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与城市社会公共性重构
——以杭州市ZJ小区为例
2017-01-25董敬畏
□ 董敬畏
权利冲突与城市社会公共性重构
——以杭州市ZJ小区为例
□ 董敬畏
近年来,社会治理成为学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要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关键在于社会公共性重构,也即分化之后的各个行动者如何重新达成共识,重新寻找利益的平衡点。本文以杭州市ZJ小区业主的权利冲突事件为例,研究了当前城市基层社会共识的达成与公共性重构问题,认为权力的干扰和资本的侵蚀是城市社会公共性重构的难点与关键点。当前,中国社会公共性难以达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模糊不清,社会力量依旧弱小并很难避免国家权力的干扰与市场力量的侵蚀。
社区治理 业主维权 公共性 重构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社会治理的框架和体系也在不断变化。总体来说,推动城市社区从单位制、户籍制和街居制向新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转向,推进“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这是当前城市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然而,因为中国的改革是一种体制连续、精英连续、意识形态连续的渐进式改革,改革过程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发展不平衡——政府求稳定、民众要权利、市场寻利益等各种因素交汇,从而引发了城市社会的治理问题。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会发现,这三者关系之所以会出现不平衡、不匹配,本质上又是源于转型期城市社会公共性的缺失,即,城市社会的各方行动者在利益分化和权利意识高涨基础上如何重构社会共同主体性和公共利益问题,也即重构社会公共性问题。
浏览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对于公共性问题的讨论基本集中于哲学领域。阿伦特从反思极权的角度认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有三种途径:一是强制力途径,其社会的公共性和共同性是通过外部力量强加的;二是利益途径,其社会的公共性或共同性是机械地被引导出来的,是各种利益均衡的结果;三是信条途径,其公共性或共同性的形成是集团成员自发参与的结果。[1](PP296-299)哈贝马斯研究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有机联系。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载体的公众开始形成了,就这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原则。这种公共性原则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2](P126)
在两位学者的开创性研究基础上,围绕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一系列难题,诸如环境问题、公地悲剧问题、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市场失灵问题、外部经济问题、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等,西方各个学科试图从各自的角度与立场来阐释并解决这些难题。甚至一些国外学者利用公共性概念分析了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3](PP5-9)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引入,在社会分化和利益多元的格局中,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问题也在国内出现了。国内各个学科在借鉴国外同行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土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比如袁祖社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信仰缺失导致了生存“意义危机”,文化“公共性信念”、社会价值“信仰迷失”与个体价值“信念危机”。[4]郭湛、王维国、郑广永讨论了公共性概念的内涵,指出公共性是人类生存的社会本质的表现方式,是人的“自我”实现不可或缺的条件。社会的公共性与共同体休戚相关,必须把共同体问题与公共性问题统一加以考虑和解决。[5](PP1-24)社会学者也关注到了公共性问题,比如夏铸久提出,“公共性界定的关键不在于什么永恒的品质,而在于其政治的物质……因此,公共性其实就是政治,公共关系论述实际上就是政治论述。自我授权的共同体重新界定公共性的过程,更关系着集体动员的政治过程。公私区分正是既定权力关系下的政治论述”。[6](P40)李明伍认为公共性由“成员范围、享受利益与承担义务的契机、成员的价值判断”三部分组成。[7]张静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原则是有差异的,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凝聚性和外部分离性原则无法推演出公共性原则。[8]李友梅等认为,公共性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其支撑条件之一。然而,公共性问题依然是当下中国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包括制度性因素、社会心理、共识缺失及管理的技术化都阻滞了公共性发展。[9]张江华认为,中国社会结构的本质是私德的转化,而非西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中众人的合意。[10]
