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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2017-01-25张烨鸣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担保法质权债权

张烨鸣

(200125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张烨鸣

(200125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随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普通债权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进入了我国的担保体系中,本文旨在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些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实践中如何通过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内合理地约定法律条款来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一、背景

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形式,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已有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允许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普通债权的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应收账款早已成为企业常见的融资手段。2003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专门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问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颁行,其中,第223条的规定将应收账款被明确列为了可以质押的权利。同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随着上述法律规范的施行,普通债权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进入了我国的担保体系中。

本文旨在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供诸位参考。

二、定义

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应收账款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允许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为狭义的债权请求权,即金钱给付之债,基本涵盖了商务交易中广泛存在的普通债权。

三、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应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登记

1.登记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也对登记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登记权

根据《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按照《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与常用户。普通用户可直接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具有查询资格。常用户除需要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外,还需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主要为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审查后方可完成用户注册,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有登记系统中的常用户具有登记资格,可以进行登记操作,而按照现行《操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仅有机构可注册为常用户,而将个人排除在常用户之外。换而言之,若个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质权人,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操作,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在实践中,或需进行一定的变通以规避。

3.登记内容

按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时,应当登记质权人基本信息、出质人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登记协议》一般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经签署质押合同;

(2)由质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质押登记;

(3)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日之前4个月内所有有效出质人的名称,或者,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当然,《登记协议》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

实践中,上述《登记协议》可以视为出质人与质权人对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的确认,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等文本同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必备法律文本之一。

4.登记期限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不得超过5年。

5.变更登记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质权人办理中质押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6.异议登记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换而言之,《登记办法》规定了异议登记作为出质人对质权人恶意登记的救济措施,其意义在于,通过及时的异议登记,以公示的形式,将异议情况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当然,异议登记也存在恶意的可能,故按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征信中心有权撤销异议登记。征信中心也有权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五、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的法律条款

如前所述,除了《登记协议》外,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通常仍将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在该等协议中约定双方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商务及法律条款。

实践中,就出质人而言,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经常处于较为不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如何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合理地约定法律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出质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1.鉴于条款

考虑到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一般均是基于某种债务关系(以下简称“主债务”)所产生的从合同,因此,在鉴于条款中,一般应对其主债务所依据的主合同予以明确,可以包括主合同的名称、各方当事人的名称、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等。

2.质押标的、范围与期限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作为担保其主债务履行的从合同,其质押标的、范围与期限应与主债务所依据的主合同保持一致,并符合《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陈述与保证

一般来说,出质人将被要求向质权人作出一系列陈述与保证,以确保质权人所取得的质权完整、无瑕疵;而且,在之后的质权行使条款中,对出质人违反该等陈述与保证条款时的罚则亦多约定较为严苛。

因此,对于出质人而言,应确保其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同事实情况相符合,并适当地使用例外条款的表述,以便规避可能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4.质权的行使与实现

关于质权人行使、实现质权的约定,除主债务人未依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债务之情形外,通常还包括上述出质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之时的情形。

5.质权的登记与设立

如前所述,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与设立应按照《登记办法》、《操作规定》等的规定,由出质人授权质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征信中心提交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登记协议》等文本申请设立登记。

6.违约责任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的违约责任,通常是在质权人行使、实现质权之外,另行约定质权人处理争议、保障权益的方式,如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7.合同的生效、转移、变更

关于合同的生效、转移、变更,除了一般合同所采用的签署生效及经各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移、变更外,出质人应当注意在主合同发生变更时的责任承担,尤指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增加主债务金额等直接或间接加重出质人保证责任之情形。

8.法律适用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所涉的应收账款质押均需在征信中心登记,因此,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法律适用一般均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外)法律。

9.争议解决

因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应先通过协商、调解处理,若协商或调整不成,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择一。

10.通知与送达

关于通知与送达,较为公允且利于操作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对通知的人员、地点等联系方式及送达的时限作明确的约定。若无事先书面变更,约定的联系方式即始终视为有效;若无不可抗力或相反书面证明,向约定的联系方式,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发出的通知,至迟经过一定期间,即视为已经合法有效地送达。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规定的日趋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规范的操作体系,在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必将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郭明瑞.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7.

[3]刘萍.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创新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9.

[4]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张烨鸣,男,上海人,民族:汉,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融资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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