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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中期金融制度统制综述

2016-11-08石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满洲中央银行储蓄

石玥

(1.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伪满中期金融制度统制综述

石玥1,2

(1.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随着1932—1936年金融制度的初步建立,伪满洲国的金融统制进入新的阶段(1937—1941年)。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其统制,服务大规模产业开发,在原有金融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强化管制。通过对这一时期政府加强整顿金融机关、深化产金收买、强化资金统制、限制利率水平、严苛汇兑管理、发行摊派公债、强制储蓄等金融制度统制进行阐述,分析伪满政府从完善金融机构制度到加强金融管控,再到强制摊派的“步步为营”的金融制度发展变迁,可以看出伪满中期金融制度统制的强化,揭示了日伪攫取利益的殖民掠夺本质。

伪满洲国;金融制度;伪满中央银行

昭和十二年(1937年)日本陆军部发布了《重要产业五年计划纲要》,并以昭和十六年(1941年)为期,有计划地根据“日满一体化”的原则发展满洲的各项产业,进行新设或改组,金融领域的统制也随之加强。时任伪满中央银行总裁田中铁三郎的所谓“金融界以健全之步伐,迎来了新春”“以公允妥善之方法力求金融之圆满沟通,以之致力于国策之完成”。[1]于是,这五年成为伪满政府金融统制的黄金时期,以伪满中央银行为核心,先后更改或颁布了新的金融制度政策,为日本“拓殖满洲”扫清一些障碍。至第三任总裁阚朝洗在十六届股东总会演说中称“金融界仍呈坚实之推移”,几近完成从伪满金融制度建立到统制强化的过渡。

一、服务金融统制的金融机构制度的完善

伪满中期,满洲大产业开发计划预计需要60亿元的巨额资金,其中20亿元在伪满洲国内调剂。为了有效地把资金运用于伪满政府所看重的企业中,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统制力,伪政府有侧重地建立了其他金融机构及组织,完善了伪满金融机构制度,构架了以伪满中央银行为核心,满洲兴业银行、兴农合作社、大兴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重要支撑的金融机构体系。

1.新设满洲兴业银行。1936年12月,伪满政府公布《满洲兴业银行法》,伪满政府把在东北的朝鲜银行分行及办事处、正隆银行及满洲银行合并,正式成立了满洲兴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发行满洲兴业债券及满洲储蓄债券为拓殖满洲产业开发进行资金融通,并在东北三省建立了分支机构46处。满洲兴业银行截至1941年末的存款为9.85亿元,是成立之初的5倍多,占据了满洲各银行存款总额的一半。其放款额也迅速增加,放款的重点领域是工业,约占31%,其次是建筑业和商业,这三项约占放款总额的70%。因此,兴业银行既弥补了工矿业长期的金融资金不足,又建立了独立于伪满政府的日系银行。

2.扩张其他金融机构。兴农合作社是1934年12月17日成立的,在各县设金融合作分社,主要致力于农村金融,是拓殖农业及其资金的部门,到1939年6月末有125个分社。1940年3月,伪政府颁布《兴农合作社法》,在东北各地广泛设立兴农合作社,1941年末扩张至186个分社;1940年4月颁布《商工金融合作社法》,都市金融合作社、金融组合等合并为商工金融合作社,1941年底共有35个分社。大兴公司是1933年成立的,接手了东三省各官银钱号的典当业务,至1941年分店扩张至377个;针对大量的分支机构,1941年3月公布的《金融机构分布要纲》还对金融机构的均衡布局措施、流动便利性等条件作出指导。

3.规范私人银行及组织共同融资。1938年9月在伪满中央银行的领导下,伪满洲私人银行组织起来,成立了满洲银行协会。1938年12月,对1933年颁布的《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建立了法定资本金制及法定支付准备金制,规定长春、沈阳、哈尔滨的银行最低资本金为100万元,比之前《银行法》要求的最低40万元有了大幅度提升,其他地区也由10—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2]许多中小银行被兼并或者破产。截至1941年底,满洲共有44家银行,其中30家银行参加共同融资提供资金。为了适应新体制,有效运用资金,在央行领导下,建立了“融资团”,加上商工金融合作社中央会的力量,遂向满洲粮谷公司、满日亚麻有限公司等进行贷款。截至1940年底,共同融通资金总额为3 815万元,1941年底为8 645万元。

