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2017-01-26孟晓静
孟晓静
(300061 天津华维百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
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孟晓静
(300061 天津华维百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
旅客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也是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未履行对旅客的法定尽力救助义务,则承运人还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出现责任竞合。承运人的责任与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旅客提请的诉求不同,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承运人;第三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1 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公务、经商、旅游、探亲等活动加速了人员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动,给交通运输行业注入了活力,同时也给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出行乘客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以公路交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近10万人死亡,40余万人受伤,伤亡的原因中70%以上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关。在第三人侵权致使乘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乘客是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还是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或同时向两者主张赔偿是当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2 侵权第三人责任与承运人责任的关系问题
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中,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造成承运人不能履行合同,承运人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承运人如果对乘客的人身损害有过错,那么就产生了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人身伤亡,如果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没有过错,承运人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在乘客遇到危险时没有履行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或者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的存在其他过错,那么承运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运人的合同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的责任,也不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而产生,所以两者不存在责任竞合,乘客对其中一种责任的追究并不排斥对另一责任的追究,乘客可以同时对第三人和承运人分别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在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时,由于承运人与第三人主体不同,违反的法定义务也不同,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运人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更不会产生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那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只能选择要求第三人和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由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承运人对伤亡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条件
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承运人与乘客达成的运输合同来分析。在乘客运输过程中,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建立起了乘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依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系法律规定的严格责任,或者说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并不包含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不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关于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的义务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入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相对于乘客而言,双方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焦点是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运抵约定地点,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票款。这就要求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线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具备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行业规范,承运人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取得相关行政规章要求的技能资格,并采用安全运输方式运送乘客。安全运输方式不仅包括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也包括“合理注意义务”。当然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一般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还应考虑运输业特有的对安全运输的注意程度。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勤勉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职责,以专业人员标准合理注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乘客伤亡,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乘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保证乘客免受第三人等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乘客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乘客的求偿选择权及利弊
乘客遭受第三人侵权后,如何行使,是乘客或者乘客亲属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乘客或者其亲属如果起诉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清晰,大家对没有异议,如果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承运人是否违反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如果违反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和第三人均要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责任大小按照其不救助行为对乘客人身伤亡产生的作用大小来决定,承运人和第三人进行赔偿责任分配。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要责任。如果以请求第三人及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可以要求较宽范围的保护,并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乘客举证责任较重,需要证明承运人在乘客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存在过错;如果以请求承运人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提起诉讼,承运人只对乘客人身伤亡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则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即可证明承运人违约,相反,承运人若想免责则需证明自己违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这是非常困难的。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