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2017-01-27杜鸣晓
杜 鸣 晓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杜 鸣 晓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制度要求由审案法官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以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为案件事实。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承担为法庭审判收集证据、为公诉方构建案情的职责。为更好地实现这两个职责,完善侦查工作应主要集中在增加证人出庭、警察出庭以及在侦查阶段增强合理叙述案情的能力等方面。
审判中心; 庭审中心; 直接言词原则; 侦查叙事
一、侦查工作改革的背景——以审判为中心
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确立审判中心的开端。审判中心的确立,强调庭审在诉讼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弱化“以审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1]。在这种变革下,侦查工作也需要进行改革,以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新机制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2]。这其中“审判为刑事诉讼中心”和“法庭审判为审判程序中心”两层含义,与本文讨论的侦查工作改革关系密切。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调查事实、确定事实和依据事实分配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集中在法庭审判上。或者说,通过调查认定事实、通过事实解决法律纠纷必须经过法庭审判才能确定。而法庭审判为了实现这个功能,需要遵守直接言词原则,遵守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且保持法官的独立审判。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在理论上是指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具体而言,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3]。在审判中心的背景下,侦查是为审判、庭审服务的,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由法庭审理来确定。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固定证据,以及还原案件经过。而不是在侦查阶段就确定了案件事实,将审判视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一事实的过程。
(二)以庭审为中心的含义
审判工作包括庭前准备工作和法庭审判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强调的是以庭审为中心,要求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有审案法官对案件做出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体现,要求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各类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要在庭审上展现给审案法官,保证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进而使法官辨明证据真伪,独立地形成心证, 做出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的公正裁判[4]。为了保证诉讼双方的辩论权,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就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是,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5]。与证据裁判相反的是主观裁判,因此以庭审为中心要遵守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同时避免尚未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断案的基础[6]。以庭审为中心,有助于在诉讼活动中体现证据裁判原则。而这也为侦查工作在收集、分析、审查证据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分析、使用、审查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要求,同时还要依据已经收集的证据,合理分析、推断案情,使得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有证据证明,这样才能在庭审时做到准备充分、提高案件的诉讼成功率。
二、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变革的必要性
虽然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控辩双方的对等地位,但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相较于犯罪嫌疑人,仍然拥有更强大的诉讼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审判中心制度对诉讼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审判中心制度强调了法庭在诉讼中的职能,将控方拉到与辩方平等的法律地位。
可以说,审判中心制度将案件的裁判权集中到法官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侦查机关的权利。面对这样的变革,侦查机关需要重新定位、实现自身职能。笔者认为,侦查机关进行变革的前提,是自身思想意识上的改变。若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需要改变审判对侦查所收集证据过分依赖的现状,不能仅仅根据侦查卷宗材料进行定罪判刑[7]。认识到这些,就需要侦查工作相应的采取变化来适应和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具体而言,侦查工作的变化主要包括收集证据合法性、注重证人保护、明确警察出庭的义务和提高叙事能力。由于学界已经对侦查阶段如何完善证据收集合法性已经达成共识,本文将重点论述加强证人保护、规范警察出庭和提高叙事能力作为改革侦查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证人保护
以审判中心为背景的诉讼制度要求直接言词规则,而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规则的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言词原则则要求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进行法庭调查、审查证据,判断证据是否采纳[8]。证人出庭作证是满足直接言词原则的先决条件。因此,侦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增大证人保护的力度,由于侦查工作是证人介入刑事诉讼的开端,侦查人员还肩负着打消证人顾虑、甚至鼓励证人作证的责任。同时,相比于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工作,从时间上看,侦查工作的开展是距离案件发生最近的,因此侦查工作还需要尽可能充分、准确地固定证人对于案件的记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偿,说明立法者欲增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集中在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法律责任、人身安全这四方面。笔者认为,侦查工作的重点可以放在打消证人因担心人身安全和法律责任而不愿出庭的顾虑。
