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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保密管理模式下的评标专家全过程安全管理分析与研究

2016-11-17刘如飞梁耀明马頔李远景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15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刘如飞,梁耀明,马頔,李远景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510600)

公开与保密管理模式下的评标专家全过程安全管理分析与研究

刘如飞,梁耀明,马頔,李远景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510600)

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各参与方,尤其是评标专家可能发生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根源,探讨招投标活动中公开与保密的范围,结合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给出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建议。

评标角色;公开与保密;全过程信息

1 招投标活动各种问题分析

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扩大,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开展中,参与其中的部门和人员越来越多。若要就某一具体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来讲,无外乎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监督”等这几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与否以及正常开展,与招标投标参与各方的行为息息相关。寻找缺乏有效监督的症结所在,就要紧紧围绕这几方去分析,见表1。

从管理学角度分析。一是评标专家获取的关于标书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机会主义评标提供了温床,机会行为的收益则进一步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二是专家的有限理性使资源配置问题和效率问题被机会主义行为加重,评标行为变得十分复杂。如果说有限理性制约了决策最优程度,机会主义则影响了其他评标专家的最优决策。单就一次评标博弈过程来说,评标专家不会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有所奉献,相反会不遗余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这种情况下的博弈结果对集体来说往往不是最佳状态。

表1 招投标中各种问题分析

解决上述招投标活动中各参与方的问题,保护各参与方更好的行使权利,履行各自义务,最主要的就是加强评标管理的制度建设,实现招投标及前后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和公平性。

2 招投标活动中的保密和公开

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一环,就是招投标活动中必要的各参与方行使权利义务过程的相互公开。公开的主要对象是监督者,包括指定的监督部门及公众监督,而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方、切身利益方,即投标人,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最具监督能力的一方,是公开的主要对象。公开就是保证各参与方,主要是投标人信息的知情权、平等参与权。

但是,招投标工作中保密工作的建设也是很重要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会引起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新的不公平。保密工作本质上说是保证公平竞争的一种形式与途径,与公开追求的效果殊途同归。因此,该公开的内容要及时公开,应该保密的东西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是为了更好的公开,公开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公开性与保密性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些规定强调了在评标开展前,评标进行中和中标结果确定前是严格保密的,这是为了防止评标受到外界干扰,确保每个评标专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但评标的结果应当是公开的,而且应该增加透明度,包括评委的详细构成、评审的日程安排和主要程序、每次参加的人员情况、询标和考察投标人情况、所有投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意外变动情况,重要的评委表决情况,以及中标、未中标、废标等的主要理由,等等,都应该让所有投标人知晓。投标人的监督最能促进评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有人肆意对评标进行干扰、破坏或推倒重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的意见有一定参考意义,意见中提出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指出公示应当包括下述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及启示

美国政府采购的合同官制度,将采购合同的权力授予指定的合同官。在采购评审工作中,合同官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性权力;二是评审过程中对评审小组的管理权力;三是确定中标人的权力。在采购评审结束后,只有合同官才有权代表政府与承包商签订合同。这一制度安排增加了整个政府采购系统的稳定性,合同官通过对采购合同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确保联邦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评审小组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经济与技术方面的专家占评标委员会的比例不低于2/3。虽然较高比例的专家成员总体上提高了评标的专业性,但不可否认,由于评标专家有时候存在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有时存在评标因素判断上的缺陷,并且评标专家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的结果相对于“最优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一旦评标委员会确定了推荐中标人顺序,如无特殊情况招标人必须选择分数最高的第一名作为中标人。也就是说,即使评标专家的决策并不是最适合招标人需求的,但招标人也没有权力纠正这种决策偏差。评标委员会的设立本身是为了给招标人提供咨询的作用,但当前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评标委员会设立的初衷。根据美国联邦采购合同官在评审小组中作用的启示,建议扩大我国招标人在评标工作中的权力,招标人应当具有最终定标权,如此便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招标人对要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需求较为了解,经济和技术专家则能够提供更为专业的建议,招标人根据评审人员的评价和文字描述自己决定中标人,能够确保购买到更为符合需求的服务或者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总体的决策失误率。在扩大招标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当增大其责任,以实现权责对等。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的建议选择中标人,一旦采购的结果出现问题,招标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建议

招投标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者有招标服务(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切身利益者同样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不能让监督者成为直接参与者,不能让参与者成为切身利益者。否则,主体就会混乱,招投标秩序就会破坏。

对参与者—招标服务(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要做好监督,但对招投标的主体,具有资格审查、主导发起招标工作等诸多权利的招标人,监督工作更为重要。因此,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就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也是切身利益者,招标人与投标人。

信息的公开主要是招标人招标信息的公开,以及招标服务(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的透明度。大力推行评标全过程公开制度:

(1)招标文件公开;

(2)投标文件公开;

(3)公开评标专家库,公开专家抽取过程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

(4)评标过程公开,包括评审意见、评审报告;

(5)评标结果公开,包括合格投标人所得票数;

(6)中标结果公开。

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主要参考文献

[1]广铁集团三茂股份公司QC管理小组.降低评标专家抽取的人为因素[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5(6).

[2]刘旭旺,汪定伟.分组评标专家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15(1).

[3]张若琦.美国评标制度浅析[J].中国政府采购,2012(6).

10.3969/j.issn.1673-0194.2016.15.034

F279.23

A

1673-0194(2016)15-0059-03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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