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
2016-12-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编辑靖立坤
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辑/靖立坤
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
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辑/靖立坤
为满足国内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外汇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原有法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实施近20年,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修订。一方面,外币现钞业务适用范围过广,而《暂行办法》在限额管理之外,基本未对外币现钞使用的交易种类进行限制,且单证审核规定也不明确;另一方面,实际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合理的、需要以外币现钞收付而《暂行办法》又无法满足的情况,如与战乱国家之间的资金往来、汇路不通、公务出国等。基于以上情况,有必要进行法规修订。
《通知》的管理思路
《通知》从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出发,兼顾促便利和防风险的目标,在坚持真实性审核和国际上通行的严格现钞管理的原则下,规范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将《暂行办法》中对外币现钞的管理由限额管理(等值1万美元)改为按交易项目进行管理,并明确企业外币现钞收付的范围,增加了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程度。同时,加强了事后的数据采集、监测和分析。
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使用的管理要点包括:一是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二是货物贸易项下,仅允许银行汇路不畅时可以收付外币现钞;三是服务贸易项下,允许船务运输临时费用、公务出国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取或使用外币现钞。
此外,因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已在个人外汇管理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未涉及个人业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计十八条,主要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结汇和购汇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调整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方式。《通知》废止了原来不限制交易种类而进行限额管理的方式,侧重按风险大小和使用频率对交易项目进行管理。其一,为适应企业经营需要,对确有必要使用外币现钞的交易项目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汇路不畅的、战乱或金融条件差的、其他确有必要使用外币现钞的(如公务出国、免税品店等)。其二,将外汇局核准权限由等值1万美元以上提取外币现钞,调整为对未列明交易的核准,即除列明的交易种类外,境内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对确有必要提取外币现钞的,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是维持外币现钞原有的结售汇管理方式。《通知》维持外币现钞原有使用规则,即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不得存入现汇账户;外币现钞的提取可以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收取外币现钞,开立现钞账户进行存取。
三是明确了银行的审核要求。《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银行的审核要求,明确了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审核责任,强调银行应坚持审查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的双重原则,以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等;同时,不再对银行审核的具体交易单证的种类进行逐项规定。
四是规范外汇监管。一是将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由外汇局审核调整为未列明交易项目以外的外币现钞提取由外汇局审核,以防范异常大量现钞的提取。二是为防范风险,处罚有据,《通知》第十六条就外币现钞业务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和细化。三是《通知》第三条明确外汇局对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测、核查和检查等职责。四是拟建立外币现钞电子化数据采集系统,加强对现钞业务的监测。
相关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