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外科技金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11-08王文昭
王文昭
(1.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浅析国外科技金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文昭1,2
(1.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科技金融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科技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研究国外科技金融政策对于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没有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资金的支持,单纯依靠科技企业自身,科技金融难以得到长足发展。不管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政府政策上的支持都是发展科技金融的必要条件。完善的法律环境和配套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良好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科技金融;政策;金融机构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史,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均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科技金融的市场中,政府的作用尤为突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资金的支持,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科技金融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而凡是科技金融发展迅速的国家,政府在制定政策、创造环境、控制风险等方面都对科技金融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国外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科技金融政策
国外金融对科技的支持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得以体现:政府的推动政策、风险投资市场、风险信贷市场以及资本市场。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完善法律环境和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的法律坏境和健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充分了解和理解国外先进的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对促进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完善的法律坏境
美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市场为核心的,而德国和日本则是以银行为主导的,但无论是以市场为核心还是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完善的法律坏境对科技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
1.美国
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美国政府为了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见表1),为美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除了立法上对科技金融予以支持,美国还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美国首先加大了研究和开发(R&D)的财政投入,从1970年开始,美国政府依托本国雄厚的国家财力不断加大在研发方面的财政预算,特别是2008年以后,美国执行了“美国竞争力计划”,对美国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设施装备等四个研究主体部分都加大了资金投入,研发占比逐年提高。截至2014年,美国在研究与开发上的财政投入已由1970年的149亿美元增加到4 535亿美元,占GDP的百分比也由0.1%增加到2.8%;其次,美国还设立了科学基金,促进企业与大学及科研机构合作;最后,美国政府对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创新产品采取优先采购的政策,扶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良性发展。[1]
在税收政策方面,美国采取了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及税收抵免等三种方式。1978年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创业投资的收益税为29%,1981年又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的百分比降到了20%;对投入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施行至少5年的收税豁免;对设备折旧也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政策。1982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对小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规定所有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一定比例向小企业创新计划提供资金;研发经费超过2 000万美元但不到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机构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均可向SBA申请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促使其专利发明变成现实。1986年,美国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40%减半课税。随后,美国又相继通过了几次降低税收的法案,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发展。2001年,美国实施了研发领域永久税费优惠的政策,大大促进了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使美国在全球领域里长久地保持着科技领先、经济领先的优势。[2]
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起就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形成了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58年,美国批准成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投资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各种政策性的金融支持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并使美国的经济长期处于繁荣状态。
2.德国
在立法上,德国政府在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于1965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正,对中小企业采取登记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参与竞争,进一步优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于登记的中小企业,德国政府还设立了秘书处及类似的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小企业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除了立法上的支持,德国政府也采取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例如在财政补贴方面,德国设立了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研究和技术投资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投资实施15%—23%的财政补贴,并对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给予50%的研究补助,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援助。德国政府还引用资金资助中小企业成立协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在税收优惠方面,德国政府采取了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以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三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德国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采取了资金支持,设立了小型技术企业参与基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3.日本
在立法上,日本有着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既有组织法,又有促进法和行为法,可以说相对于其他国家,日本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是最完备的。1963年,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这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日本中小企业其他政策的基石和基础。该法案中,日本明确了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日本总体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在《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度》(1967)、《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5)等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创办、研发支持、研究转化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条例,支持日本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使日本的产业发展有了较大的提高。
在税收优惠方面,日本主要采取了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的政策:对中小企业征收22%的法人所得税,比大企业低8个百分点;股权转让收入收益按75%征税,并对保留金采取免征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采取28%和37.5%的两部分分段式征税。
同时,日本政府还采取贷款倾斜的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行金融支持,通过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银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运用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
4.以色列
