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期货合同纠纷小议仲裁案件的诉前保全和执行问题
2017-01-26陈思
陈 思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2
从一起期货合同纠纷小议仲裁案件的诉前保全和执行问题
陈 思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2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某仲裁,而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不能直接向其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涉及与法院的衔接,而裁决生效后的执行,也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本文拟从一起期货合同纠纷小议仲裁案件的诉前保全和执行问题。
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担保;执行
随着2015年中旬起的股市、期货市场的大动荡,期货由于其杠杆效应,当行情极具变动时,除非有充足的资金并且能随时打入足额保证金,否则爆仓就在所难免了。还有不少投资者用仓单冲抵保证金,当被强制平仓后,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应然而生。笔者在15年下旬跨时2年办理了这一起仲裁纠纷案,从立案到执行,实体法律问题暂且不论,反而是若干个程序问题颇为曲折,笔者就这几个程序的法律实务问题予以分析,以兹共同探讨。
案件情况:
当期货公司发生损失后,即找到笔者要求起诉维权,因为案涉金额较大,为保障案件裁决后得到有效执行,我们都会强烈建议做诉前财产保全,万幸的是,客户公司当时用仓单冲抵保证金,该仓单仍有近千万的价值,只要将仓单所对应的白银查封,即可为案件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但是,本案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某仲裁,而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不能直接向其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如此紧迫,可第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就摆在了眼前,在仲裁委立案后,如何能迅速及时的保全仓单项下白银?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首先明确两点:1.管辖法院是哪一个?2、如何向法院申请?如何提供担保?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就本案而言,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即白银仓库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保全,为了使执行更便捷高效,本案即选择向白银仓库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
在2015年7月立案之初,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是法院文件来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但在法律实践中,各个仲裁机构和各个法院在此问题上的衔接都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确实不接受当事人直接的请求而必须要求仲裁委转送文书,仲裁委将文书送转法院后,法院保全组再分配案件。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处理这一问题的时限,被搁置甚至退件都有所发生,这就要求律师不得不一直催促并关注每一个环节,在案件尤为紧迫时,律师就需要在仲裁委将材料送达到法院的第一时间里与法院取得联系。也有的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直接申请,但除了立案通知书外,还需要仲裁委出具一个专门的保全申请。本案中,我们在事先询问管辖法院以及与仲裁委沟通后,带上所有所需文书直接前往管辖法院。
仲裁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般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也就是说对于保全担保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标的物为可流通且价格变动频繁的有价金属。在我们与法院沟通之初,法院甚至提出了要求100%现金担保的苛刻要求,在多番请求协商后,最终的要求是50%的现金担保,也就是350万现金,无奈之下委托人也只能全额缴纳,后经过代理人和保全法官共同努力之下才成功保全了该批白银。
在经过开庭庭审后,该案终于在2016年9月下达了裁决,全额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因仲裁为一裁终裁,所以裁决送达双方即告生效。接下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
如果是法院管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一般做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就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也是执行的法院。仲裁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该案中,因保全法院是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而申请执行却又要向当地中院申请。跨越不同法院又在进程上拖慢了许多。
而各地的执行法院在立案及办理的程序都各有差别,该案管辖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收取上就持了不确定的态度,理由是虽然保全财产在本地,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外省,最好能去被执行人住所地申请执行,但我方坚持保全财产在本地,从处置财产的便利性上也应该确定管辖。最终因为保全财产可以全额覆盖执行标的,该地中院还是接受了立案。但与杭州不同的是,该地中院仅是收下了申请材料,并未当场立案,而告知我们等待立案通知。立案庭将材料转交执行庭后,再由执行庭负责具体立案工作,立案后再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
幸运的是,本案先前已经做了财产保全,因此在时间上没有紧迫的要求,但若是没有办理财产保全而被执行人财产又有随时转移的可能性或者突然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这样的程序势必会对又加剧了执行的难度。但目前各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巨大,执行法官实在是分身无术,所以这就对我们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尽心关注案件本身实体问题外,更是应该及时追踪案件进程,配合法官加快执行效率。
仲裁程序相比较法院诉讼而言,确实更加简便高效,但是若涉及大额异地执行,笔者建议还是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整个过程会更顺畅。同时,因民诉法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阶段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即使最终未被撤销也未被不予执行,但时这确是被申请人的权利,一旦申请了,时间又被大大拖延,比两审还要耗费时间,仲裁的高效性就体现不出来了。当然了,简单明确的案件,仲裁仍是不错的选择。
仲裁的财产保全和执行顺利是当事人能最终实现权利的保证,而且往往时间紧迫要求立即办理,所以程序问题尤为重要。值得关注的是,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也就是说,以后财产保全都只需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这为以后仲裁期间提出保全提供了准确的指引。
[1]林一飞主编.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
[2]杨宜良,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做出与执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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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186-02
陈思(1983-),汉族,浙江人,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