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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民法体系性思考

2017-01-25李庭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民法财产

李庭富

(537200 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 桂平)

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民法体系性思考

李庭富

(537200 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 桂平)

社会现实是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而民法体系就是为了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纠纷问题而存在的。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家庭财产共有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来看,对调整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关注就比较少了。而在我国现有的立法编排中对家庭财产和分割遗产以及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的解释是比较牵强的。但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许多关于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问题,所以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有必要的。在观点上人们常常对于家庭财产共有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了误解,虽然这两者都是属于共同共有的形式,但在权利和财产分配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当前在学术界并没有在民法体系中明确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定位,这就造成了很多法律法规中混乱。本文针对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民法体系性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家庭财产共有制度;民法体系;研究

在法学上通常将共有制度分为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类型,但在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对这两者的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相关理论指导不明确,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常常会觉得麻烦,甚至有时会出现错判的情况,这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是梦月极为不利的。因此,对于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调整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民事基本法中有很多都有涉及到,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是家庭财产如何形成,又如何利用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定位,这样所造成了后果也是可想而知了。因此,从民法体系性的视角下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思考是有必要的,要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取得、利用以及分配等方面的理论概念进行区分。

1 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内容

1.1 家庭共有财产的取得

所谓的家庭共有财产就是指家庭内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的长期内,对于共同所得以及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约定人共同所有的一种共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立法规定可以得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共同所有的,但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取得并不是法定的,因为家庭成员将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这两者是不矛盾的。所以在这样的财产关系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契约规则,这样才能体现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效果。在很多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生产形式的家庭中,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是家庭财产,是可以共同进行使用的。但由于社会的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模式下了共有财产也有了变化,往往会由于家庭成员也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合伙关系而产生矛盾。所以应该要在民法的法规中准确规定家庭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

1.2 家庭成员取得自愿化为家庭共有财产

将家庭成员取得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立法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家庭成员中自愿将财产交付于家庭的行为能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法律,这还是需要探究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家庭中个人自愿将取得的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过程中,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体现上家庭成员的现有财产中,在不动产的归属方面中也有影响。而要解决此类问题首先是要认定家庭财产共有制度是属于哪个法律范围内,或者说是哪个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家庭财产制度在民法体系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1.3 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所得财产

法学界对于是否要将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所得财产归为家庭共有财产中还存在着争议。而这种争议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中遗产继承的分配问题有不同有看法的,但按照我国《继承法》中的内容来分析这个问题时,会发现这是不符合现实观念的。所以就这个问题来看,将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所得财产归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正确的,但对于没有实行家庭共同财产制度的家庭而言,针对这个问题而言,除非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将成员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否则是行不通的。这种认定方法也是与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比较协调的一种法律规定。

2 基于民法下家庭共有财产制度

2.1 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

虽然民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这也就是指民法是以权利作为主体的,所以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应该要注重于权利的归属问题。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就是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平等享有权,不得由共有人主张共有财产的划分。有学者认为在共有财产的划分时应该要考虑家庭内各成员所作出贡献的大小,但也人认为就家庭财产的性质来说,应该要实行共同平等分配。当然,法律的规定还是从实际生活出发,只有与法律所处的社会共存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现阶段社会比较重视个体的价值,如果按照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中所有权来进行平等对待,这对个人劳动的积极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不能只是简单地将家庭共有财产认定为均等共有。很多家庭生产中个人投入的劳动精力和得到了成果的多少对于财产分配的影响,学理上是将这个作为一种潜在应有部分,但这对于促进个体积极生产是无益的。因此,应该要结合家庭共有的特性来规定特殊的家庭共有财产不均等分配。

2.2 对于分家分产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不行的。但在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也能适用,这种不明确的问题就会导致共有权人在家庭关系还未解除的时候就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成立与解除应该要按照当事人共同约定下进行。虽然这种共有制度在立法上也得到了认可,但主要规范的内容还是需要依赖特别法来进行调整。家庭共有财产制度是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不一样的,应该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并作出相应的立法处理。

3 结束语

家庭财产共有财产作为一种社会现状,应该要高度重视其发展过程。要将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与夫妻共有以及合伙共有制度进行区分,并且要与特权、婚姻以及劳动等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地认定。基于民法体系下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进行规范,从而促进社会生产,进一步发挥出法律的保障作用。

[1]池骋.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再探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54-60+121.

[2]池骋.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民法体系性思考[J].福建法学,2016,(01):35-41.

[3]朱代红.对共同共有的反思[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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