以色列是中东地区唯一的发达国家,科技的创新和领先是以色列得以在短短几十年内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以色列政府长期注重对科技研究的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有效促进了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对以色列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立法上,以色列于1959年颁布了《资本投资鼓励法》,鼓励以色列境内外人士对以色列“核准企业”投资,并对投资公司或者合作伙伴提供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的固定资产给予补贴、减税甚至免税的税务激励计划;该法还对以色列三个重点发展地区的企业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大大促进了以色列的资本发展。1969年,以色列政府颁布了《工业鼓励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鼓励政策。同年,以色列又颁布了《工业研发鼓励法》,对企业的研究项目提供最高50%的有条件津贴,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产品。此外,以色列采取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予以强有力的保护,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加快了以色列具有优势的科技创新的产业化进程。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存在着资金短缺、投资回报时间长以及创新风险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很难得以解决,因此就需要政府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弥补这一缺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以色列这些科技强国都相继建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美国
1953年,美国根据《中小企业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用来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资源和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援助;三是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四是通过提供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1958年,美国又设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BIC在SBA的管理下开展业务,属于民营金融机构。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小企业管理局享有长期的贷款优先权,通过风险投资、信用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参与企业股权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这种良性的循环机制使小企业投资公司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为美国的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德国
德国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融资支持的模式,建立了两大政策性银行即德国清算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政府每年向这两大政策性银行提供50亿欧元的资金以便其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2%—3%的贴息贷款,并且两大银行的利润都不必上缴,而是用来继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各州的政策性银行作为两大银行的补充,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类优惠贷款,协助中小企业通融资金,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此外,德国政府还设置了特殊专项贷款以及资本援助计划,重点扶持相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
3.日本
为了满足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政策性金融机构(见表2),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风险开发银行等等。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因此日本的政府直接投资比例也是在发达国家中最多的。
表2 日本政府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3][4]
尽管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的时间不同,且主要目的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低息融资、信用担保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了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4.以色列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具有优势的科技创新产业化进程,以色列建立了多个高效率的半官方机构(见表3)。这些机构不仅通过发行基金等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资助,还为企业提供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表3 以色列政府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5]
此外,以色列政府还通过科技孵化器、创新企业促进计划、种子基金计划以及国家担保基金等形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资金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政府担保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对通过评估审核的企业提供约合6.5万美元的贷款,有效促进了前种子器的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相关启示借鉴
不管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政府政策上的支持都是发展科技金融的必要条件。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配套两方面措施缺一不可,互为补充。
从国外的相关政策来看,我国应尽快构建一个完善、优质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层级较低、创新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因此急需通过立法保持科技金融政策的持续性和权威性。成熟的法律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仅能规范科技金融市场,使科技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还能促进科技金融市场稳定、健康的运行。[6]完善的法律环境包括制定法律和政策以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对政策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并提供相关资讯和培训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
除了建立健全优质完善的法律环境,建立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也是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效率。[6]从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的先进经验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直接投融资、信用担保或者间接投资等服务模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资助,满足处于不同成长阶段且有着不同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发展。
[1]李炳安.美国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1,(7).
[2]王富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1,(18):36-38.
[3]邓平,中国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9.
[4]李丹心,束兰根.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李善民,许金花,黄灿等.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案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47-50.
[6]吕鹰飞,桑晓曦.吉林省科技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51-58.
On the Inspiration of the Foreign Sci-tech&Finance Strategy to Chinese Sci-tech&Finance
WANG Wen-zhao1,2
(1.Sci-tech&Fi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Jilin Province,Changchun 130028,China;2.School of Finance,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Sci-tech&Finance is the chief pushing power for the growth of a country’s economy,yet it couldn’t develop without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al strategy.The research on foreign Sci-tech&Finance is of crucial import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ese Sci-tech&Finance.The facts show that without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al strategy and financial support,Sci-tech&Finance can’t develop well simply depending on enterprises themselves.Whether the country is led by market or government,the policy support of government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Good law environment and well-equipp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orm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tech&Finance pushed by government which have a good guide and Safeguard fun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edium-sized and small enterprises.
sci-tech&finance;policy;institutions of finance
F832
A
2016-10-20
1671-6671(2016)06-0071-05
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2016年专项课题(kj2016(1))
王文昭(198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耿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