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相符”的拒付与反拒付
2016-12-29张晖编辑白琳
文/张晖 编辑/白琳
关于“严格相符”的拒付与反拒付
对于无理拒付,银行单证人员要坚持以包括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惯例为依据,审核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应积极进行辩驳,维护客户权益。
文/张晖 编辑/白琳
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拒付是国际惯例赋予开证行的权利,但有时也会发生无理拒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资信欠佳的开证行可能为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以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甚至无理拒付;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素质较低,对国际惯例的理解不准确。如果银行盲目认定不符点,不但会使受益人的收款失去保障,开证行自身的形象和信誉也会大打折扣。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INTL DEPT,USA
申请人:美国A公司
受益人:我国B贸易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185802.00
索汇金额:USD123937.20
4 5 A货描:FOB XIAMEN ,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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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票份数:3份
案例经过
2015年7月30日,受益人凭他行通知的信用证在M银行办理出口交单业务,银行审核发现,发票未注明价格条款,遂通知客户修改。2015年7月31日接到改后单据,发票上注明“PRICE TERM: FOB XIAMEN, CHINA”,其中字母“P”为手写。信用证对单据修改处并未做特别要求,鉴于ISBP745 第A7条规定,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内容修改无需证实,故M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客户准备了四份发票,M银行取出一份留档后,将其他三份发票连同其他单据于当日寄给开证行。
2015年8月10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提出两个不符点:一是发票的价格条款显示为“RICE TERM”,而不是“PRICE TERM”,二是汇票的“DRAWN UNDER”项下未按信用证要求。
对于第一个不符点,银行人员查看档案发现,留底发票为客户多提交的正本,已在价格条款处手写加了“P”字,明显不是不符点。但询问客户得知,因其疏忽,所寄三张发票复印件并未加字母“P”,即开证行收到的发票显示为“RICE TERM: FOB XIAMEN, CHINA”。那么,一字之差是否属于不符点呢?
按照ISBP745第A23条,拼写或打字错误如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此处虽然“RICE”这个单词存在,但“RICE TERM”这个词组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TERM”,联系到后面的FOB,专业人士一眼就能看出这属于价格条款,并不影响所在句子想表达的意思。另提单中起运港为“XIAMEN, CHINA”,并注明了“FREIGHT COLLECT”,也可印证为价格条款。事实上,在ICC国际商会官方相关意见中,2014年底关于意大利的DOCUMENT 470/TA.809 REV(ICC ITALY)对类似情况已有定论。该决议涉及案例是因为发票显示正确的“PROFORMA INVOICE NO.104”, 而CMR显示“PROFORMA INVOICE NO.1074”,多打印了数字“7”,从而引起拒付与反拒付的争论。最终结论是,多打印的数字“7”仅为打字错误,因不影响该CMR功能和提货,所以不是不符点。综合以上情况,M银行认为,本案例中发票出现的问题仅为打字错误,并不影响价格条款的表达,并非不符点。
对于开证行所提第二个不符点,M银行认为也是站不住脚的。信用证在“4 7 A . ADDITIONAL CONDITIONS”处要求:“DRAFTS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XXX.”M银行提交的汇票则注明:“DRAWN UNDER L/C NO.XXX DATE 150416 ISSUED BY 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二者的内容相同,仅仅是语句前后顺序不同。根据UCP600第14条的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按照这一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而非 “镜像”原则,本案例中汇票内容齐全、彼此相符,符合要求。
M银行拟先发电文反驳不符点,并告知客户,由于信用证尚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万一开证行坚持拒付,还可以换单补救。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客户对此未予回应。M银行遂拟定如下反驳电文准备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发出:
WE CAN NOT ACCEPT YR UNREASONABLE REFUSAL DUE TO:
1 ) THE OMITTING OF CHARACTER ‘P’ IN THE TERMS ‘PRICE TERM : FOB XIAMEN,CHINA’ IS CLEARLY A TYPING ERROR,WHICH DOES NOT CHANGE THE ACTUAL TERMS.SO,AS PER ART A23 OF ISBP 745 AND DOCUMENT 470/ TA.809 REV OF ICC,THERE IS NO DISCREPANCY IN INVOICE.
2 ) WITH ALL REQUIRED CONTENTS AND JUST IN OTHER ORDER , DRAFTS CLEARLY INDICATING ‘DRAWN UNDER L / C NO . ILCPDXX01179 DATE 20150416 ISSUED BY 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L/C‘DRAWN UNDER 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THEREFORE , ALL DOCS PRESENTED WERE IN GOOD ORDER . PLS ACCEPT DOCS WITHOUT FURTHER DELAY AND CONFIRM US NO DISCREPANCIES FEES TO BE DEDUCTED.
