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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属于谁

2011-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1年20期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妇女

1、金凤是个爱美的姑娘,她和阿虎商量婚后暂时不要孩子,阿虎出于对金凤的爱勉强同意了。

2、婚后两年,家人一直在催促他们俩生孩子,阿虎也有些着急。无奈金凤仍然不改初衷,不愿意生育。

3、一天,金凤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心情非常郁闷。她瞒着阿虎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打掉了肚子里的孩子。

4、阿虎知道后极其愤怒。他认为妻子擅自做主,剥夺了自己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婚姻中的生育权到底应当属于谁?属于夫妻双方还是只属于妻子一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这其中是否包含了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

当前,国际上已有将生育权赋予妇女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也是签约国。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已明确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该法第1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基于性别原因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因为,子女的孕育虽然要由丈夫提供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却要由妻子独自完成,妇女须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将生育权赋予妇女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在立法讨论中,的确曾有一种观点主张“夫妻应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此观点明显地缺乏性别意识。从表面上看,它强调了男女生育权的平等,但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也就等于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因而这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综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妻子有权利选择不生育孩子,妻子怀孕后未经丈夫同意而堕胎不违反法律。夫妻在生育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双方应充分协商,争取求得意愿统一;如果双方互不谅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只好走上离婚之途,但丈夫不能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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