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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2016-12-05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合伙制非标准法律责任

张 静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张 静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文章以2010—201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结果显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要高于其他组织形式,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审计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存在不同步性。所以,应继续扩大特殊普通合伙制应用范围,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同时加强相关特殊普通合伙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

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普通合伙制;法律责任

一、引 言

2010年7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来鼓励大、中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2011年4月,财政部制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使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行为得到落实。2011年1月,财政部与证监会颁布《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规定要想获批进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事务所,其一定要是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其变更能提高审计质量。DeFond等人(2002)认为,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后,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基于其与审计质量的正相关关系,使得审计质量有所提高[1]。李江涛、宋华杨、邓逝予(2012)实证研究认为,尽管事务所转制为诉讼风险较高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但是其审计质量没有像预期的那样上升[2]。

由于目前理论界观点不一,对于该问题还没有确切的定论,因此本文进行的相关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将对加快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提高审计质量以及增加信赖度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1.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审计质量研究

Chan和Pae(1998)通过简易模型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与其法律责任的相关关系,发现与无限连带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注册会计师减少审计努力,降低审计诉讼[3]。Palmrose(1988),Dopuch和King(1992)通过实验研究证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有力保障,适度加强法律惩罚便于提高审计质量,但我们要注意度的把握[4-5]。Laux和Newman(2010) 提出在执业过程中当审计师认为自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时,就会积极主动地高质量完成相关业务以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引起审计质量的提高[6]。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崔艳丽 (2013)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历史发展情况为切入点,证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其研究发现:审计质量并没有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加重而提高[7]。而赵国宇和王善平(2008)通过选取经历过不同法律责任制度时期的一些公司数据来对比其审计质量的高低,发现在强调法律责任时审计质量明显偏高[8]。由此可见,有关法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研究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李黎(2013)从诉讼资格、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审计质量的关系,总结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的四种关系,即高风险与高质量对应,低风险与高质量对应,低风险与低质量对应,高风险与低质量对应[9]。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回顾可以看出,国外学者认为法律责任能够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但两者并非呈完全正相关关系,要注意把握法律责任的严格程度。国内大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认为法律责任越大,审计质量越高,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研究

国外方面,Lennox和Bing(2012)在英国资本市场中选取由95家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并截选其1999—2008年的数据进行研究,检验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和审计质量的关系,证明事务所从普通合伙制转为有限合伙制后,审计质量并没有像理论假设的那样下降[10]。Michael(2012)以2000—2004年中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样本研究了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制后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何影响。结果表明,在合伙制事务所中审计报告更加稳健,转制成有限责任制后,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可能性更低,因此审计质量受到损害[11]。

国内方面,崔丽艳(2013)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有显著相关关系,并且在合伙制形式下事务所审计质量相对更高[7]。李大鹏(2013)通过研究表明事务所规模与组织形式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出具并未有显著影响[12]。李江涛、宋华杨和邓逝予(2012)在近几年上市公司数据基础上,用非标准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水平,发现组织形式变更后事务所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从而提高审计质量,但表现出一定的不同步现象[2]。高巍婷(2012)认为较高的审计质量有助于识别和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并能够抑制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分离程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13]。

从上述文献回顾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研究偏少并偏理论研究,因此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显得尤为重要。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有限责任制形式下,注册会计师按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责任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偏低,审计师很可能在审计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而减少审计程序,主观纵容舞弊行为,降低审计质量。普通合伙制形式下,事务所合伙人要以个人所有财产为限为其工作的失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为保全自身利益会选择规避由于自身审计失败导致的一系列风险,就会保证审计质量,但是普通合伙制施加给审计师法律责任过于严格,审计师一旦审计失败,那么所有的审计师都面临赔偿责任,所以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就会过于保守,制约审计行业的发展和审计质量的提高。而特殊普通合伙制吸取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对责任承担的优点,其既能提高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性和风险意识,又能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该组织形式下的审计质量应该比其他组织形式的要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假设1。

假设1: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质量高于其他组织形式事务所审计质量。

当事务所改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加。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不断提高自身审计风险意识,并保持高度职业怀疑态度,为取得充分且适当审计证据而注入更多成本。相关质量复核人员会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性以提高对复核的质量。此外,事务所会组织定期培训以提高人员素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事务所。因此,转制后的事务所在各方面的改善使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假设2。

假设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质量能够有所提高。

但是组织形式变更完成之后的事务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组织形式。要充分认识组织形式变更之后事务所所要承担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并且要经过一段时间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质量控制复核等配套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等。因此,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在很短时间内不会完全显现出来,存在一定的不同步性。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假设3。

假设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有一定不同步性。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变量设计

本文研究中最重要的就是审计质量替代变量的选择问题。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人员,如果不参与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也就无法全面掌握审计的具体投入和具体内容,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职业操守等问题更是难以衡量,因此,关于审计质量的衡量大都寻找替代变量,然而却没有唯一标准。目前国内外采用比较多的是以影响审计质量因素为基础分析其替代变量。学者普遍认为审计人员来自上层及外部的压力越小,独立性越强,则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审计质量就越高。而当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后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变化,直接表现就是审计风险的增加,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审计意见类型能够更好地反映这一变化,因此,为了更好地达到研究目的,本文用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Opinion)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

