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地位研究

2017-01-25李伟俭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寡妇财产妇女

李伟俭

(510663 私立华联学院 广东 广州)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地位研究

李伟俭

(510663 私立华联学院 广东 广州)

宋代是女性地位发展变化的转折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随着契约关系日益在经济领域取得较高地位,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均发生变化,妇女亦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本文以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线索,分析不同阶层的女性在不同领域的法律地位,集中研究宋代女性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变化,并探析宋代女性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一、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女性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直到宋代为止,法律地位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婚姻方面,他们一方面拥有一定的对婚姻自主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程朱理学、封建思想的束缚,丧失了许多自主权。

(一)一般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宋代女性在初嫁时拥有一定的“择而嫁”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因父母包办,媒妁干预而在婚姻上酿成悲剧的也不少,但对比起以前完全听命于父母,已有相当程度的进步。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女性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

(二)寡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虽然有不少史学家认为宋代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格外看重妇女的贞节,寡妇的再婚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束缚,但是根据研究发现,实际并非如此。

首先,宋代法律承继唐律,对寡妇再婚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只是规定其须等到亡夫服丧期满后方可改嫁。

其次,官府维护寡妇的再婚自由。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可见家法对寡妇再嫁的支持。

二、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母权在家庭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如果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了,而母亲尚在,则子孙不能分家产或搬外居住,寡母对子女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包括:教养惩戒权、主婚权和立继权。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因此只要双方的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成年或仕宦买卖在外,婚姻大事也要由父母作主。而且父母干涉儿子媳妇的婚姻关系与夫妻生活也是合理合法,可以因儿媳不顺己意而强迫儿子休妻。

(二)寡妇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古代,丈夫在世时,一切家产均由丈夫来掌管,妻子没有独立的权利。丈夫去世后,基于“夫妻一体”原则,妻子存在的重要意义开始被显现出来。我国古代既强调男尊女卑,但同时也提倡“尊卑长幼之序”和“孝道”,宋代也是如此,寡妇作为寡母在家庭中备受尊重,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包括:教令权、主婚权、立嗣权。

宋代寡妇在家庭事务及财产的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决定权,但是,其一旦再嫁,对留在故夫家的子女便丧失了教令权、主婚权等民事上的权利。另外,如果寡妇上面有公婆在的话,她必须听从公婆的教令,她在家庭中的许多权利也受到了制约。

三、宋代女性的财产权

(一)在室女的财产权

随着宋代私有权观念的深入,又出现了遗嘱继承形式,此形式使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也给遗产的处分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在宋代的遗嘱继承中,遗嘱对象既有亲生女儿,亦有抱养儿子,而从保护了女性对父家遗产的继承权利。

(二)寡妇的财产权

宋代寡妇的财产有两个来源:娘家财产和夫家财产。

1.守节寡妇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

丈夫去世后,媳妇守节不改嫁,表明她将承担起亡夫的所有义务(支撑门户、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作为报偿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她便可以享有继管亡夫全部家产的权利。

而对夫死无子者的继承权,宋承唐制,以律令的形式确定了寡妇承夫产的权利,这些规定说明在法律上,无子的寡妻可以继承丈夫的那份财产。

2.改嫁寡妇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

原则上妇人改嫁无权带走夫产。改嫁又可分为三种情况:携子改嫁、无子改嫁、弃子改嫁。前者根据“子承父分”的原则,可以带走前夫的部分财产;后两者的行为则表示其不再负担前夫家庭的义务,相应地也便失去了对前夫家产的继管权。但在北宋时期,无子或弃子的媳妇携产改嫁现象时有发生。

四、宋代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探析

宋代妇女法律地位提高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一则从社会背景看,在宋代,封建租佃契约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劳动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相对自由,社会地位提高,在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下,妇女作为劳动人民的一个阶层,其权利扩大、法律地位提高乃是历史之必然。二则从家庭关系看,宋代妇女财产继承地位提高,尤其是享有夫亡立继决定发言权,这正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表现,也是其法律地位提高、人身自由权较前扩大的家庭基础。三则从妇女自身而言,在宋代,广大劳动妇女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从事社会性活动。她们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所从事的劳动更具有社会意义,这才是宋代妇女权利扩大、地位提高的根本性原因。

五、结束语

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不能笼统地说上升了或下降了,而应在一个比较标准的前提下对之进行评价,将其放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去评价,我们只能说,宋代是女性地位的转变时代,在宋之前,妇女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极大的高度,至宋后,妇女地位逐渐下降,而宋代,则是一个过渡、转折。

所以说,宋代是一个转变的时代,过渡的时代,承上启下的时代,新旧观念斗争、并存、交替、发展的时代,也是一个对妇女自身思想有极大冲击的时代,不像前代或后代有一个规律可循,宋代使得女性有了思想的刺激,有了争取新生活的理论前提,是一个思想上有冲突、有抉择的时代,也是一个社会人士对女性地位有困惑、有争论的时代。

[1]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

[2]朱海琳,陈旭.《宋代为人母的民事法律地位》[J].中国女子学院报,2008年4月第20卷第2期.

[3]宋东侠.《宋代厚嫁述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31卷第2期.

[4]林红.《论宋代孀妇的法律地位》[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6月第9卷第2期.

[5]付海妮.《近十余年来宋代女性史研究探述》[J].贵州文史丛刊,2005年第4期.

[6]李智萍.《宋代宗女婚姻论略》[J].殷都学刊,2004年第3期.

[7]郭丽冰.《从〈夷坚志〉看宋代女性的婚姻生活》[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6月第3期.

[8]苗玉勤.《试论宋代女性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9]赵连稳.《宋代妇女女性意识的觉醒》[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6卷第6期.

李伟俭,私立华联学院法律系。

猜你喜欢

寡妇财产妇女
从《寡妇春怨》与《孤雁儿》对比中看中西爱情观
古代的寡妇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一株“灵芝”——一位贫困妇女的脱贫自述
神奇的帽子
当代妇女的工作
幺叔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老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