问题,政府形象、声誉等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国民经济也遭受到巨大损失。这也让政府意识到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从2003年开始,我国各级政府开始全面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务院还举办了首届新闻发言人培训班。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同年,中纪委等11个中央直属机关也建立起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人大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我国发言人制度同样诞生于1983年。自1983年起,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在会议召开前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发言人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从1991 年起,在人大会议闭幕后,还会由国务院总理出席记者会答问。2020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代表团也设立了发言人,介绍本代表团所提议案和建议的基本情况,以弥补因新冠肺炎疫情不便举行代表团“开放日”的缺憾。2021 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新增的第十八条将以上安排上升为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习惯上如果某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了重要的法律或决定,那么常委会办公厅会在会议结束后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本次会议通过的法律答记者问。2019 年8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和法工委同步设立了发言人机制,2020 年、2021 年和2022 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立法宣传工作部分均写入了法工委发言人机制。

综合发言人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可发现机关发言人的主要作用是向国外表明我国立场(“外宣”),以及对内解说政策、引导舆情(“内宣”)。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SARS 之后强化新闻发言人建设的目的则侧重于回应社会舆论、加强政务公开。近年来,发言人又担起了“讲好中国故事”的使命。随着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发言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是,“外宣”和“内宣”在宣传区域、宣传对象、宣传内容上的区别越来越难以界定,逐渐融为一体。

二、法工委发言人的运作机制及功能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法工委发言人的职责包括:及时、准确介绍人大立法工作安排、立法工作进展和新出台法律的有关情况;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回应社会对有关法律规定、涉立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发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立法工作信息。发言人办公室设在了法工委研究室。

(一)运作机制

法工委发言人的工作方式分为定期发布和不定期发布两种。定期发布一般每两个月一次,安排在委员长会议确定议程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几日的记者会上。发言人记者会的固定议程是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基本情况、修改情况及征求意见情况,有时还会介绍现阶段的立法工作安排。每年底举行的记者会还会总结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并介绍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2019 年8 月至2022 年4 月,法工委发言人共召开了12 次记者会(见下表)。其中2019 年3 次,2020 年3次,2021 年5 次,2022 年前四个月1 次。“两会”前的常委会会议、加开的常委会会议和2020年春季疫情期间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前未举行记者会。

不定期发布指发言人根据涉法舆论热点,通过发表谈话、书面采访等途径,及时发布立法信息或意见。截至目前,发言人已就禁蒙面法裁决、涉港国安立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等问题发表过五次谈话;就疫情防控等热点事件和禁食野生动物等热点立法通过中国人大全媒体、新华社和法治日报等媒体发布数十篇书面采访。在2020年春季,法工委发言人先后7 次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对外发声,就遵守防疫措施、“两会”推迟、禁食野味、地方防疫立法、“一刀切”防疫、就业歧视、复工复产等社会关切的涉疫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对于加开的常委会会议,法工委发言人有时也会通过媒体发布有关的立法信息,弥补未举办记者会的缺失。

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的主题均涉及了香港问题。人大法工委就涉港问题“发表谈话”的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和2001年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判决发表谈话(尽管当时法工委并没有建立正式的发言人机制)。“谈话”的形式比一般的发言讲话更正式,可以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问题的关切态度和严正立场。而与正式的人大释法相比,谈话不具有法律效力,引发的后果较小,运用起来更有灵活性。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和外事委员会发言人也曾多次就外国以立法、制裁等方式干涉我国主权和内政的问题,以发表谈话的方式表明态度。

(二)三大功能

在设立的三年间,法工委发言人表现出较强的履职能动性,以立法宣传工作为基点,拓展各类涉法职能。除了发布立法信息的日常功能以外,法工委发言人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涉及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发挥了普法宣传和法律解释的功能。

1.信息公开

法工委发布的主要是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立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在发言人机制建立之前,立法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一审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法律草案和说明,二审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二审稿和修改情况汇报,三审后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法律全文、草案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和审议结果报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见于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修改情况汇报之中,没有专门的公开途径。

相比于以往做法,发言人机制在信息公开上的进步之处在于:其一,将披露法律草案基本情况和修改情况的时间从常委会会议后的公开征求意见,提前至召开前的记者会上。这使得信息发布不再是单向的结果通报,而给予了社会关注并影响常委会审议过程的时间和可能性。其二,对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了虽简单但有针对性的介绍,包括对每个法律草案提出意见的人次、意见条数、意见内容大致分为几类及采纳情况。在介绍法律草案的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时,有时也可以间接地回应社会对特定热点问题的关切。例如,2020年12月的记者会在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时,提到了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见;2021年4月的记者会在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提到针对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二审稿增加了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拐卖妇女的强制报告等制度。

