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仲裁委裁决依据被质疑失实
2018-02-11何蕴桥
本刊记者/何蕴桥
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中公司”)负责人侯树旺近日向负责执行的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没有受理。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是济南仲裁委的生效裁决,系针对建中公司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建集团”)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作出的。
建中公司认为,仲裁委作出裁决依据的鉴定报告失实,曾以“作出裁决依据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系伪造”等理由,申请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2017年12月25日,济南中院作出裁定,认定建中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
据了解,建中公司与四建集团在工程量结算过程中发生分歧,四建集团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先后于2016年1月18日、2017年5月15日、2017年7月20日三次开庭,最终裁决建中公司向四建集团支付工程欠款和利息共计13075676.47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仲裁委委托济南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做的鉴定,但鉴定结论的依据系四建集团单方提供。在2016年12月9日仲裁委送达的[2016]-1084号鉴定报告中,建中公司发现明显错误,如“13185.2m长度错当成13185.2m2面积记取砼界面剂造价”。2017年7月4日,建中公司提交异议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之后,新的鉴定报告及鉴定机构答复函修改了明显错误。
建中公司负责人侯树旺认为,新的鉴定违背事实凭空计价等重大瑕疵未予纠正,涉及金额高达610多万元,鉴定程序也存在瑕疵。“鉴定报告表述‘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却将实际为玻璃钢成品化粪池的事实错误认定成现场浇筑混凝土标准化粪池来记取费用。仅此一项非专业人士肉眼即可区分的事实,报告中就虚增了约计七万元整的施工费用。鉴定机构也从未通知我公司到场,更未通知仲裁委人员到场,未制作和签署相关记录。”
侯树旺称,仲裁庭审理时,建中公司多次要求鉴定人王中兴、郭伟当庭答疑,均未获仲裁庭准许。
2017年8月14日,仲裁委下达(2015)济仲裁字第0409号终局裁决,裁决对鉴定报告中存在争议部分作出了解释。仲裁庭认为,异议中不锈钢管规格、种类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故对相应部分工程造价72.03万元予以减去。对于建中公司提出的其余部分异议,因涉及定额套用、计价等问题,鉴定机构对建中公司提出的部分异议已明确答复解释,故不再予以调整。建中公司的该部分异议缺少有效证据支持,仅凭单方的、主观的意见认为存在套用定额、计价错误、造价虚高等问题,没有充分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定鉴定结论,仲裁庭不予仲裁。
住建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专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定报告认定的部分施工情况与本案工程实际不符。本案工程总包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第2项以及本案工程设计图纸,明确说明本案工程的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不是框剪结构,更不是轻型框剪结构。如按鉴定报告结算,会导致造价偏高。
2018年2月7日,记者到济南仲裁委采访。仲裁委某处长称:“仲裁结果是当值仲裁员作出的,我们无权干涉。”该处长收下采访提纲,答应与当值仲裁员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发稿,仲裁委未作回复。
目前,记者了解到建中公司迫于高息压力,已与四建集团在执行程序中达成了和解。建中公司代理律师称,因鉴定机构的错误鉴定给建中公司造成的损失,建中公司仍有权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