二、加强金融统制的金融管控制度的新增及修改

(一)产金及民间存金收买制度

伪满政府早在1933年6月14日就公布了《产金收买法》,其第二条中勒令黄金开发及经营者3个月内将黄金卖给中央银行,封闭了产金地区(黑河、北安、三江、东安、牡丹江)152家金店,收买了所有库存黄金。到1935年末,伪满洲中央银行白银库存达338万公斤,黄金库存达833万公斤,比1932年分别增加了6.5倍和2.8倍。1937年6月10日又公布了《改正产金收买法》,更明确强调了如果违反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的罚金等处罚措施。为了更大程度地收买黄金,伪政府又进行民间的黄金收买,按照《收买民间持有黄金之办理手续要领》进行办理,使得收买金制品的纯金价格实为每瓦四元四角,还规定了一次出售十元以上者,赠送铝制戒指作为纪念品;一次出售百元以上者,授予经济部的表彰。[3]

(二)强化资金统制制度

伪满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发行银行在1932年发行了1.51865亿元的伪币,到1936年发行额为2.74691亿元,增加了近一倍。这一时期伪满的货币发行额处于平稳增长,伪政府对于资金的统制也不强。但是从1937年到1941年间,货币发行指数较1936年达到了479.46%(见表1)。鉴于此种不良情势,伪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通货膨胀的金融政策,包括限制资金放贷、鼓励民间储蓄、动员地方金融力量等。

1.限制资金贷放政策。1940年度的《资金调整要纲》规定了伪满银行均应限制放款,以抑制通货及信用膨胀的方针。要点包括:与投机囤货有关、不急需的用途、违反国家政策的不予贷款;以粮食为担保的,要与统制特殊会社取得紧密联系,到期严予收回;凡有可能使信用膨胀的同业间商业票据,不予贴现;对贷款主体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凡是一时难以实现成果的或有推迟可能的,对其放款加以控制等。[5]在此基础上,除了伪满中央银行、伪满兴业银行、伪满兴农合作社这些垄断地位的特殊金融机构以外的一般银行还要根据《临时资金调整法》及《临时资金统制法》进行相应的信贷调整及对资金流量与流向的干预,如超过五万元的设备资金放款须经核准等。

表1 伪满洲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额(1936—1941年)单位:千元

2.动员地方资金政策。之前伪满粮谷会社的主要农产物的资金都是由伪满中央银行提供贷款的。为了避免通胀,伪满中央银行不再向粮谷舍提供贷款,而是利用地方银行进行贷款,中央银行作为指导。1941年,伪满洲国全部资本金在百万元以上的地方银行一共有22家,全都加入了贷款行列。截至1月20日,共向粮谷会社贷款4 210万元。

(三)管控利率的金融制度

由于伪满中期的产业开发需要大量资金。一方面,欲鼓励开发,就要有减轻利率负担的趋势。另一方面,对储蓄存款的需求又有使利率提高的趋势。因此伪满政府1937年12月公布了《利息限制法》。第一步先对长春、沈阳、哈尔滨、丹东这些城市进行统一的利率水平管理,后来不断有新的城市加入其中,截至1940年底,各金融机构间达成第一次利率协定。第二步是在1941年10月1日公布了第二次存款利率协定的要旨。签订协定的城市又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图们、延吉、龙井、吉林、抚顺、四平、铁岭、鞍山、营口、锦州这些城市包括其中。[6]协定还将上述各地的金融机关分为甲、乙两种,规定了标准的统一利率(见表2)。

表2 第二次存款利率协定的标准

协定说明了伪满中央银行、兴业银行、正金银行、东洋拓殖会社、商工金融合作社、兴农合作社等为甲种银行;“无尽会社”列为乙种银行。在这17个城市当中,有些地区的存款种类执行特别的要求,如营口乙种银行特别活期存款定期定为日息一分一厘以下,通知存款定为日息一分二厘以下;吉林、齐齐哈尔等地甲种银行定期存款定为年率五厘五毫以下。总体上,利息协定都规定了利率上限,这对伪满公债的出售需要十分重要,因为从1936年开始发行的公债年全息为4%,俗称四厘公债。利率协定还大大降低了产业开发的融资成本,是服务于日伪经济剥削的又一金融制度工具。