除了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的另一面是对外界有针对性的询问进行回应。由于人大并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那样的依申请公开机制,被动公开主要体现在回答记者提问上。在记者会上,发言人主动介绍情况之后会开放记者提问环节。大部分情况下,记者所提的问题较为概括(如“法律草案就某一问题作了哪些规定”)。有的针对性提问预先设计的色彩十分明显(例如法律草案修改回应了某一热点,记者便“恰好”就该热点提问),与主动公开的实际效果差别不大。不过,在2019年8月和10月的两次发言人记者会上,来自香港和外国的媒体记者向发言人提出了香港政制发展、美国国会涉港法案和同性婚姻等较为敏感的问题。

2.普法宣传

法工委发言人机制是在中央宣传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建立的,向公众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也是法工委设立发言人机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还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评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原则上,发言人的所有对外发言都能起到普法的效果,但其中有些工作则是以普法为首要功能,举例如下:

介绍新出台的法律的内容和意义。在全国人大涉港“5·28 决定”“3·11 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24”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二通过后,法工委发言人通过发表谈话、书面专访等方式,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贯彻实施该法对各方面的要求。

介绍我国法律对于某一热点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春季疫情防控期间,法工委发言人多次通过媒体介绍了我国在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慈善捐赠、中医药、疫苗研发方面的立法情况,介绍了我国法律对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就业歧视“湖北籍”等违法行为的规制。

介绍人大在某一领域的立法成绩。2021 年4月14日,法工委发言人通过中国人大全媒体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成绩单。7 月28 日,法工委发言人与退伍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法制局联合接受解放军报采访,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防军事立法的情况。

介绍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2021 年3 月1 日,法工委发言人接受法治日报专访,介绍了外商投资法实施一年来取得的成就。

3.法律解释

某种程度上,法律解释是从普法宣传中派生出的一项功能。当对法律问题的陈述超越了对法律字面规定的重复和概括,而深入到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判断时,普法宣传就演变为了法律解释。实践中,通过法工委发言人进行的法律解释例子不多,但都是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列举如下:

2019 年11 月19 日,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禁蒙面法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认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香港法院有关禁蒙面法司法复核案的裁决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法院是否有审查香港法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审查权,都需要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后者更是理论界长期众说纷纭的一大疑难问题。法工委的谈话具有很强的“表态”色彩,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问题上的立场。考虑到法律解释草案由法工委负责起草(《立法法》第四十七条),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该问题解释香港基本法,释法内容很可能会以该谈话为基础。

2020年2月10日,法工委发言人针对企业不能履约的问题通过中国人大网表态:“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涉及法律解释,是一个民事审判中要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工委表态之时,尚未有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明态度。

2020年2月17日,在委员长会议上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之后,法工委发言人接受新华社专访指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因此,推迟召开会议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推迟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能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召集权中推导出推迟会议的权力,是一个法律(宪法)解释问题。与前两个案例不同,发言人在这里进行的解释既没有否定其他机关的解释,也没有就某一尚不确定问题给出答案,而仅仅是对人大决定(草案)合宪性、合法性的补充论证。在随后(2月24日)提交的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所作的草案说明中,更加详细地阐释了该决定如何“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发言人机制的规范反思和应然建构

受机构定位的制约,法工委设立初期在公共场合的曝光不多。那么,法工委是否适宜设立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常委会的名义)对外表态的发言人呢?这一问题可以拆为信息公开和对外表态两个方面。当法工委发言人发布常委会的立法信息时,并没有表达自身的独立意志。由其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的原理,与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是一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在《立法法》2015 年修改授予了法工委若干职权后,法工委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备案审查等权力,当然也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表态。不过,如果法工委发言人的表态超越了它法定职权,甚至侵入到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那就会面临合法性困境。

前文已经指出,法工委发言人的表态有时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然而,法工委并没有权力代表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尽管《立法法》第六十四条授权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法律询问答复,第一百条授权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作出研究意见,但这无法推导出法工委可以通过发言人机制进行法律解释——因为此时既没有任何部门询问法工委在这些问题上的意见,也没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法工委主动通过发言人机制进行法律解释,是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行为。

有人可能认为,发言人的表态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行使表达自由,无须法律授权也可进行。但是,鉴于法工委与常委会之间的紧密关系,法工委发言人的表态往往会被推定为常委会的立场,在客观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形成一种“准法律拘束力”。

