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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

2017-01-27马海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代位权代位债务人

马海峰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

马海峰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其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是代位权法律规定的关键,目前的观点主要有“直接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按照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相关解释,我国采纳的是“直接受偿规则",这对我国的法学理论界有很大的冲击,对司法上的实际操作影响也很大。

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入库规则

一、代位权制度概述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见,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实际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设立代位权主要是为解决“三角债”的问题多提供一个可利用手段,一般是由多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有别于单纯的诉权。[1]

我国法律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都做出了简单的规定。关于行使代位权以后的法律效果的归属规则,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采用“直接受偿规则”。

二、直接受偿规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可以看出“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规则。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直接受偿规则”,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同时也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成本。

同时,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有许多事实上的不足,主要有:

1.“直接受偿规则”有可能损害债务人、次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意味着滥用或者放弃债权。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有剥夺、侵犯他人权利之嫌。法律还赋予了次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的抗辩权,但这与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不相符,并且可能会损害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2]。“直接受偿”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违背债权平等原则。

2.“直接受偿规则”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原理

根据债的基础理论,“债之关系仅存在于特定人间,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主张,即使是广义的债之关系在此意义上也同样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在债之关系中虽产生多数权利但均以参与债之关系的他方为对象”[3],而“直接受偿规则”无疑是对债之相对性原则的全盘否定。

3.“直接受偿规则”背离了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设立代位权制度是出于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实现代位债权人的债权。

三、入库规则

传统的代位权制度又称为“间接诉讼”,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债权人在提出代位权诉讼并且成立后,所得到的财产并不是当然的归于债权人,而是归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入库”,最后债权人是通过债权从债务人处得到的清偿,如果有多个债权人时则平均的得到清偿。[4]

因此,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其实是为了保存财产,并不能直接满足自己债权,这种保存行为,并不只针对于债权人本人,而是作用于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其实是共同担保的一种,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财产。[5]

“入库规则”在现实运用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入库规则”容易造成“搭便车”现象

按照“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实现债权,可能会出现代位债权人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情况,而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便构成了“搭便车”现象。

2.“入库规则”可能使代位债权人实现债权变得繁琐

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代位债权人仅有权请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为给付而无权直接请求向自己给付。[6]“入库规则”并不能够一定实现代位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使程序变得繁琐。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两种主要规则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直接受偿规则”使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次债务人处得到清偿,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而“入库规则”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作为目标,体现的是法的平等价值。

我国目前在代位权法律效果归属的问题上,过分追求效率,显然是对平等的忽视。“直接受偿规则”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它严重违背债的相对性和债权平等性。而“入库规则”能够更好地与法律体系融合,虽然它也不够完善,但显然可以逐步改进:

(1)应该限制债务人对于其债权的处分权;

(2)为防止债务人怠于受领,应该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领的权利;

(3)对于优先受领的财产,可以在债务人认可的情况下,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1]刘静.代位权行使法律效果归属规则的研究[D],郑州大学,2013:10.

[2]刘静.代位权行使法律效果归属规则的研究[D],郑州大学,2013:21.

[3]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4]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69.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388.

[6]付琴.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我国立法回归“入库规则”之合理性[D],华中科技大学,2005:31

马海峰(1990~),男,汉族,山东威海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在读研究生。

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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