总体来看,国内已有研究未能将转型期的治理与公共生活秩序形成、社会公共性问题联系起来思考,偏向于在技术层面就事论是地讨论并提出对策,从而陷入了一种形而下的现象研究。这种实证研究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理论的发展,然而却既未能形成与西方理论对话的中国理论框架,也未能揭示这些问题呈现的社会公共性重构及国家、市场、社会三方力量的不平衡,同时也无法呈现国家权力与市场力量对社会的干扰与侵蚀。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试图以自己所在小区经历的一起业主权利冲突事件来考察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与社会公共性重构的问题。2013年,笔者所住ZJ小区*按照学术规范,文中地名和人名都做了处理。爆发了因为停车位引发的业主群体间权利冲突事件。透过这一事件,我们能够发现业主自治组织、国家权力和市场力量在城市基层秩序形成中扮演了三种不同的角色。这三者角色的不同及关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行动者之间共识难以达成,并进而导致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及社会公共性重构难以达成。
二、公共性为何需要重构:权利冲突
ZJ小区位于杭州城西,建造于1998年,占地62亩,建筑面积83844.19平方米,共22幢商品房,现有住户1140户,地面停车位约350 个,没有地下停车库。“ZJ小区是20多年的老小区,房屋性质虽然是商品房,但品质类似于经济安置房,房价一直以来比周边小区低,因此小区房屋买卖和租赁特别活跃”。活跃的房屋买卖和租赁使得小区业主群体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因其利益不尽相同,小区隔三岔五就会有相互吵架、大声叫骂等现象发生,“110”是小区的常客。然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只要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其他不相关的人一般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然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并不意味着群体性冲突的根源就会自动消除,矛盾只是差一个导火索而已。20XX年10月ZJ小区业委会换届就成为引发矛盾的导火索,换届过程中不同业主群体间发生了激烈内斗,并因此更换了小区业委会,原有物业公司也遭到解聘。这一群体性事件整整持续了一年半左右才在政府的干预下最终得以解决,小区秩序才重新恢复。在这一年半的博弈过程中,整个小区秩序混乱,民众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小区不同业主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小区事务,都试图按照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一阶段,杭州和浙江的媒体成为小区的常客,政府经常接到小区业主的投诉。无论从这一事件的持续时间还是社会影响考察,ZJ小区的失序及秩序恢复问题既有一般性,又有典型性。一般性主要表现在杭州众多商品房小区都呈现过类似问题,典型性则主要表现为ZJ小区的事件无论其持续时间还是影响力在地方媒体和地方政府层面都“挂了号”。
ZJ小区业主维权冲突事件缘起于该小区第五届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该大会的主要内容是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替换即将合同到期的物业公司,大会形成如下决议:“ZJ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20××年11月,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本次共印制1100张表决票,发出984张,收回983张,尚有一张票没有收回。其中续聘250张,解聘516张,弃权199张,废票18张。”作为业主的笔者在业委会上门征求意见时,也投了现有物业公司的解聘票,原因在于现有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很差,经常出现有问题找不到人的情况。按照程序,业主大会决议公示三天,三天之后业委会贴出了解聘小区现有CJ物业公司,招聘新的物业公司的通告,内容包括:1、与CJ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续聘;2、由业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招标评委会,负责新物业公司招标,CJ物业也可继续投标;3、全体业主暂缓缴纳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等候业委会通知。通告在小区公示的同时,也抄送给小区所属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物管科。从程序方面看,ZJ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并根据业主大会的投票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的做法合法合规,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几天后,CJ物业公司却贴出了“致ZJ业委会及广大业主的公开信”,公开质疑业委会的做法。公开信包括以下内容:1、质疑投票原则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质疑投票过程与结果没有第三方监督;3、部分业主到物业公司处反映投票有作弊嫌疑;4、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个别成员操纵投票,玩弄业主民意,满足私人利益;5、复查投票结果*CJ物业公司:《致ZJ业委会及广大业主的公开信》,20XX年12月07日。。
