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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中止妊娠能不能让其赔偿

2016-09-14

方圆 2016年15期
关键词:保障法生育权基本权利

北京李先生:不久前,妻子怀孕了,但恰巧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妻子升职,但得知她怀孕后又有所顾虑。妻子为了升职,没有与我商量,擅自做了妊娠终止手术。我得知后非常生气,我母亲也因为受到打击住院了。我能向她要求损害赔偿吗?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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