在审判中心背景下,诉讼以法庭审判为中心,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再是“线性诉讼模式”。仅仅在法庭上出具证人的笔录,将不具有证人证言的效力,因此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此时,侦查机关就有义务保障公诉方证人出庭,否则,公诉方将承担证人不出庭的不利后果。
相比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侦查阶段距离案件发生的时间最近,能寻找到证人的可能性最大、需要通过询问证人获取线索、推进诉讼的可能性也最大。可以说,在审判中心背景下,除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具体工作,保护证人、保障证人出庭是侦查工作的新重点。证人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人身保护、法律保护和时间成本的保护三个方面。
(一)对证人的人身保护
人身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伤害,是国家的义务、亦是国家机关的职责。具体到侦查工作,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不仅是侦查机关作为履行国家机关义务,更是保证侦查工作和后续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侦查工作对于证人的人身保护,保护对象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对证人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对证人的询问、调查可以以秘密的方式进行。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尚不明确,即使已经控制了犯罪嫌疑人仍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同伙,因此在侦查阶段更要注意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必要时,可以通过与证人单位、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协作的方式,寻求派出所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监督。
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是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前提,同时也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在审判中心背景下增大胜诉概率的关键一步。侦查工作中,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同对实物证据的保护一样重要。证人是证人证言的载体,只有保证了证人的人身安全,才有可能获取真实的证人证言。正如只有保证实物证据不灭失、不被污染,才能发挥其证据能力。
(二)对证人的法律保护
以审判中心为背景,意味着证人证言作为一项证据,只有当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其证言被法官采纳之后,才具备证据效力。而在法庭审判之前,证人证言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因此,如果证人在当庭的陈述,与侦查阶段接受询问时陈述的不一致,应当以法官认定的陈述为准。
那么,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时,是否需要追究证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如何?笔者认为,应当对证人证言的不一致赋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对其陈述的不一致,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则不应追究其伪证罪的法律责任。造成证言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记忆偏差、情绪紧张、主观因素等,都有可能造成证言的不一致。除非证人故意提供不一致的证据,为诉讼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否则应当以审判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认定为准,降低证人因为作证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对证人时间成本的保护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是其工作职责所在。而证人参与诉讼则是出于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证人除了出庭作证,还有其本职工作。因此,提高诉讼效率,尽量减少证人因为作证而消耗的时间成本,也是保证证人出庭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提高诉讼效率,则更要求侦查工作的细致、扎实。对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并且依据证据构建一个合理的故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工作对证据的收集,和补充证据之间罅隙的故事的合理推断,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诉讼效率的提高,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背景下,节约了证人作证的时间成本,消除证人不愿出庭的时间成本障碍。
四、规范警察出庭
(一)警察出庭的情况分析
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如果双方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侦查人员出庭有助于查明事实,则需要侦查人员出庭。如果在庭审时,控辩双方对案情已经达成一致,例如在简易程序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
需要侦查人员出庭的另一种情况是,需要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此时侦查人员具有亲历性,侦查人员的证言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我国还存在着由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证据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这种由侦查机关证明自己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书面报告,证明力不足。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明事实的必要环节。
(二)警察出庭者的身份