(以上电文大意为:我行不能接受你行无理拒付。①在价格条款“PRICE TERM : FOB XIAMEN,CHINA”中字母“P”的漏打明显是个打字错误,并未改变实际的价格条款。因此,根据ISBP 745第A23条和国际商会的DOCUMENT 470/ TA.809 REV,发票无不符点。② 汇票包含了所有要求的内容而仅仅顺序不同,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因此所有单据都相符。请无任何延迟地接受单据,并向我行确认不扣除不符点费用。)
反驳电文尚未发出,开证行划来款项,同时发来的付款通知显示,已扣除不符点费USD90。鉴此,M银行将电文最后一句改为:
“BUT TODAY WE ONLY RECEIVED THE PAYMENT USD123747.20 WITH USD190 DEDUCTED . PLS REMIT DISCREPANCY FEES USD90 DEDUCTED TO US ASAP.”(今天我行仅收到扣除USD90后的款项USD123747.20。请尽快划转扣除的不符点费USD90给我行。)
次日(2015年8月12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拒绝支付所扣不符点费并关档的MT799电文,大意如下:对于你行于8月11日发出的否认关于金额为USD123937.20的单据项下不符点的MT799,我行认为,我行8月7日发出的MT734上所列不符点并非不合理,故坚持不符点仍然有效。(1)将PRICE错打成RICE,改变了单词的意思;(2)既然信用证对汇票的要求使用了引号,则必须顺序相同才算相符。因此,我行不会归还不符点费USD90。我行认为款项已支付,业务已结清,任何进一步的电文将会被忽略。
M银行及时将上述情况进展告知客户,建议其联系申请人,但客户仍然未予回应。尽管如此,为维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形象,M银行仍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再次发文进行辨驳,索取扣费。然而报文发出后,开证行一直杳无音信。此时,客户打破沉默,主动联系银行,阐明了未予回应的原因:主要是客户强势并施加了压力,而且除此单交易,后续还有其他合作。综合考虑这些单据之外的因素后,客户表示可以接受扣费,并对银行的专业素质及敬业精神表示满意。考虑到货款已经收到,维护业务关系对客户来说更为重要,银行尊重客户意见,办理了销卷。
案例启示
第一,受益人要慎重选择银行。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业务风险的发生与开证行的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甚或有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因此,要提防开证行滥用审单标准拒绝付款,尤其是在货物行情下滑时,有的申请人会要求开证行尽量找出不符点以便拒付货款,有的开证行就会配合申请人,甚至主动参与寻找不符点的过程;此外,如果因申请人资信不佳而无力向银行付款赎单,有的开证行也会找出任何微小的不符点来拒付,以达到转嫁或规避风险的目的。鉴此,为使贸易及结算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因银行操作失误或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受益人应尽可能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且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作为开证行。如果由申请人选择,受益人应调查开证行的资信、规模、历史、拒付记录和信誉等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二,银行要谨慎关注单据审核的细节。银行单证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合理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不错过任何细节,以防患于未然。本案例中,如果制单时各张单据完全一致,或审核就发现了漏打印字母并及时补救,开证行也无法吹毛求疵。因此,单据的制作和审核,甚至对拒付电文的审核,都需谨慎对待,才能规避出口项下的操作风险。
第三,银行要合理把握严格相符标准。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单据必须从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否则银行有权拒付。但“严格相符”不等于“镜像”原则,并不意味着每一张单据必须像镜子一样载明信用证要求的一切细节。只要全套单据互不矛盾,即可满足信用证要求。对此,除前文所引的UCP600第14条的明确表述外,ISBP745的C3条也指出,发票显示的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但不要求镜像一致。尤其ISBP745的A23条关于 “拼写或打字错误如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的规定,更为对UCP600标准的理解和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国际商会对严格相符的把握也有相应的分析和结论。如前述DOCUMENT 470/TA.809 REV的案例,考虑得更多的是单据的功能;又如R635中提单将信用证号码中的“AN”错写为“4N”,ICC认为单据要求显示信用证号码只是为了单据被误寄时便于查询,既然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匹配正确,信用证号码的错误不构成不符点。
法院的相关判例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引导。例如,空运单据的收货人“SMITH”误拼成“SMITHS”,美国法院判定并非不符点,因为根据常识判断,不会有人名叫SMITHS。当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对待。如果将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SOFAN”误拼成“SORAN”,会判定构成不符,原因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人名叫“SORAN”的可能性,该错误可能使SORAN提货,而原本的买方SOFAN钱货两空。
总之,严格相符原则的演变趋于宽松。实务中,银行单证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单证观,依据惯例、国际商会结论和法院案例进行判别,使得信用证交易更加公平合理,让信用证成为便利、可靠的支付手段,而不是争执的摇篮。
第四,受益人银行应坚持国际惯例,对无理拒付据理反驳。银行单证人员要坚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标准,以维护受益人和国家的利益为原则,认真审核出口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所提不符点,要坚持以包括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惯例为依据,审核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应积极进行辩驳,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