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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之浅议

2017-01-27余湘鹃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笔录讯问

余湘鹃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审查逮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之浅议

余湘鹃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2017年6月20日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非法取证方法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间的排非职责。

审查批捕;排除非法证据

从2014年至2016年我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统计报表数据来看:2014年受理572件833人,排除非法证据1件1人;2015年受理626件893人,排除非法证据3件4人;2016年受理588件808人,排除非法证据4件4人。从排除非法证据的数据上看,排非的意识逐年上升;从排除非法证据的类型来看还不很典型。总数是8件9人,其中单人签名讯问笔录4件5人、未采信伤情鉴定意见2件2人、超拘传时间讯问笔录1件1人,伪造到案经过1件1人。

以上案件的证据没有作为批准逮捕的根据,且排除伪造到案经过、一件排除伤情鉴定意见的案件被省院作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统计报表上也作为排除非法证据予以上报,但对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上8件证据排除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排除非法证据呢?因此在审查证据时,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与排除证据之间的关系等。

一、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

(一)排除非法证据的认定

在实践中“非法”的情况呈现多样化,不一定是一一对应,对某证据是否属非法证据有时仍不好界定,怎样是“非法”?非法相对是合法,如果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对嫌疑人或近亲属、证人的合法权利(如人生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身财产权等)进行违法侵害时,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具有侵权性和违法性,重要的是侵权性,才属“非法”,才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一种权利救济规则,只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侦查人员的违法侵害时,才需启动规则救济。如取证只具有违法性,属瑕疵证据,可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成为合法证据,不一定需要排非,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对物证、书证、讯问笔录收集程序、方式存在某些瑕疵时,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如果是伪造的证据,属缺乏证明力的证据,即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更谈不上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的违法性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二)排除非法证据与排除证据的关系

排除非法证据是排除证据的下位法,排除证据不仅包括非法证据,还包括其他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对照上述认定要点,对我市上报的排除非法证据进行分析:4件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单人签名讯问笔录不属非法证据,属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2件鉴定意见本身是意见而不是结论,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如果不是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有疑问未采信的属排除证据,不属排除非法证据;1件超拘传时间讯问笔录一方面侦查人员违反了刑诉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具有违法性,另一方面属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具有侵权性和违法性,属排除非法证据;1件伪造到案经过属伪造的证据,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根本不需要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救济,8件中只有拘传超时讯问笔录才属排除非法证据。

实践中我市区院还遇到讯问未成年人无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证据是否属排非证据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须合适成年人到场,如果无合适成年人在场,属于间接剥夺未成年人权益,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拘后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无正当理由又提出看守所到办案区讯问笔录按照规定也属排除非法证据之列。

二、审查逮捕环节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对策

对非法证据存在发现难、核实难的问题,为了切实防止非法证据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建议:一是每案必讯。讯问是审查逮捕环节发现非法证据的重要途径,是不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口供、是不是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无作案时间,都需通过讯问来发现,在讯问中我们应当专门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否遭到侵害进行单独讯问,履行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二是提前告知公诉部门。如果对某份证据有疑问,可以提前告知公诉部门引起注意,公诉环节时间相对长些,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免将非法证据带到法庭,影响出庭效率和效果。三是发现疑问及时反馈给侦查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将非法证据反馈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办案人员、调整办案侦查思路等方式,尽早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免贻误办案时机。侦查机关对排非的证据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还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四是排除非法证据期间不计入审查逮捕期限。非法证据调查工作客观上需要一定的调查期间,排除非法证据期间不计入审查逮捕期限,既能确保对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救济力,也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人权保障的基本任务。

[1]滕云,应泓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2.10(中).

D925.2

A

2095-4379-(2017)30-0153-01

余湘鹃,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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