如果需要侦查人员出庭,那么具体应当由谁出庭?笔者认为,第一,应当是该案的侦查负责人出庭。但是,随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推行,最终应当由主办侦查员出庭。侦查负责人是对案件侦查工作统揽全局的侦查员,案件相关的程序、侦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都由侦查负责人确定。因此,侦查负责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实体性事实以及程序性事实。第二,对于庭审争议焦点事实具体负责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侦查负责人是对案件侦查工作负责的侦查人员,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体侦查工作都是由侦查负责人亲自执行。对于在庭审中出现争议的焦点事实,具体负责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9、197、210、218、224、250和340条的规定,执行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和提解任务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那么,在涉及上述程序性问题需要出庭作证时,当时负责具体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都应当出庭作证。
五、提高叙事能力
诉讼产生于当事人不同的事实叙述和诉讼主张, 因此, 确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是诉讼的基本任务[9]。这说明,基于同样的证据,有可能构建出不同的案情。“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案法官不再以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为案件事实,而是要通过法庭审判、在审查控辩双方的证据、听取双方构建的故事之后,确认案件事实。那么,如何在已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案情,是侦查工作的另一个改革重点。
构建案情,指的是通过叙述合情合理的故事,将已经收集的证据串联起来,构建完整并且具有说服力的案情。因为独立的证据之间,具有一定的罅隙,使用故事可以弥补证据之间的罅隙。人们用构建故事来整理证据,因此证据可以有逻辑地支持对案件的推测,而在侦查工作的开始及结尾阶段,叙事和故事有助于识别需要弥补的罅隙[10]117-134。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诉讼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证据流转的过程。因此,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需要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同时,侦查人员还需要利用合理的技术手段、询问、讯问技巧等,提高证据的质量。这样,才能为根据证据之间的罅隙填补故事,叙述完整的事实,以及通过证据和叙事,形成稳定、合理的案情。
(一)提高叙事能力的重要性
单一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段。例如,在一起持刀杀人案件中,刀柄上的指纹可以证明指纹遗留者曾经触摸过这把刀,而死者的致死伤与该刀吻合可以证明这把刀是凶器。然而,由这两个证据并不能证明持刀者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为指纹鉴定和法医病理学鉴定分别只能证明某人持刀和该刀是凶器。此时,需要侦查人员构建故事将某人持刀和该刀是凶器两个事实“串联”起来。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罅隙,而证据之间的罅隙可以由故事来弥补[10] 117-134。然而,侦查人员已经收集的证据可以构建出不止一个故事。例如杜培武案件,由杜培武手上和袖口的射击残留物、鞋上的泥土、他与被害人之一是夫妻关系、两名被害人是情人关系等已经由证据证明的事实片段,确实可以构建出一个情杀的故事。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证据与故事是相辅相成的,侦查工作的职责之一就是收集证据,并通过叙事将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故事。当一个完整的故事形成之后,检察机关的审查、公诉,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是通过证据支持的某个故事说服检察官、法官。因此,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的职责应当是收集证据与构建故事并重。
然而,还以杜培武案为例,事实与审判时公诉方陈述的故事完全不同,凶手另有其人。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基于证据构建的故事这一环节的推理不够严密,或者为了构建一个特定的故事,而忽略了与这个故事相矛盾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构建故事时应当谨慎且符合逻辑,并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侦查工作收集到的证据越多,能将这些证据串联起来构建的合理的故事就少。正如串联起两个点有无数条路径,然而串联起十个点的路径,相比之下则大大减少。因此,提高基于证据的叙事能力,是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改革的另一个方向。
(二)注重矛盾证据
与侦查人员已经构建的故事相矛盾的证据,更应当引起侦查工作的重视。因为这些证据可能指向另一个故事,矛盾的证据和故事是纠正侦查错案的宝贵机会。由于思维具有偏向性,矛盾的故事可能是侦查人员还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意认同这个故事,而有意或无意忽视这些证据。在传统的“线性诉讼模式”下,忽视其他叙事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而在“审判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方败诉的可能性也大大提升。
在审判中心背景下,直接言词规则的体现,要求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因此,侦查人员构建的故事,不仅要接受辩护律师的质疑,还有可能要接受专家证人的质疑。因此构建合理的、推理严密的故事,是侦查工作的重点。构建故事,是和收集、分析证据同等重要的侦查工作。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侦查阶段构建的故事,不仅要说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更要说服法官和被告方。说服法官,才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说服被告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刑事法律教育犯罪人、规范社会的功能。
六、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根本影响在于弱化了“侦查中心主义”。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将是庭审的核心,而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构建合理的案件事实。为此,侦查工作改革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明确侦查工作是服务于庭审的审前程序环节。在此基础上,再围绕庭审进行证人保护、警察出庭、提高叙事能力等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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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笑珉]
2017-03-11
杜鸣晓(1985— ),北京市人,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证据科学方面的研究。
D915.13
A
1002-6320(2017)06-00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