作为业主的笔者首先就不认识业委会的成员,他们敲门要求投票时,笔者完全是凭自己对物业服务的态度填写的选票。而且从程序角度考察,无论业主大会的决议还是投票结果都有社区见证人、业主监票人在场,最终结果也抄送给了社区、街道物管处。然而,面对CJ物业的公开质疑,社区和街道物管处并未出面支持或声援业委会,这使得CJ物业更加肆无忌惮,他们甚至公开阻挠和抵制业委会的活动。业主大会已经形成的决议无法落实。CJ物业公司依然掌控小区的日常运作,加上部分业主坚定支持CJ物业,小区秩序开始陷于混乱,环境卫生无人管理,垃圾车无法进入小区清运,业主之间开始公开对骂甚至动手打架,一时间小区内人心惶惶。
CJ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引爆了小区部分业主长期积累的怨气,这种怨气缘自物业公司在小区推行的停车制度。ZJ小区有1140户,车位只有350个,有车的业主越来越多。然而物业公司却将350个车位以很低的价格长期租赁给了那些支持自己的业主,通过这种方式培育了一批物业公司的坚定支持者,并借此分化小区业主群体。这种低价长期租赁的方式使得后续买车的业主根本无法在小区内停车。这些后续买车的业主曾和物业公司沟通过,希望CJ物业能够实施先到先停的办法,但遭到CJ物业的拒绝。这使得这些业主觉得利益受损,对于CJ物业怨声载道,对于更换物业的愿望变得十分强烈。CJ物业贴出公开信的第二天下午,无车位业主通过QQ群相互联络,约好下午4时在地处杭州城西主要交通干道的小区“西门”位置施行“堵门行动”。这些业主的行动直接导致当天晚高峰杭州城西交通的大规模拥堵,杭城诸多媒体开始关注和介入此事。
ZJ小区业主群体、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冲突充分表明,当前城市基层社会在利益分化之后,每个行动者(包括个体和组织)根据自身不同利益而产生了不同的权利意识,这些权利意识的产生最终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同行动者的权利意识及其背后的利益冲突才是城市社会公共性重构的起因。ZJ小区的业主围绕小区停车位问题出现了明显分化。既得利益的业主支持固定车位,甚至不惜通过在公共车位安装地锁的方式维护既得利益;而后来者觉得这种方式不公平,他们试图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围绕分化的业主群体,业委会也分化了。有的业委会委员支持固定车位的做法,而有的则支持先到先停的做法。物业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惜插手业主群体和业委会的争斗,并在其中起着显著的分化作用。
三、公共性如何重构:不同行动者间的博弈
物业公司、业委会、业主群体之间在小区停车位事件中从各自权利和利益出发,试图维护既得利益,然而却漠视小区公共利益,这既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当前基层社会在涉及公共事务时难以达成共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未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出停车位,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该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属于小区的共有财产。然而,CJ物业却用小区共有财产牟取私利。“通过预收停车费的办法,既笼络了一批业主,挑动他们和其他业主斗,还从中拿到了实际好处。”*对小区业主的访谈。在业主群体为车位争论激烈甚至大打出手之后,部分有车位业主干脆通过装地锁的方式将共有车位变成私有,企图长期占有,对此CJ物业视而不见,不管不问。
此外,据笔者调查,CJ物业为了自身利益,还试图侵占小区的经营和维修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小区经营所得收入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而专项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之后,按理需要向业委会移交”,但CJ物业却拒不向业委会移交,导致业委会无法维持日常运作。业委会钱X说:“物业私自把小区的配套商铺全部卖掉,门口商贩摊位费、小区每年停车费也全部被物业公司掌控,业委会无法插手。物业尚欠本小区全体业主149228.28元,至今仍拖延给付,本属于业委会支配的39464.96元(其中物业押金10000元)无法使用”。
一位业主私下向笔者提供了2011年第三方对于CJ物业的审计:“对小区2005年—2009年经营性资产收支进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一是小区配套用房15间,物管公司没有提供资料和收入,但通常情况下,一间门面房年租金1.5万元;二是停车位的准确数量和具体位置图、收费方案、收费标准、收入台账等信息,物管公司未能提供;三是328平米的经营性建筑用房,其物管合同期为2005—2007年。但这三年的收益仅在2005年得到了体现,其余年份不知去向;四是摊位费收入,仅提供了承租方有发票的收入,5年为6580元,因物管公司无法提供其它发票,故无法保证此次审计收入的完整性”。除此之外,合同规定小区停车费CJ物业和业委会6/4分成,每年4月10日之前转入业委会帐号,但CJ物业代收之后也拒不转交。
基于自治考虑,最初社区认为ZJ小区内部事务最好内部解决,社区不宜直接干涉。然而,随着ZJ小区业主群体、CJ物业、业委会等各方行为越来越激烈,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基于稳定逻辑,作为政府代理人的社区和街道开始直接介入小区事务。社区第一次介入这一事件时选择了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各打五十大板,既批评了物业公司,同时认为业委会招聘程序违规,应予纠正。
