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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析空运单“ISSUING CARRIER”

2020-11-26沈萍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8期
关键词:承运人单据代理

文/沈萍 编辑/韩英彤

空运单中出单承运人(ISSUING CARRIER)符合UCP600规定的承运人(CARRIER),但ISSUED BY的主体不一定是出单承运人。

案例背景

信用证业务中经常见到如下空运单:信头显示“AIR WAYBILL ISSUED BY ABC AIRLINES LTD.”,“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栏位显示“DEF CO.”,签署栏位预先印就“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由DEF CO.签字并盖章。表面看,该空运单的签发系承运人的代理所为,且代理人也表明了其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身份。那么,其签署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空运单中是否有承运人?承运人又是谁?

案例分析

要解开这些疑惑,需要厘清以下两点:

首先,ISSUED BY 的主体是否等同于 ISSUING CARRIER?

有观点认为,空运单信头注明ISSUED BY ABC AIRLINES LTD.,且表明DEF CO.为“ISSUING CARRIER’S AGENT”,那么签署栏位中的“ISSUING CARRIER”指的便是信头所示“ISSUED BY”的主体— “ABC AIRLINES LTD.”,即ABC AIRLINES LTD.为空运单的承运人。该观点看似有理,实则未必。 ISSUED BY对应的是 “出具人”, 但“出具人”并不等同于“出单承运人”,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空运单中,出具人是指出具空运单据的一方,出单承运人则不仅是出具空运单据,还是履行运输合同、对货物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ISBP745 H3段强调,“空运单据可以由承运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出具,只要其满足UCP600第23条的要求”。可见,空运单的出具方可以是任何实体,并不必然是出单承运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根据字面意思主观认为ISSUED BY中的实体等同于ISSUING CARRIER。实务中,二者可能为同一实体,也可能为不同实体。只有在信头注明了CARRIER/AS CARRIER字样,或在单据有相关说明的情况下,才能将ISSUED BY的主体和ISSUING CARRIER等同。

其次,ISSUING CARRIER是否为UCP600规定的CARRIER?

航空货运单通常分为航空主运单和航空分运单两种。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是主运单。在主运单中,“出单承运人”一般是信头显示的航空公司,通常有航空公司的航徽、代码等。分运单是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时签发的航空运单。集中托运人通常为货代公司,一般有自己的信笺,当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签发单据时,如果使用的是自己而非承运人的信笺,空运单标明的承运人与信头印就的出具人便会不同。实务中,很多空运单都会在签署栏位预先印就“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或者“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字样。对此,可能不少人对ISSUING CARRIER是否为UCP600定义的CARRIER会有所质疑。原因在于, ISBP745在国际铁路(公路)运单的规定中对 “承运人”(CARRIER)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这一术语包括“出单承运人”(ISSUING CARRIER)“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等概念;而在空运单的规定中却未对此加以明确。笔者认为,虽然国际惯例对此并未涉及,但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不可。在ICC TA883中,空运单由本身印就的“BY FIRST CARRIER”栏位中的实体或其代表签署,ICC认为其满足了UCP600关于空运单需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的要求。可见,ICC认可FIRST CARRIER的承运人身份。依此类推,ISSUING CARRIER作为对空运单所载货物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也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对承运人的要求。况且UCP600仅规定空运单需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并未对“CARRIER”一词进行定义。此外,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规定,第一联正本应注明 “交承运人”(FOR ISSUING CARRIER),对承运人的表述就是“ISSUING CARRIER”。因此,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行业惯例来看,ISSUING CARRIER作为空运单承运人的身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空运单中ISSUING CARRIER符合UCP600规定的CARRIER,但ISSUED BY的主体不一定等同于 ISSUING CARRIER。对于空运单在签署栏位预先印就的“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或者“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审单人员不能凭主观臆测认定信头显示的出具人就是ISSUING CARRIER,而应结合空运单上下文进行判断,比如信头是否有“AS CARRIER”字样,正文是否注明承运人名称等。空运单必须清楚明确地表明谁是承运人,才能满足UCP600对空运单承运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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