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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变通探究(一)

2017-04-0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罚金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

方 媛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罚金刑执行变通探究(一)

方 媛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罚金刑因其在消除短期刑弊端和惩治单位犯罪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立法者对其也抱有很高期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虽然适用率很高,但执行率却很低。学者们对如何解决此难题也是莫衷一是,因而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点研究,以期探索出一种高效的罚金刑执行方式。

罚金刑;执行;被执行人;可选择刑罚

一、罚金刑执行现状

现行刑罪名中一共有313个含有罚金,共占总罪名的74.17%,但从司法实践的数据显示,罚金刑执行的效果距离远没有达到立法者最初的设想,其中罚金刑执行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以陕西西安为例,2004-2006年的3年中,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393件,其中,判决涉及财产刑的案件3385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36.03%。三年共判决罚金7202.4345万元,实际执行1467.4907万元,实执率为20.37%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从辖区内16个法院2002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判处罚金刑案件共124件171人,判处金额109万元,其中罚金刑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为41%,而执行的案件仅为24件34人,执行金额21.1万元,执行案件率为19.35%②。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还提及到其他地区的法院执行情况,见表1。

表1 几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状况表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财产刑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2004年两年间,上海法院实际立案执行的案件为7172件,涉案执行标的近26117.3万元,实际执行为10024.4万元,执行到位率为38.4%③。另有学者到司法实践中调研,调查样本在押的2650名被执行人,其中有1150名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判处率为43.39%,但罚金刑执行率却只有16.86%④。

通过各地学者在各地实践调研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执行率普遍不高,罚金刑在判决之后绝大多数案件最后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同样属于刑罚的一种,就应当跟自由刑等具有同样的法律强制力,也就同样应当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后就得以切实执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不能有效执行罚金刑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还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刑法的权威性。

罚金刑总体执行困难是罚金刑执行现状的一个表现,同样还存在着罚金刑判前预缴,罚金最后成为法院“福利”等异象。据调查显示,已执行财产刑判决中,判前“预缴”占68%,判决后执行只有32%,其中,强制执行率为7.14%。判前当事人“预缴”已经成为多数基层法院执行方式的主流⑤。之所以司法实践中出现“预缴”罚金,一方面是司法机关面对罚金刑执行困难的一项探索,另一方面主要是判前“预缴”可以算作认罪态度较好,被执行人积极悔过的一种表现,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很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了在判决时能获得一个较轻的刑罚处罚。

我国罚金收归国库只是形式,其最终只是作为法院的“福利”——维持运营所需的除财政拨款之外的又一特殊形式的“福利”,因而罚金在我国似乎是法院办案获得的“红利”⑥。这种现象的出现难免造成法院在对待罚金执行上的选择性执法,有利可图,比较好执行的案件法院就争相执行,没利可图,执行困难案件是能拖则拖,在没有外界监督的情况下最终不了了之。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对罚金刑执行情况可见一斑,罚金刑执行难这一问题真实存在。通过上述可以推断,我国现阶段罚金刑执行事宜迫切需要通过新的措施来突破现状。

二、罚金刑执行难原因分析

(一)罚金刑执行的规定不详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执行的实体法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⑦,这项规定仅仅提供一种罚金刑执行的方向,即首先由犯罪分子主动交纳,若犯罪分子有交纳能力不交纳,法院在判决文书规定的交纳期限届满后强制交纳,之后可以随时追缴,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减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就罚金刑执行的主体、中止执行以及终结执行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补充性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就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不同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顺位,罚金执行的立案、移送与相关材料,财务追缴的范围,财务的执行顺序,财产异议的救济途径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明确要求刑事裁判内容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应当明确、具体。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关于罚金刑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加,但该些简单概述性的条文应对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罚金执行案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罚金刑执行缺乏程序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出发,更多的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罚金刑执行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执行的具体程序,是权力机关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有必要在程序法上详细规定法院以及相关配合机关在罚金刑执行中的执行程序。

第二,如果侦查机关在事先进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侦查机关财产保全对象有误,若缺乏救济的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在执行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此时间段内产生的损失是否能要求国家赔偿暂无法律规定。

第三,对被执行人特殊类型的财产保全问题以及救济没有规定。如被保全财产属于鲜活产品、价格波动巨大的有价证券等财产,其若不及时处理,等很长时间再处置可能可能造成灭失或者价格差异巨大。此时被执行人此时的财产权利该如何保障暂无法律规定。

第四,对罚金刑执行的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同财产的界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一般个人的财产与家庭的财产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区分,很多财产的权属关系也错综复杂,法院在判决时没办法具体到某一具体的财物,其后法院的执行机构也就很难依据判决书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虽然明确了财物的追缴范围,没有明确财物追缴的时间节点。司法实践中出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罚金刑转移个人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合法化的转移个人财产,司法机关在追缴这些财产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往前追缴,否则与民事保护交易安全产生价值冲突,这时就需要明确司法机关财产追缴的期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关于罚金执行规定的内容越详细具体,越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 注 释 ]

①常青,李雪晴.西安近三年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调研报告[J].中国审判,2007(12).

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5).

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机制之构建——以上海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实证分析为基础[J].人民司法,2006(6).

④李存国,任海新,徐思,陈治军.财产刑执行实证研究[J].人民检察,2014(7).

⑤李存国,任海新,徐思,陈治军.财产刑执行实证研究[J].人民检察,2014(7).

⑥高永明.罚金刑的基地性批判-罚金刑执行难的另一种解读[J].河北法学,2014(10).

⑦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交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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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1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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