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误区
2016-11-27石国亮廖鸿
◎石国亮 廖鸿
破除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误区
◎石国亮 廖鸿
摘要:对慈善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是减轻慈善组织负担、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的重要措施,但是调研发现当前对我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主要包括给予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是恩赐、慈善组织已经享受了很好的税收优惠和慈善组织天然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破除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是依法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认识;误区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全国人大正在积极推进《慈善法》的出台。从《慈善法(草案)》两次审议、两次征集意见的情况来看,涉及税收的条款是人们反映意见最为集中的内容之一。近年来,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断地完善,这对于减轻慈善组织税负、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和激发社会捐赠热情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但从笔者在北京、广东、浙江、湖北、陕西和四川等地开展的一项调研来看,当前对我国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给予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是恩赐
1.税收优惠是税收政策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的初始功能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为公共治理提供经济基础。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不断增加,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来看,纳税与免税、减税、出口退税、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和免征额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政策谱系。纳税是所有公民和组织的义务,而免税、减税等构成的税收优惠体系则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调节功能,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从税收政策的实施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行业或领域的发展而出台的。如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带动就业,国家出台了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税收优惠不只是针对慈善组织的,它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利用经济杠杆来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是国家支持慈善组织发展、促进慈善文化传播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2.慈善组织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
一是慈善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与市场行为主体相比,慈善组织活跃的领域、从事的活动往往是企业不愿意涉足的,而这些领域的发展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从事这方面活动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是鼓励慈善组织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也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如果对慈善组织征税,不仅会打击慈善组织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而且会损害慈善组织的经济利益。不考虑社会效益而对慈善组织征税,同时还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是慈善组织具有非利润分配性。慈善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营利性的活动,但是无论慈善组织的营利规模有多大,慈善组织获得的利润都不能进行分配,也不能进行年终分红。慈善组织所有的收入及其保值增值的部分都必须用于慈善组织的继续发展,即使是慈善组织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行下去,那么慈善组织的剩余资产也不能用于分配,必须按照慈善组织的章程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对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慈善组织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从境外慈善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对慈善组织进行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措施。美国作为慈善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在税法中直接规定了对慈善组织实施免税。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均有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实效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直接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负,节省了慈善组织的成本,为慈善组织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了便利。同时,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使社会公众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以外部监督机制形成的压力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能力,促进了慈善组织更好地发展。
误区二:慈善组织已经享受了很好的税收优惠
1.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尚不完善
随着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国家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优先发展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实施了对上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制度,这对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税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促进慈善组织发展中也发挥着作用,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中均有针对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而实施的税收优惠。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对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此外,对一些特定事件的发生,财税部门还专门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优惠,如汶川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财税部门下发专门的文件对社会捐赠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
在充分认识我国现行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国当前制定的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善。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社会组织负责人普遍反映当前的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到的所得税减免范围非常窄,仅局限在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方面。免税范围过窄导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对慈善组织的吸引力不足。
2.已有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大打折扣
尽管当前我国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善,但是,已有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在基层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导致税收优惠效果大打折扣,如基层税务人员对慈善组织如何免税不清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难以实现等现象广泛存在。
误区三:慈善组织天然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1.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自登记之日起30天之内应该依法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但是,在调研中不少税务工作者反映,慈善组织没有依法纳税意识,在依法登记注册后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慈善组织比例较高。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不知道、不了解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据宁波市国税部门调查显示,全市5000多家社会组织中只有439家社会组织在国税登记,比例很小。很多社会组织认为自己不是企业,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不到税务部门登记。个别社会组织对税务登记存在畏惧心理,认为到税务机关登记了就容易成为税务机关的管控对象。事实上,税务登记是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而慈善组织在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也是建立慈善组织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2.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社会组织”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社会组织本身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也并不长,加之随着全球化的影响,受一些外来的概念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等的影响,导致人们对其认识存在偏差。在西方语境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概念都是相通的,它们指代的是同一类型的组织。但是,在我国税收话语体系中,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等是不同的概念。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税收语境中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获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的组织。在国务院取消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这一行政审批之前,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审批,满足九项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获得捐赠收入等四类收入的免税。这九项申请条件分别是:(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慈善组织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税收政策
根据是否营利,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从境外对慈善组织的税收管理来看,对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一般采取免税;对慈善组织的营利性活动,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有的国家将其与企业的经营性活动同等看待,需要依法纳税,有的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慈善组织扩展资金来源的方式,对其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区分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并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在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过程中,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进行相应地制度设计。
(作者单位:石国亮,首都师范大学;廖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DOI:10.13561/j.cnki.zggqgl.2016.03.005 ■ 编辑:张涵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