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慈善组织的现状与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2016-04-20胡敏
胡敏
[摘 要]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调整,慈善组织对于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责界限,对慈善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慈善组织;发展;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然而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发展慈善事业不仅能有效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摆脱困境、缓和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党和政府在历次政府工作报告和会议中都不同程度的涉猎慈善组织,这充分的表明了党和政府在发展慈善组织问题上的肯定立场。
一、目前慈善组织的现状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后,我国慈善组织进入了一个鼎盛的发展时期,此后大批地区性慈善组织组建起来并成为其会员。截止到2010年4月份,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慈善会发展到1627个,其中省级31个,地级市312个,区县级1284个,与2007年的763个相比,短短三年内就增长了864个。在这些慈善组织中,除了“国字号”的组织凭借领导地位获得了巨大发展外,其他由宗教团体、民间力量兴办的慈善组织也如雨后春笋的态势发展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如由中国基督徒发起的爱德基金会和北京地球村、李嘉诚基金会、玉米爱心基金等等。慈善组织正吸引越来越多的仁人志士纷纷投入到该事业中来,群策群力,为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与此同时慈善组织不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协调沟通能力、公关能力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也有了很大改善。随之而来的便是挖掘社会慈善资源的显著成果,如1998年抗洪救灾中,通过慈善组织筹集到的社会捐款高达72亿人民币,而国家财政拨款为48亿人民币。2005年印度洋海啸、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中,慈善组织从社会各界募集到的款物也以数亿计,充分显示了慈善组织聚集社会力量的巨大潜力。
慈善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数量少、能力弱、公信力差,政府干预过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也相继显现出来,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的“错位、越位、缺位”。政府对本该归慈善组织自治的事项管理过多、参与过广,渗透到慈善组织成立、运行的各个环节,俨然从宏观调控演变成了微观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已然成为了慈善事业的主体,相比之下,其在促进相关立法、提供有效监管、创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努力则显得严重不足。政府与慈善组织如何才能保持适当关系、政府对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都直接关系到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政府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慈善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组织门槛过高。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八百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四百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二百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在人员和资金上分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十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这样的过高要求对于民间草根慈善组织而言无非过于苛刻,使其难以取得合法的身份,开展慈善活动面临诸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其从事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慈善组织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早起的慈善组织直接源于政府部门,成为政府部门的一个科室,资金来源直接依赖于政府拨款。其主要负责人都是地方政府退休干部,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来源于政府部门,使二者有了天然的血缘关系,政府更易于按照自己意愿对慈善组织发号施令,大大削弱其自主权。行政领域的家长作风、能人治理、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被复制到慈善领域,造成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体制官僚化,模式僵化、效率低下。政府行政人员对慈善组织内职位的占用,客观上也阻碍了吸纳具备良好专业知识和较高道德水准的人才到慈善组织中来。
(三)慈善组织公信力差
近几年来,发生了一系列慈善风波,如“郭美美炫富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严重地伤害了国人的慈善之心,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5000位被调查对象中,超过50%的人表示倾向于自己寻找救助对象而不会通过基金会。
(四)慈善组织立法缺失
我国慈善立法层次较低,缺少龙头立法,过于分散,缺乏基本法的架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红十字会法》、《慈善事业捐赠法》等有限几部,纷繁复杂的慈善法律关系只依靠数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而缺少一部慈善基本法在宪法和法律之下的规范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并且,现存慈善立法中许多规定的全面性、合理性也屡遭质疑。此外还有许多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等,实际执行起来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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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