(四)严苛汇兑管理制度

1.严控汇兑法条。伪满政府于1934年11月末制定了《汇兑管理法》,对投机买卖货币及现大洋、现小洋的行为进行禁止,对买入外国通货及外国汇兑,输入外国通货、金银等也加以限制。但是该法却无限制地允许向日本及关东州的汇款,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资本外流和投机带来的币值下跌,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剥削东北经济赤裸裸的体现。但是受“七七事变”后日元汇兑行情下跌影响,日本决定对满洲汇兑管理法也全盘调整,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资金外流。伪政府对《汇兑管理法》进行修改,更加严苛地控制现金资本、物资资本。1937年10月的修改版中,规定对无汇兑输入证券的输出入以及信用证之取得等形成审批规定;加强对资本及收益汇出及其他国外汇款的管理;凡是与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输入汇兑超过1 000元的,须采用审批制,由伪满中央银行、奉天分行、哈尔滨分行、营口支行、山海关支行、锦县及承德两行负责该审批业务。后来又对该法多次修改,愈加严苛。[8]

2.设立汇兑局。1938年8月,设立满洲和关东州的临时汇兑管理局,隶属于经济部,设委员会,审议有关汇兑使用、处理的最高方针。汇兑局在伪满中央银行办公,另在大连设立办事处。一方面,规定外汇资金均需转给央行,且外汇银行所需外币资金需换成英镑卖给中央银行,所集中的外币资金作为伦敦正金银行的存款而予保留;另一方面,各外汇银行所需输入资金,以由中央银行买回的英镑予以调节。无论买卖,外汇银行与央行之间的收授价格均定为一先令二便士。因此,央行得以集中供应调节外汇资金。后来随着英德战争的爆发,英镑暴跌,1939年6月,满洲的汇兑基金转换为美元收授,比例为百元兑美元23.4375的比价。

3.汇兑管理法带来的影响。这一法律对当时在满的外国商人影响颇深,与新京政府交涉缓和无果后,很多商人选择暂时回国,静观时局演变,如奉天居住的英、美贸易商人半数离开;已经大规模开展的,满德通商协定中规定的物物交换,即德国的机械、化学工业品交换满洲大豆,也因为实施汇兑管理法变得手续繁杂,德国各商会不得不派遣人员常驻。

三、深入金融统制的金融摊派制度的建立

大规模的产业开发需要低融资成本以及资金来源,因此,伪政府在原本金融制度的基础上加入了新时期的新制度,用以支持产业开发。发行购买债券原本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但是伪政府对购买国债及国民储蓄运动进行了强制和摊派的措施,成为变相的强制征税,为伪满中期金融制度增添了一抹畸形的色彩。

(一)发行并强制摊派国债、公债

1.摊派国债、公债。为了鼓励购买国债,1940年针对各官公署、公司、团体(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上的),规定其下半年奖金用公债的形式发放。1941年下半年采用了同样的形式,并扩大了范围。1941年针对私人银行,《国债担保放款优遇办法》规定以国债作为担保的活存透支、贴现及放款的利率较现行利率各减少0.5厘;国债担保价格按时价的九成五计价。如各分支行对其资金用途无异议时,对其放款限额原则上可不做限制,但必须在事后补办手续。

2.维持国债价格。由于国债发行额激增,中央银行承销的公债由1936年的3 000万元,达到1937年的1亿元、1940年更是达到5亿500万元。至于价格及利息,以第十六次四厘公债为例,1940年12月25日发行,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日派息。售出价格为票面每百元售价96元。买回价格为,1941年12月末票面每百元为96元,过期利息不支付。[9]为了稳定国债价格,防止黑市交易,要求各分支行及时公布国债买卖价格,且在报纸上连续刊载买卖价格。对于申请出售国债的情况,原则上还是受理并无条件予以买回以防止引起黑市交易。