作为ZJ小区业主代表的业委会既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又要接受社区意见。由于业主大会已经做出决议,因此小区业委会能做的就是委托第三方重新招聘物业公司。在重新招聘物业之前,小区业委会首先大范围公开征求了所有业主意见,凝聚不同业主群体的共识。接着业委会又委托第三方计划于20XX年春节后公开招标。20XX年3月中旬,第三方完成新物业招标,XF物业中标,期间CJ物业并未参与竞标。XF物业按照招标合同,开始入驻该小区。然而XF物业入驻之后,CJ物业拒不退出,这导致小区同时出现了两家物业,而且这两家物业还相互扯皮、打架,所有业主都不胜其扰。尽管小区业委会与XF物业签订了临时服务合同,与CJ物业没有续签服务合同,但因CJ物业拒不退出同时也不移交相应帐目,XF物业甚至没有相应的办公用房,支持CJ物业的主业依然有事找CJ物业,小区停车秩序也依然如旧。XF物业虽得到小区业委会包括一些业主支持,但却因为没有掌握小区物业费用而无法展开正常工作,此时小区秩序混乱不堪。这种混乱局面一直持续一个多月,此间小区业委会备受质疑。为了安抚业主群体,恢复业主信心和小区秩序,小区业委会又贴出新的公告,内容如下:1、业主大会决议确认不与CJ物业续约;2、CJ知晓竞标,但未投标,实际放弃;3、业委会发函通知了CJ物业服务期限,其未提出异议;4、业委会只承认XF物业,CJ物业的服务非法;5、业委会已告知政府,政府正在处理;6、CJ物业将于4月10日退出小区。
两家物业公司CJ和XF在小区同时并存一段时间后,到了业委会说的最后截止日期4月10日,然而CJ物业依旧没有选择退出,小区绝大部分业主愤怒了,他们无法忍受自己生活的环境如此混乱,开始利用各种渠道向政府一些部门反映小区乱象,施加压力。这种背景下,社区再次公开介入ZJ小区事务。然而,面对小区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乱象,社区也无法协调几方利益达成共识。因为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社区于是贴出公告:“鉴于目前小区出现了两家物业公司服务的不正常状况,特向全体业主公开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建议,由社区整理汇总后递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参考”*X街道X社区居委会:《关于征求业主意见建议的公告》,20XX年4月11日。。此后不久,XH区住建局和ZJ小区所属街道联合发文,提出如下意见:1、两家物业同时撤出小区,社区临时聘用第三方物业代管小区;2、代管期间,业委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投票;3、鉴于XF物业公开招聘流程合法,此次投票只决定是否雇佣XF物业;4、鉴于CJ物业已经被业委会解聘,投票不涉及CJ物业*X区住建局、X街道:《关于处理ZJ小区出现两个物业公司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25日。。在街道和社区的共同监督下,ZJ小区所有业主经过慎重选择和重新投票,XF物业还是被绝大多数业主所选择,成功入驻小区。XF物业入驻ZJ小区之后,对于业主关心的停车位问题采取了积分制加轮换停车的解决办法。对于小区所有业主群体来讲,这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解决办法。同时,XF物业组织人力将部分业主私自加装的车位锁全部拆除,这一行动让多数业主满意,对XF物业的服务赞不绝口。不长时间,小区的秩序又重新恢复,民众的生活又回归正常状态。
四、未竟的思考:权力、资本与社会的逻辑与边界
当前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体制下的街居制组织、市场背景中新兴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等新旧力量同时并存,这给转型中的社区治理带来了难题。文中涉及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住建局等可视为国家代理人,小区业委会可视为社会力量,物业公司可视为市场新兴组织。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是通过培育增量的方式逐渐转型的,这种增量即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逐步发育和壮大。然而国家代理人、市场新兴组织、社会力量三方的目标、处事原则、行为主体、行为依据都不相同,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上的共识很难完全一致,共识难以达成必然导致社会的公共性无法重构,社会只能在原有的总体型社会的轨道上依照惯性前行。因为“有什么样的共同体或组织,就有什么样的公共性…我们对公共性的分析必须依托对各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5](P78)
“我们可以通过三点确认公共性:(一)成员范围、(二)享受利益=承担义务的契机、(三)成员的价值判断”。[10]根据有关学者所提出的公共性的三个标准,我们可以对国家代表人、市场新兴组织、社会力量三方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社区的权利和义务。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包括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单位)。同时,社区也是国家政权的代理人,尽管是自治组织但却具有行政色彩,其价值判断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价值。社区与小区业委会的区别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整个片区的公共事务,而小区业委会仅只负责一个小区内涉及业主的公共事务,二者层次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具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其次,我们考察一下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以物业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物业公司主要根据业主的需求和付费情况提供有偿管理和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和业主是服务和管理的关系,与小区业委会是平等的契约关系。