(二)回归模型设计

目前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已基本完成由有限合伙制到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变,转制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无形中为审计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动力。据此,本文假设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后,其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能性大大提高,这将提高审计质量。因此,本文为了验证假设1和假设2分别建立模型(1)和模型(2):

ln[P(Opinion=1)/1-P(Opinion=1)]=α0+α1×Partner+α2×Big4+α3×Size+α4×Lev+α5×Roe+α6×Loss+α7×Num+α8×Arin+α9×Current+α10×Soe+∑Industry+δ

(1)

ln[P(Opinion=1)/1-P(Opinion=1)]=α0+α1×Reform+α2×Big4+α3×Size+α4×Lev+α5×ROE+α6×Loss+α7×Num+α8×ARIN+α9×Current+α10×Soe+∑Industry+δ

(2)

其中,Opinion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如果发表标准审计意见,那么Opinion=1,否则Opinion=0。

对于解释变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用Partner表示,如果Partner=1,那么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否则Partner=0。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用Reform表示,若是变更当年及以后年度,Reform=1,否则Reform=0。Year0表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当年,且Year0=1,否则Year0=0。Year1表示转制后的第一年,且Year1=1,否则Year1=0。Year2表示转制后的第二年,且Year2=1,否则Year2= 0。

对于控制变量,Big4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是四大,若是四大,那么Big4=1,否则Big4=0。Size表示被审计单位总资产自然对数。Lev表示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率。Roe表示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收益率。Loss表示被审计单位是否发生亏损,若是,那么Loss=1,否则Loss=0。Num表示被审计单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Arin表示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Current表示被审计单位的流动比率。Soe表示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若是,则Soe=1,否则Soe=0。Industry表示行业控制变量。

为了验证假设3,即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是否有一定不同步性,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前后不同年份来衡量,分别建立模型(3)和模型(4):

ln[P(Opinion=1)/1-P(Opinion=1)]=α0+α1×Year0+α2×Big4+α3×Size+α4×Lev+α5×Roe+α6×Loss+α7×Num+α8×Arin+α9×Current+α10×Soe+∑Industry+δ

(3)

ln[P(Opinion=1)/1-P(Opinion=1)]=α0+α1×Year1+α2×Year2+α3×Big4+α4×Size+α5×Lev+α6×Roe+α7×Loss+α8×Num+α9×Arin+α10×Current+α11×Soe+∑Industry+δ

(4)

模型(3)中,Year0表示组织形式变更当年,用来衡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于当年审计质量的影响,若为组织形式变更当年,Year0=1,否则为0。模型(4)中,Year1、Year2分别表示组织形式变更后第一年、组织形式变更后第二年,用来衡量不同步性的时间长度。若当年为组织形式变更后的第一年,则Year1=1,若当年为组织形式变更后的第二年,则Year2=1,否则为0。其余的变量的解释与上文一致。

(三)样本选择

本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相关资料和排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选取的上市公司样本的基本财务数据、审计意见来源于CSMAR。此外还参考了其他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的相关载体,包括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资讯网等。

表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情况

表1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排名前10及国际“三大”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情况。为验证本文假设,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及上市公司2010—2013年的有关数据,并剔除下列有关数据:金融公司,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有关数据没有普遍性;2010—2013年间已经退市的以及刚刚上市的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的不稳定性较强,容易产生误差;存货、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因为模型中需要用到这些数据,剔除这些公司以免影响回归结果。

所以本文为了验证假设1,以2010—2013年5690个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为了验证假设2和假设3,以2010—2013年3290个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与相关性检验

表2中,Panel A、Panel B分别是全部样本、已完成组织形式变更的会计事务所样本下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对于Opinion(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指标,在Panel A中其均值为0.0262,在Panel B中其均值为0.0291,这说明上市公司更容易取得标准审计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获得的比较少。

对于Current(被审计单位的流动比率)指标,在Panel A中其最大值为7.969,最小值为0.246,在Panel B中其最大值为8.598,最小值为0.244,其变化幅度较大,这说明不同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有所不同。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对于Lev(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指标,在Panel A中其最大值为0.886,最小值为0.0849,在Panel B中其最大值为1.943,最小值为0.0939,波动性也比较大,并且在Panel A、Panel B中样本资产负债率均值在50%左右,这说明该指标的大小与行业性质有关。

对于Num(独立董事比例)指标,在Panel A中其最大值为0.581,最小值为0.263,标准差为0.0517,在Panel B中其最大值为0.561,最小值为0.283,标准差为0.0548,其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异较小,标准差较低,这说明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相似。

对于Roe(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Panel A中其均值为0.0787,标准差为0.266,在Panel B中其均值为0.0867,标准差为0.135,这说明上市公司总体是盈利的,但是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

