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2016-10-21李驭
【摘要】本文所研究的单身女性生育权是社会非主流全体利益的体现,将从三方面论述:首先,简述学界关于单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的争论;第二,总结影响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障碍;最后,提出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途径。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辅助生育
一、单身女性是否应当享有生育权的争论
1、自1982年计划生育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在中国30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计划生育的主体限于作为夫妻的公民个人,是中国宪政体制的要求,是授权立法的惯例,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验。若承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既可能上位法的规定,又违反立法惯例,还可能越权立法。
2、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宪法》、《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和作为夫妻的个人。《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适龄单身女性生育权,在权利主体的上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超出了“执行与解释上位法”的授权立法范畴,是超越权限的体现。
3、违反立法惯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根据上位法授权条款制定地方性法规所遵守的立法惯例。
4、越权立法。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属于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没有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任何地方权力机关均不能越权立法。否则,有关机关可以撤销或者改变。
二、以违反传统伦理来否定
首先,截止现在,为法律所认可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仍然是一个文明的制度。文明的实现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对人性中动物性的约束来完成的。若没有婚姻制度的约束,人类出现道德危机的同时也会出现生存危机。因此,需要遵守现行的婚姻制度,人类的婚姻制度和生育制度的基本伦理是责任伦理,而婚内生育是最合伦理的生育制度。生育权的实现应当以婚姻制度和道德伦理为前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则更应该考虑孩子的权利,考虑到代际之间的权利协商,这一代人权利的实现不能以危害到下一代人权利为代价。
其次,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人利用该权利为自己规避计划生育制度,生育非婚生子女。这样,一会破坏计划生育政策,二会影响家庭稳定,造成社会动荡。
最后,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还可能会有近亲繁殖的危险,间接造成人口质量下降。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角度均不能充分否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具体理由如下:1、以违反法律规定来否定:(1)《宪法》、《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禁止单身女性的生育,所以,提出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是符合立法程序的。《吉林省人口與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社会争议很大,尤为激烈的是认为承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将会对其他地方女性的生育权造成不平等。其实,我们是误解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政府从来没有实质上统一过生育政策,于此相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通常只是规定有关生育的上层原则,具体的生育法规和政策则是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所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本质上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以违反传统伦理来否定:(1)首先,孩子在一个健全的家庭内成长固然是好的,但健全的家庭并不是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孩子成才的关键在教育和关爱,在这一点上,单身女性是可以做到的。其次,孩子是否能够获得父爱是法律所不能保障的。第三,孩子的代际平等权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众所周知,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胎儿还未出生之前,其并不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所以严格地来讲,胎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饿“人”,所以更不用说是享有权利。(2)单身女性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冲突,生育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集体人权为前提,而对集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则应该限于个人生育权利的合法领域,而不能以牺牲个人生育权为代价来换取集体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3)针对可能造成的近亲结婚的后果,笔者认为现有关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后果,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一风险。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障碍
1、缺乏宪法的明确保障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在民族独立、国家兴起、立宪主义成为潮流下,把个人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当中。但基本权利的思想毕竟先于一国宪法而存在,宪法是不可能逐一列举出个人基本权利的,所以,即使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应受到宪法保障。但将一些备受争议的基本权利列入宪法,可以起到排除争论的效果,节省司法资源。
2、缺乏对专职管理机关的规定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管理机关,但对管理机关如何进行管理并未规定,也未制定涉及实施许可的相关规范,所以这样的管理效果也可想而知。笔者认为,基于辅助生育技术的专业性和重要行,设立专门机关,配备专业人员等是很有必要的。
3、在辅助生育资料管理上的缺陷
我国关于辅助生育资料管理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唯一不足就是过于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而忽略了子女的知情权。这也是学者反对单身女性拥有生育权的根本原因之,侵害了子女的将来利益。
四、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1、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能够看出将单身女性生育权入宪的必要性,那么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如何将单身女性生育权归入宪法。笔者建议采用通过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纳入我国宪法的方法,即通过目的解释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纳入宪法的概括性条款中。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彰显了宪法的包容性,更能有效地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2、设立专职管理机关
政府可以设立人工受精及胚胎管理局专门负责辅助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其中的管理人员应当精通辅助生育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法律规定,该机关直接掌握着辅助生育的实施许可权。
3、明确规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孕育和培养新生儿,首先就应当对单身女性的生育年龄和生理进行限制。医学的相关研究表明,人类最佳的生育年龄为20-28岁,所以单身女性的生育年龄也应如此且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
其次,考虑到单亲家庭生活的不易,单身女性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良好的经济生活条件。此标准可以参照各地方的生活标准具体规定。
第三,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进行限制。为保证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吻合,应规定单身女性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如若再婚,除非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的子女,不得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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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善国, 倪正茂, 刘长秋. 辅助生殖技术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作者简介】
李驭(1990—),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