物业公司的价值判断是基于市场背景下的合同关系和利益关系。第三,我们分析业主和小区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价值判断。现行法律规定,业主是商品房所有权者及物业服务的付费者,也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的主人,其价值判断以自身利益为依归。小区业委会是业主通过选举成立的维护业主居住环境并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的社会组织。业主大会委托小区业委会管理小区日常运营并提供服务。小区业委会是业主的自组织,其价值判断以业主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具有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责任与义务。
在当前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上述三方的目标、性质、关注重点、价值判断等不尽相同,运作逻辑相异且互不隶属,这使得三者在涉及城市基层社会公共事务时都试图从自身价值判断出发,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很少考虑城市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他们之间社会共识很难达成也就不难理解了。社区既承担了大量上级交付的行政事务,同时又是基层自治组织,实践中这两种角色集于一身,导致了社区角色的“双重冲突”问题:一是社区的自治角色与业委会的自治角色的冲突,二是是社区自身担负的行政角色和自治角色的冲突。这种角色冲突困境使社区居委会既无法有效承担其治理角色,又无法发挥其公共意涵。ZJ小区所属的社区其被赋予的行政权力根本无法消除业主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也无法有效应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冲突,其角色和身份始终处于尴尬之中。小区业委会在物业公司不按合同正常移交相应财务手续和管理手续时,一点办法也没有,只有求助于政府权力。物业公司因为把持了小区的财务和日常管理,并利用手中权力成功分化了业主群体,从而在小区一方独大。三方共识的难以达成导致当前城市基层社会的公共性再生产依然延续的只是总体性社会的权力整合逻辑。
在中国城市社会改革过程中,商品房小区逐步取代传统的生活生产一体化社区而成为城市的主要社区类型。这种小区具有生活和工作分离、小区业主公共设施共有共享、业主具有相当自主性等特点,这种自主性、自治性小区的出现代表了社会力量的发育。当代中国城市公共性难以重构的根源在于转型过程中具有自主性的小区业主及其业委会、具有国家代理人角色的社区和基于市场力量的物业公司三方力量发育发展的不均衡,以及相互间边界的不清晰。三方力量的不均衡和边界的不清晰导致三方随时处于博弈过程中,博弈导致三方的发育发展更加不均衡、边界会随时变动,博弈的结果是社会公共性所要求的共同性、普适性、趋同性、价值性、规范性等在国家权力、市场组织和社会力量身上很难达成统一。现实中国家代理人、市场代言人甚至可以随时干扰和侵蚀社会领域,而社会领域却很难保护自身。由此可以发现,当前城市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延续的是总体型社会中的权力整合逻辑。然而,市场力量毕竟已经登上历史舞台,社会力量也开始逐步发育,传统权力整合逻辑开始逐渐不为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所接受,他们需要与权力平等对话,这是城市社会公共性重构的起因。来自ZJ小区的个案说明,未来中国城市社会究竟是继续延续权力逻辑自上而下形成社会公共性,还是通过基于市场自下而上、横向通过各方合意而达成社会公共性,答案是不证自明的。然而,通往自下而上的、横向的、各方合意的社会公共性形成之路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充分发育,民众的努力争取。只有在国家、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重新达成均衡之时,城市社会的公共性重构也才算真正完成,新的社会公共性才能产生。
[1][德]阿伦特.公共性的复权[M].[日]川崎修著.斯日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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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静.公共性与家庭主义[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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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江华.卡理斯玛、公共性与中国社会[J].社会,2010(5).
(责任编辑:黄鹏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流动人口网络社区的文化认同”(13CSH060)的阶段性成果。
C912.81
A
1243(2017)01-0069-006
作者:董敬畏,浙江行政学院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社会学博士,中国社科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骨干培养对象,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社会与文化、马克思主义文艺学。邮编:3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