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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时代下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人格权隐私权

丁 悦

(550001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浅谈大数据时代下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丁 悦

(550001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日渐兴起,人们借助大数据能够快速发现新知,便捷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推动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大数据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们带来高效率、新价值的同时,个人资料的隐私权却也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挑战。于是,在如何运用大数据带动社会变革的情形下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自身权利不被侵犯便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大数据;个人资料;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个人资料概述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

隐私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今已上升到宪法属性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被窃取、干扰、公开、买卖等,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各种社交平台或是其他软件之上。个人资料是指能够反映特定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家庭结构、财产状况、工作情况、人际关系、健康程度等等,它是包括人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等各方面的特征的总和,并由此和其他人区别开来,从而通过这些特征来识别甲乙丙丁。

(二)个人资料的隐私权性质

个人资料作为一项被保护的重要客体,目前已经带有越来越浓厚的经济色彩了,将个人资料作为隐私权利还是其他权利加以保护也是存在不同的说法,典型的观点有三种,分别是隐私权说、人格权说和财产利益说。隐私权说源于美国,1974年美国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就称为《隐私权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等问题而制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人格权说主要以德国为代表,认为个人资料所体现的是一般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说是美国学者波斯纳提出的,他认为个人资料虽然具有隐私权的性质,但同时个人资料本身是有价值的,可以通过购买来获取,个人资料主体对资料拥有产权,并可以进行交易,取得财产利益。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发展,个人资料已经被当作一种可以利用的商品而进行交易所以才具有了强烈的商业价值,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这并不能由此认定它就是一种财产权利。个人资料究其本质仍然属于隐私权利,只是这种隐私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绝对的隐私,随着网络的覆盖,人们的部分信息资料早已公之于众,个人隐私也已经具备了经济利益的属性,我们的生活仿佛也在时刻受到“监视”,而我们能够且需要做的,就是要竭力防止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得越来越泛滥以及不再被当做物品进行买卖,此外,从大的层面来看,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其仍然属于人格权所保护的范畴。

(三)个人资料的保护现状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成文法典是1973年的《瑞典个人资料保护法》,随后,美国颁布了《隐私权法》、《电子隐私法》,成为行政法中保护公民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此之后,韩国的《信息通讯网络法》、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等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法。我国在200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信息公开不得涉及个人隐私,这也是首次明示了对个人资料的保护,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这标志着我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的重视程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我国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隐私权,如果在这方面不能进行很好的规制,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会无时无刻不充斥着骚扰,个人资料数据也将面临被泄露得越来越频繁的威胁。

二、大数据与个人隐私权

(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

按照通说,大数据就是需由专业平台进行技术处理的,经过整合加工提炼,能够提供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优化能力的用户网络行为数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提升,大数据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也显得愈发重要和必要,但是这其中却必然少不了对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人人都是信息的被动提供者,政府机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公开采集和获取私人信息,在社交平台、网络购物等各种手机软件上,人们的身份信息、浏览痕迹、地理位置等也会被时刻知晓和追踪,虽然这些在政府管理、商业推广等多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商家却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将这些个人资料进行出售买卖,而作为受害者的公民个人却往往被蒙骗其中。

(二)大数据与隐私权侵犯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经济发展提供帮助的同时,同样也威胁着公民个人的隐私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出现,政府在公开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时候,包括我们的保险、医疗、家庭、金融等方方面面的信息都会被收集,虽然这些资料在对行政部门作出决策或决定的时候会提供帮助,但是这些信息被存储在公共平台,我们并不知道它们存放的具体位置,甚至我们也不知道这些数据将被用来做什么。很难保证那些网络设备不会出现技术漏洞,在安全性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也会被黑客入侵,从而导致信息资料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混淆或者丢失,更为严重的是遭遇账户窃取,这对我们公民个人来说都是不可小视的隐患。

第二,当我们的信息被完整的掌握在他人手中的时候,我们就如一个“透明人”一般没有任何隐私,自己的一举一动早已被“监视”,一些会员、实名制等信息,以及朋友圈中的定位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甚至无关紧要的东西,通过大数据聚合碎片信息的超凡能力,就会还原一个真实的我们,而很多不良商家也就开始利用这些还原出来的数据进行违法交易,甚至我们的这些基本信息和常去地点会为大数据预测我们的生活行为提供帮助。因此在大数据环境下,我们的日常行为极有可能被预测和跟踪,这种被探视得天衣无缝的生活的危险性自然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一)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网络发达、信息飞速流转和传播的今天,个人的隐私权保护已经更为迫在眉睫了,鉴于此,全世界已有二十多个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对个人的数据资料予以保障。我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的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规范了相应机构在获取、使用、保管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在违反条款而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决定》在大数据如此盛行的趋势下对公民的隐私保护确实能够起到支撑作用,但是,《决定》中的条文都过于原则化,内容较为概括,没有明细各种相关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该《决定》是一部行政规章,其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相对而言其权威性和约束性有所下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困难。因此,应提高我国大数据环境下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明确列举出何为个人资料,严格规范收集者的收集、使用等程序,不仅要征求被收集人的同意,还要诚实公开其收集的数据的用途,并且要加大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体现出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抚的特点。另外,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类,谈到隐私权的保护也就不得不提及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这就将牵涉到老生常谈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问题,如果独立成编,那么人格权中的所有权利都会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和重视,自然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上也会有所加大,所以这同样也是一个值得深究和商榷的关键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安全指数

我们的个人数据在被行政部门收集后存储在特定的平台和空间上,相关机构就有义务也有责任确保我们的信息不被泄露或丢失,政府等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资料的监管,建立科学的防范保护机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提高网络密钥等安全性系数,设定专门的队伍对木马、黑客实施有效制止,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将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有获取信息的资格和权力,也只能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谨防他人将其他的资料用来进行交易买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定义隐私权,加大普法宣传

隐私权一直以来都被当做消极的权利在发挥作用,通常都是规定禁止他人窥探,防止他人窃取,阻止他人传播等,其实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加以保护,权利人有权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个人隐私以及在哪些范围内进行使用,对于相关部门发布的错误的个人信息有权予以更正,并且有权了解证实收集本人的资料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合法等等。另外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公民有意识的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强化自我保护的观念,认识到网络隐私侵权的严重危害性,创造公众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之,我们应该在推动大数据带动社会快速进步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严格制定收集者的义务责任,也要创建大数据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相协调的科学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大数据时代下个人资料的隐私保护水平。

[1]李建新.两岸四地的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J].法学,2013(7).

[2]范晓峰,王浩.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

[3]马彦.移动互联网时代科技出版社的数据营销[J].科技与出版,2015(6).

[4]张宇敬,齐晓娜.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机制构建与完善[J].人民论坛,2016(2).

丁悦(1994~),女,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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