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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仲裁機構仲裁台商須注意「送達」

2017-08-22

台商 2017年6期
关键词:時間仲裁庭大陸

臺商所成立的台灣甲公司與中國大陸乙公司雙方透過「中外合資合同」的訂立,成立一家丙中外合資公司;然而,因中國大陸乙公司未履行「合資合同」內所約定的出資義務,台灣甲公司於是依照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大陸丁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台灣甲公司於仲裁程序中,應注意哪些「送達」問題?

解析

中外合資企業的參與合資者常於「中外合資合同」內約定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採用「仲裁」,此乃因透過仲裁機構仲裁與法院的訴訟相較,具有下列特點:(1)自願與靈活性、(2)民間性、(3)專業性、(4)保密性、(5)獨立性。

對於仲裁程序,台商須注意相關文件或程序之通知的「送達」。「仲裁程序的通知」乃指「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將「仲裁訊息」通知當事人及仲裁參與人,將仲裁文件「送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或稱相對人),俾便仲裁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參與人能知悉「仲裁訊息」,按時出庭,並在庭審中陳述事實及法律觀點,且主張權利(註1)。

大陸台商對於仲裁程序相關的通知,主要須認知:

1.仲裁通知:仲裁委員會應將仲裁申請書、證據資料寄送給仲裁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在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

2.指定仲裁員的通知:仲裁委員會於接受申請人之申請的立案後,應向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發出指定仲裁員的通知。

3.仲裁庭組成後的通知:仲裁庭組成後,應向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通知仲裁庭組成的情形(大陸《仲裁法》第13條),當事人如認為仲裁員有需要迴避的情形時(註2),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提出仲裁員迴避的申請。

4.開庭通知:仲裁庭開庭時間確定後,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應將開庭時間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註3)。

5.提交證據關門的通知:仲裁庭決定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提交證據的最後時間(即關門),應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將「證據關門時間」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6.送達「仲裁裁決書」的通知:仲裁庭審結案件後,應作成「仲裁裁決書」,並由仲裁委員會送達通知雙方當事人。

上述「送達」是非常重要的仲裁活動,除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期限要求送達之外,還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

關於送達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五種(註4):(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郵寄送達、(4)轉交送達、(5)公告送達。前述公告送達方式,自發佈公告之日起,「涉台案件」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註5)。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註1: 齊湘泉撰:「談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通知」乙文,載廣州仲裁委員會主辦仲裁研究第21輯,頁62,2010年3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 大陸《仲裁法》第14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即:(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註3: 大陸《仲裁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註4: 李廣輝、王瀚著:仲裁法,頁250~252,2011年8月初版第1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5: 李廣輝、王瀚著:前揭書,頁252,但仍有爭議,認為「公告送達」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不能適用;參見齊湘泉撰:前揭文,載前揭書,頁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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