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格障碍的犯罪预防和矫治
2017-01-27杨馨莹
杨馨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未成年人格障碍的犯罪预防和矫治
杨馨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随着社会发展,人格障碍问题日益严重,而未成年的人格障碍者尤为突出。人格障碍与犯罪的关联性值得关注,而未成年犯可塑性高,因此,探讨未成年的人格障碍者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矫治可谓刻不容缓。
未成年;人格障碍;犯罪预防;犯罪矫治
一、未成年人格障碍的危害
人格障碍是指明显偏离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具有适应不良的性质。人格的异常破坏了行为的统一性和目的性。通常其产生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
人格障碍大多始于青少年期以前,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自我控制力薄弱,所以危害性往往不让成年罪犯。第一,未成人年常处在学龄,在学校生活中,由于这种障碍而难以遵规守纪,破坏教学秩序,导致对同学以及教师的不良影响。第二,学校中的约束较多,但未成年人格障碍者自身缺少控制能力,如此一来造成了内在的矛盾,反过来又使得他们更加寻求本能冲动的释放,使得他们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第三,人格障碍者需要特殊关怀,但在社会机器中,他们受到的对待与普通人无异,因此不利于他们的身心成长。但其本身也是具有危险性的,长此以往则可能发展出犯罪行为,对人们造成伤害。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犯罪预防和矫治。
二、未成年人格障碍犯罪的预防
预防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前提是识别人格障碍。实践中人格障碍的未成年人的异常表现往往被归类为儿童不安分的天性或青少年的冲动,忽视了其反常行为背后的原因,因此放纵其生长,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第一,加强对教师的相关教育;第二,要求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并配备心理咨询室;第三,定期组织家长和教师一起进行儿童心理健康的学习。环境对未成年的心理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教育作为特殊的一环,需要多方面的关注。
明确人格障碍后,才能开始正式的干预。这一环节同样需要相关的知识储备,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常常与世隔离,异常的行为表现使得他们难以正常社交,而通过社会化的培养可以防止他们偏离正确的轨道。著名犯罪学家弗雷达。阿德勒曾经研究过全世界十个犯罪率最低的国家,发现他们的共同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家庭仍然是牢固的社会细胞或家庭和亲属体系适应了现代化社会”。其原因可能在于良好的家庭培养了社会成员的亲社会行为。①对学生亲社会行为的培养,是预防的根本途径。不管是学校教育抑或家庭教育,都应该注重这一点。
三、未成年人格障碍犯罪的矫治
矫治是心理预防的补救性措施。现今各种矫治疗法层出不穷,比如物理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在某种程度上起效的疗法并不见得能够普遍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的矫治。首先,人格障碍者的犯罪不同于普通人的犯罪,其次,未成年的人格障碍患者犯罪也不同于成年的人格障碍患者。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格障碍犯罪的矫治具有特殊性。
我国犯罪矫治实验中,主要分为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狱内主要实施劳动改造的手段,而狱外曾以劳动教养制度为重点。自2013年劳教制度废除以来,推行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犯罪矫治发展的重要趋势。②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实施矫正,以矫治犯罪意识、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据此,本文认为社区矫正适合未成年人格障碍罪犯。首先,对于人格障碍患者,尤其不能去社会化。如前所述,培养亲社会行为是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脱离社会的监禁刑罚更可能使少年犯变本加厉,偏离正轨。将他们放在熟悉的环境里管教可以减少抵触心理,也可以靠社会环境影响他们的行为。其次,社区矫正制度是顺应国际少年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③目前的潮流是“以少年保护为主,以少年责任为补充”,司法制度应该允许人性化的存在。但法不容情,社区矫正的条件未满足的,不能因为特殊原因逃脱应有的刑罚。当下需要的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配套设施。其中由于人格障碍这一心理因素的原因,其配套制度和设备的要求具有特殊性,还需进一步探讨和投入。
四、小结
患有人格障碍的未成年犯由于具有未成年和人格障碍这两个因素而具有特殊性,因此在他们的犯罪问题上应该重视预防,伴随矫正。预防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十分重要,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主要环境,及时发现及时干预是宗旨。为此要加强相关教育,培养学生的亲社会行为。矫正方面,就我国国情以及国际社会上的趋势来看,社区矫正是不二选择。但其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配套制度和设备的要顾及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心理因素和年龄因素,二是社区矫正要避免成为逃避刑罚的天堂。
[ 注 释 ]
①包秋翠,冉亚辉.教育中的精神变态人格障碍的问题与防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6,6,29(6):63-64.
②王鲁玥.犯罪矫治措施的法理与心理学基础[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4,29(2):19.
③武志坚,邹学忠.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10:62-63.
杨馨莹(1996-),女,汉族,湖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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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