表3 相关系数表

从表3中可知,Opinion与Partner的相关系数为0.009,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呈不显著的正相关。Opinion与Big4(是否为四大)、Size(被审计单位总资产自然对数)、Roe(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收益率)、Arin(应收账款和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率)、Current(流动比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3、-0.148、-0.240、-0.037、-0.077,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四大、被审计单位总资产自然对数、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和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流动比率负相关,且在1% 的水平上显著。Opinion 与Loss(被审计单位是否亏损)、Lev(资产负债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23、0.089,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是否亏损、资产负债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由于大部分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5以下,所以可以认为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4 相关系数表

从表4中可知,Opinion与Reform的相关系数为0.007,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完成组织形式变更不显著的正相关。Opinion与Year0的相关系数为0,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当年的审计质量没有影响。Opinion与Big4(是否为四大)、Size(被审计单位总资产自然对数)、Roe(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收益率)、Current(流动比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56、-0.148、-0.212、-0.112,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是四大、被审计单位总资产自然对数、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负相关,且在1% 的水平上显著。Opinion 与Loss(被审计单位是否亏损)、Lev(资产负债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50、0.187,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是否亏损、资产负债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由于大部分控制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在0.5以下,因此认为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分析模型(1)回归结果可知,Partner的系数为0.434,并且在5%水平上与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这说明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比较容易取得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这表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更容易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即审计质量更高。所以假设1成立。

表5 模型的logistic回归结果

括号内为z值,***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 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

通过分析模型(2)回归结果可知,Reform的系数为0.536,并且在5%水平上与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更容易发表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组织形式变更相应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审计风险,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大大提高。所以假设2成立。

通过分析模型(3)回归结果可知,Year0的系数为0. 221,并且不显著相关,而分析模型(4)回归结果可知,Year1的系数为0.612,并且在5%水平上与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当年,其影响并不显著,而在组织形式变更后的以后年度影响的显著性才显露出来。所以假设3 成立。同时分析表5可知,Year2的系数为-0.063,与审计意见不显著相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组织形式变更影响的不同步性,使得回归结果显示的第二年审计质量的提高程度不明显;另一方面可能由于上市公司数据收集的有限以及发表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逐年下降。

分析其他变量可知,Big4系数为0.369,且不显著,这说明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其获得非标准意见的概率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提高;Size的系数为-0.981,Roe的系数为-2.790和Arin的系数为-2.573,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被审计单位规模越大,净资产收益率越高,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例越高,其收到非标准意见的可能性越低;而Lev 的系数为4.835,Loss的系数为0.503,Current的系数为0.042,与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这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亏损越多,流动比率越高, 越有可能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10—2013年上市公司有关数据为样本,以Opinion(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与审计质量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质量高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事务所;转制后随着其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的增加,事务所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大幅增加,以提高审计质量来规避风险,但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效果在当年不明显甚至没有显现,而是在转制后的一两年内才逐步显现。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于审计质量影响表现出一定的不同步性,但是从长期来看,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得以提高,事务所信誉度有所提升,有利于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扩大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步伐;第二,加强相关特殊普通合伙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配套制度建设;第三,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1] DeFond M,et al. Do nonaudit service fees impair auditor independence? evidence from going concern audit opinion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2,40 (4): 1247-1274.

[2] 李江涛,宋华杨,邓逝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审计质量[C]//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中国会计学会 2012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2012:1970-1984,1991.

[3] Derek K Chan,Suil Pae.An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proportitionate liability rule contemporary[J].Accounting Research,1998(15):457-480.

[4] Zoe-Vonna Palmrose.An analysis of auditing litigation and auditor service quality[J].The AccountingReview,1988(1):55-73.

[5] Nicholas Dopuch,Ronald R King.Negligence versus strict liability regimes in auditing: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2(1):97-120.

[6] Laux V, D P Newman. Auditor liability and client acceptance decisions[J].The Accounting Review, 2010(1):261-285.

[7] 崔丽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3:80-81.

[8] 赵国宇,王善平.CPA法律责任制度变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经济经纬,2008(10):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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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live Lennox,Bing Li.The consequences of protecting audit partners’ personal assets from the threat of liability[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12 (2-3):90-91.

[11]Michael T Firthetal. An examination of audit reporting for accounting principle changes[J].Journal of Applied Busiess Research,2012(3):87-103.

[12]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与审计质量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3(13):86-88.

[13]高巍婷.审计质量、终极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3):53-59.

(责任编辑:王晓红)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e in Organizational Form of Accounting Firm on Audit Quality

ZHANGJing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an 710100,China)

Based on the sample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0-2013, this article did a research for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e in organizational form of accounting firm on audit quality. The results suggested, in the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the accounting firm’s audit quality over other organizational form firm. The analysis also showed that after accounting firms changed to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the audit quality had been improved, but it also existed asynchronis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application range of the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accelerate the organization form change in accounting firm.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rengthen concer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policy in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further improve risk awareness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accounting firm and practicing certified pubic accountant.

audit quality;accounting firm;organizational form change;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egal liability

2015-05-18

张静(1981-),女,陕西咸阳人,西安财经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

F239

A

1672-2817(2016)05-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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