发言人的法律解释在涉及民事、刑事法律时,可能侵犯“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对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这类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两高”没有主动向法工委提出询问也没有制定司法解释时,法工委不应通过发言人机制主动发表观点。实际上,由于法工委对于司法案件缺乏监督手段,法工委发言人的表态很可能不会被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认可。但如果法院的判决和法工委表态所持的法律观点不一致,那么败诉方就有可能利用法工委的公开表态来抨击法院判决,从而损害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通过法工委发言人进行的法律解释存在缺乏法律授权、缺少落实机制、损害司法权威等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善。而一个有效且规范的法工委发言人机制应当发挥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更高水平的立法信息公开。法工委发言人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布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除了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还应包括地方和单位对法律草案的意见。详细介绍各类意见的内容,并逐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提高发布会记者提问环节的质量,邀请国内外知名媒体报道,敢于面对尖锐和敏感的提问。参照行政部门官网,建立法工委网上留言答复系统,由法工委相应处室公开答复网民询问。

回应社会涉法关切不能只停留于“普法”和“表态”,而应与法工委的职责建立联系。并非所有的涉法舆情都需要法工委回应,一些属于执法和司法的问题不应由法工委代为表态。法工委对涉法舆情的回应,应与法工委的立法、修法、备案审查等法定职责相适应。例如,可通过发言人对外披露法工委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从立法完善层面进行的研究,并以此开展《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针对社会关切和公民来信反映的规范性文件所存在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也可通过发言人及时对外回应,从而改变目前备案审查工作的公开仅停留于备审报告“年度打卡”的情况。

发言人机制法律解释功能的发挥,应当限缩于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为的释明。解释的内容最好及时转化为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正式公文形式。在需要解释的法律问题超出全国人大内部工作事项的情况下,发言人则应与法律询问答复和备案审查制度配套适用,作为其相应机制的信息发布渠道。

结语

从幕后的立法工作者,到台上频频发声的发言人,一个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法工委出现在我们面前。发言人机制的建立使得法工委工作内容的透明程度得到加强(尽管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也在法工委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非民选法工委的民主正当性。尽管学界对法工委的“自我赋权”常抱有担忧态度,但作为长期致力于完善法制的机构,法工委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对于中国的法治事业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治建设的担纲者更应在法治的路径上推进自身的事业。法工委发言人对法律的解释处于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的模糊空间之中,其内容也时有可质疑之处。现实已经证明,仅靠发言人的几句表态并不能遏止现实中违反法律的现象,现实与法律的巨大差距反而会迫使发言人“失声”。从根本上看,法工委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不能仅靠发言人的“发声”,而是要靠切实地行使职权,把社会关切反映到法律起草和备案审查工作之中。对法工委发言人而言,则应当更多地回归信息发布的本职工作,实现立法信息更高水平的公开。或许,这相比单纯“发声”更有利于稳固树立法工委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

[1]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74-89页。

[2]褚宸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职能之商榷》,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191-198页。

[3]2012年,时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工作比喻为,“鸭子浮水,脚在下面动,上面没有看出来”。参见李丽:《违宪审查: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纪念82宪法实施30 周年(下)》,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10月18日第1版。

[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9页。

[5]罗欢欢:《那些明星新闻发言人哪去了?》,原载于《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wap/#/content/113649,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6]曹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载《新闻记者》2003年第7期,第9-10页。

[7]新华社北京8 月21 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首秀”有何深意?》,参见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8/9aed89a762f3497e9b410872e02e890c.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发言人机制》,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8/824f0883f 0a24db8b1fe994bed83b7e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提及了法工委发言人的7 次发声。各次发声情况的简介,参见张维炜:《用心用情用力讲好新时代中国“立法故事”》,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 009/828431a8711e4a259908b0d4355b090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0]例如,在2021年1月加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前,法工委发言人通过中国人大全媒体介绍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及其修改情况。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月27日的谈话》,载《瞭望新闻周刊》1999年第11期,第35页;《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载《新华每日电讯》2001年7月22日,第4页。

[12]参见法工委发言人第一次记者会网上直播,http://www.npc.gov.cn/wszb/zb1/wszb_zb.shtml;法工委发言人第二次记者会网上直播,http://www.npc.gov.cn/wszb/zb4/wszb_zb.shtml。

[13]《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04/7e6c8 779cb404c1988330bc16f428f8f.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军委法制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就国防军事立法答记者问》,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7/79b3798459c1418 d82732a73110aaa3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5]《外商投资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法工委发言人作出回应》,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2/3e7855faa3e645688911fd59a5599dd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1/a9d53f09459f4a5aa99ecf986290b f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7]《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23100ec6c65145eda26ad6dc288ff9c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8]《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新华社2 月17 日电,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38951?ivk_sa=1024320u,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1日。

[19]《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宪法对于非常情况下推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明确规定。近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经研究,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宪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0]以法工委的法律询问答复为例,2004年《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答复指出法院在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不得调取公民的通话记录,但实践中法院仍不断在民事诉讼中调取通讯记录,如果电信公司不予配合还将被处以司法罚款。参见梁洪霞:《论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66-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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