3.摊派储蓄债券。1937年11月30日公布了《有奖债券法》,经济部委托满洲兴业银行进行发行,日伪美其名曰“为求人民养成储蓄良习”。第一回储蓄债券以券面200万元折100万元,曾通过兴业银行董事召开的摊派债券座谈会向绅商推销。满洲兴业银行从1938年月开始发行摊派储蓄债券,从最初的5 987万元,到1941年26 802万元,4年间共累计63 645万元。[10]直到伪满末期发行愈加凶猛,发行超过2亿元,但是偿还率不到4%。

(二)建立强制摊派的法律制度

1.设立贮金部。伪满政府在1938年开始了强制国民储蓄运动,为加强统制,伪满中央银行建立贮金部并于12月18日颁布了《贮金部法》。其目的是为了将收入的储蓄资金,按法律规定进行运用。规定了贮金部的应存入资金包括:邮政储金及邮局转账存入的款项、邮政生命保险及政府职员共济的特别会计公积金等。贮金部资金运用的方面包括:国债或地方债、公司的股票或社债的应募、承兑或买入,经济部制定的有价证券的承兑等,满洲中央银行的存款等。贮金部存款来源的84%为邮政储金,而资金运用的80.4%为购买公债。

2.强制国民储蓄运动的开展。在1938年开展“富家强国”运动的基础上,1939年开展了加强版的“国民储蓄时间旬”,储蓄目标额度增加到8亿元,指标增加了60%,完成率却逐年下降(见表3)。根据《国民储蓄运动强化要纲》,开展储蓄运动的地区从城市逐渐扩展到农村。储蓄额度由地区储蓄会、单位储蓄会及职业储蓄会分摊。[11]

表3 伪满洲国储蓄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单位:千元

1941年经济部又实施了国民储蓄奖励政策,组成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储蓄金融机关委员会、储蓄宣传队,积极鼓动全民储蓄,采取了调整利率、简化储蓄手续、扶植有价证券市场、就地募集地方公债等有利于开展国民储蓄的实质性方法。

伪满中期的这五年时间,从实施《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中提到的“力图民众金融机关及一般金融机关之完备”入手,完善了服务于伪满金融统制的金融机构制度建设。通过整顿及管控金融状况,不断修改了加强金融统制的各种政策法规,实现了对产金收买、货币资金、利率信贷、外汇兑换四个方面的金融制度规范。最后通过强制和摊派性质的畸形制度体系的建立来体现金融制度已深入统制的霸权与力量。这三个方面的金融制度建设层层递进,皆服务于伪满中期产业开发的大量资金需求,逐层显现出日伪统制东北金融的野心及侵略本性。

[1][日]田中铁三郎在第九届股东总会上及第二次银行恳谈会上的演说[N].满洲中央银行行报,第二二三、二二六号,康德四年.

[2]石玥.伪满初期金融制度考察[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0.

[3][4][7][8][9][12]吉林省金融研究所.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247-248、505、256、260、284、510.

[5][11]枥仓正一.满洲中央银行十年史[M].长春:满洲中央银行发行所,康德九年:187-188、189-190.

[6]付丽颖.伪满洲国中期金融统制的强化(1937-1941)[J].外国问题研究,2011,(1):19.

[10]孙邦主编.伪满史料丛书·经济掠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539.

The Review on the Financial System Control during the Mid Period of the Manchuria

SHI Yue1,2
(1.Jilin Province Financial Culture Research Center,Changchun 130028,China 2.School of Finance,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system during the preliminary stage(1932-1936),Manchukuo entered a new phase(1937-1941).The Japanese imperialists adjusted the financial system continuously and tightened th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its control to serve the large-scale industrial developments.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financial system control such as restructur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increasing gold purchasing,strengthening capital control and exchange management,limiting the level of interest rates and compulsory savings,etc.Then it analyzed the changes on the gradual-in-depth financial system which reflected the process of reinforcement,and revealed the colonial nature of Japanese imperialism.

Manchukuo;financial system;Central Bank of Manchukuo

F832.9

A

2016-08-08

1671-6671(2016)06-0058-06

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基地项目(JRWH2016007)

石玥(198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史。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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