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侦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建设

2016-10-15黄玲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人权保障检察监督

黄玲

【摘 要】 文章论述了证据合法性建设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分析了证据合法性建设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短板,探讨在刑事侦查中证据合法性建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强化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权利保障;在侦查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最大化实现客观证据向法律证据转变。

【关键词】 证据合法;刑事侦查;检察监督;人权保障

证据贯穿于刑事案件诉讼全过程,而最接近于案发现场,最接近于证据的诉讼环节是侦查环节。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发生显著变化,侦查阶段证据合法性建设成为落实诉讼制度改革措施的第一步。

一、证据合法性建设在刑事侦查中扮演的角色

一方面,从证据合法性在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定位来看: 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侦查活动中的证据过分依赖,不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依据的是侦查机关认定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就连审判庭进行法庭审理时,也是以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裁判依据,法庭辩护成为了仅停留在立法规定层面的形式权利,不能实质起到维护被告人人权的效果。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确立,很多人误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即要确立法庭审判在整个诉讼中的中心地位。[1]其实不然,以审判为中心确实是要提升法庭实质审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但并非中心地位,而是实现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权相互配合,互相分工的地位;要求更注重证据庭审化,强调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2]但不管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侦查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审前程序。只有完成好了侦查阶段的证据搜集,利用证据还原法律事实,尽可能地使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为检察公诉、法院裁判的进行提供实现可能性。

另一方面,从证据合法性建设在刑事侦查中的定位来看: 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强调以庭审为中心,而以庭审为中心实质就是强调证据的庭审化。证据庭审化的实现并非只依赖于庭审上的举证、验证、质证、认证过程,而是在确保审前程序各环节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合法的前提下,诉讼才有可能走入庭审程序,进一步对庭审中的证据提出要求。侦查作为连接案件现场真相与诉讼程序的桥梁,其所获取的证据是离真实最接近的证据。越具重要的地位,对其合法性审查越需严格谨慎。因为刑事侦查中证据的不合法,很容易造成一步错步步错的局面,所以证据合法性建设既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障人权立法的具体行动,亦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制度支撑。

二、证据合法性建设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短板

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是通过以立法形式对侦查阶段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带动侦查实践中的证据合法性要求。但现实侦查过程中的证据合法性建设却存在阻碍。

第一,刑诉法第113条[3]要求侦查工作不仅要找能为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有罪、罪重证据,还要找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的无罪、罪轻证据。而侦查人员在搜证的过程中,却对搜集有罪和罪重证据带有倾向性,而罪轻或无罪证据的寻找更多地变成了辩护人的职责。

第二,虽然新刑诉法第50、54条明文规定了非法言辞证据绝对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并未对具体启动主体、认定主体给出一一立法呈现。侦查机关为寻求办案捷径,总是依赖口供来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再循着案件线索寻求到更多能决定定罪量刑的证据。这种“由供到证”的办案捷径,促使侦查人员为获取更多有用的证据而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对17岁幼儿园保姆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而2002年因警察的刑讯逼供钱仁凤被迫认罪,判无期徒刑。就因以非法证据而断送了17岁少女13年青春时光。这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侦查人员合法搜证的重要性。

第三,侦查手段和技术上,新刑诉法第56条第2条对相关主体提出了非法收集的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规定。[4]虽然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适用了责任倒置原则,尽力降低了当事人等提出证据的要求,但是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仍是困难的。其一,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言,其在侦查阶段是严格受到束缚的。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总是会找各种理由尽可能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完全控制下想寻求相关线索或收集相关材料也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其二,新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采取全程录音录像。[5]而同步录音录像的主体依旧由侦查人员自己控制,侦查人员便拥有了选择开始录音录像的时间自主权,对其不利的非法讯问过程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完成,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仅在合法程序开始时同步。这仍在一定程度提供了规避不利侦查行为的可能性。相反还用立法形式将非法证据合法化,这容易让侦查机关钻法律的漏洞。

第四,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参与与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侦查机关过分自我发挥,膨胀了滋生非法证据的空间,从而难以在侦查中乃至后续的审查起诉及审判中除尽非法证据。尤其是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监督力度不够,很容易造成自己侦查,自己监督,自己提起公诉的局面。

第五,证人是刑事侦查中线索的重要提供者,侦查阶段对证人保障制度不健全,致使清楚知道案件真相或者案件重要线索的证人不敢发声,可能会出现客观证据存在,但客观证据因对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而无法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证据,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撤销。

三、证据合法性在刑事侦查中的多元化建设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的适用

一方面,证据收集方式上,改变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去寻求关联证据,甚至去创造证据的做法,落实先在侦查中发现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证据说服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取其供述,减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国家还需加大对侦查技术装备的财政投入,提高刑事偵查手段的科学性,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减少人为对证据样本的干扰和污染。另一方面,合理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手段,将其既作为非法证据收集的防范方式,又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据保存。

2、强化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权利保障

在侦查阶段明确任意自白规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用当事人权利的形式来制约侦查机关寻求口供走捷径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权利的维护必然需要辩护人的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立法虽然规定了侦查阶段一定的会见权,但现实中却被侦查机关灵活操控,变相剥夺了。应该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侦查期间,辩护人有见面权,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安排辩护人与当事人见面。同时讯问当事人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赋予辩护人的在场权,这有利于将非法证据防患于未然。

3、在侦查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要强化行使其对侦查进行过程中行为的事中监督权。在由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期间,要加强检察机关的在场权,尤其讯问当事人时的在场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主体应当进行更换。与其让侦查机关用录音录像作为自证清白的证据,不如由检察机关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行为,作为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手段。这样既避免了规避非法取证侦查行为的可能性,又保证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侦查行为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而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应该改变由自侦机关的检察监督部门监督,或者由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制度。因为检察系统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考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系统内监督,避免出现自侦自监。可以由同级其他检察院实行检察监督。

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最大化实现客观证据向法律证据转变

我国应当落实传闻证据规则,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证据的庭审化,防止会说话的证人因为无法确保自身安全而使客观人证流失。因此,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能在侦查阶段甚至在庭审上放心地讲述所见的案件事实,确保证据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性。

四、结语

证据合法性建设至关重要,非法的证据只会让非法的行为合法化,让无罪之人蒙冤,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只有合法证据才能实现各个刑事诉讼环节合法,办案人员守法,减少冤假错案,人民才会信法,并愿意遵法。法治才会越走越远,并越走越好。

【注 释】

[1] 参见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2).

[2] 许琳琳.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监督制度构建N.企业导报,2015年(19).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4]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 《刑事訴讼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猜你喜欢

刑事侦查人权保障检察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研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的人权保障核心探索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对司法确认程序实施检察监督之实践分析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及对策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探析
浅谈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