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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

2016-08-09陶岩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关键词:诉讼法立案民事

陶岩

[摘 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律师只有正确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规则,才能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中发挥好功能和作用,最后实现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3 — 02

引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程序,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专章系统的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采取的救济程序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但是这种程序设计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发明显,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多达到撤销原裁判文书的诉讼结果,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未解决;第三人提出新诉讼并不能直接阻却原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难以保护。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吸取了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救济的合理元素,对原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衡设计。在原裁判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合理安排了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对抗机制,最终在裁判规则上最大化的实现了诉讼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则和适用,对律师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必要的解析,旨在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让诉讼法的程序公平精神更为深入人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包含了二个诉讼程序。一是诉讼当时第三人参加程序审理,二是诉讼结束后第三人重新启动原判审理,也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现行民事诉法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界定是:具有独立请求权和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规则

1.立案审查标准高于一般诉讼案件

按照一般诉讼立案审查规则,当事人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但是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原告起诉立案条件具有更高的审查标准。首先,第三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理解,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其次,第三人应当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主要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或明显过错未能参加诉讼。最后,第三人还要直接证明原裁判文书全部或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2.立案审查程序特殊

一般诉讼案件,原告提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度决定收案,决定立案后向被告方送达起诉状,被告方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立案后才进入实体程序审理。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就将起诉状送交对方,赋予对方立案前答辩权,必要时甚至还可以先行询问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在30日内综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该立案审查程序实际是在立案前就进入实体程序审理。

3.排除一定类型案件或事项

按照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这四大类型的案件或事项的裁判结果或因为另有程序安排、或因为非当事人私权利等原因第三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4.诉讼参与人地位特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处于原告诉讼地位,原裁判中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不变,其他当事人均为被告。

5.特殊的裁判规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个关联的请求,一是第三人认为原裁判错误或部分错误请求撤销,二是第三人认为涉案标的物其享有民事权利请求确认。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既要审查原裁判主文内容是否错误或部分错误且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还要审查第三人民事权利是否成立。

第三人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三人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三人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标的案件(原裁判案件本文称为标的案件)最后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将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笔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时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作出考虑和安排。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自然不能上诉。显然本解释相应条款缺失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

6.中止原判执行的二种途径和规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给予了充分尊重。司法解释规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期间原判决并不当然停止执行。这也是对原裁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护,体现诉讼权利公平对等。作为第三人只能通过二个程序请求中止执行,一是原告(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是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直至执行异议之诉,达到中止执行目的。

7.标的案进入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规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这时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向标的案要求重新审理,再审程序对标的案也要进行重新审理。司法解释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8.第三方不同程序选择带来的相互排斥的救济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第三人和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作为标的案件第三方不同的程序选择。如果第三方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要求对原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该第三方则称之为“第三人”。第三人为了阻却原裁判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无权对原裁判申请再审,而应当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第三方直接提出的执行异议,其诉讼地位称之为“案外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其有权对原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但无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律师实务操作

正确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规则,才能准确把握律师实务操作,在解析规则的过程中领悟律师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这样才能促进律师业务的规范和提升。

律师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把好“入口关”。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一方时,必须立案前将未参加诉讼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原因和证据、原裁判存在错误或部分错误的证据和理由、第三人享有诉讼标的物民事权利的证据充分收集和固定。还要正确列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确定管辖法院。更要正确书写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必须严格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裁判规则针对性书写,明确原裁判文书的错误并损害第三人民事权利之处(主要针对判项),并请求改变或撤销该裁判文书错误内容。诉讼请求参考例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X法律文书第X项内容,依法确认该标的物原告享有X权利”。

对于法律文书的错误内容以及如何损害第三人民事权利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书写。之后将起诉状连同相应的证据材料全部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切记不能搞证据突击,将关键证据留存“后发制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特殊规则要求原告方必须将立案举证标准趋近于开庭举证质证标准。

如果律师作为原裁判当事人一方,也就是诉讼地位中的被告一方。律师一定帮助当事人行使好立案前答辩权,在人民法院送交起诉状后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核心答辩意见应当是不同意立案、原裁判无错误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利或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合法民事权利、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等事实和理由。

其次,作为标的案件的第三方,律师要帮助当事人确定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程序的策略,注意程序选择的排斥性。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第三方一旦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再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反之亦然。二个程序自身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在第三方主张权利之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当充分沟通,了解不同程序,最后由当事人作出决策。当然,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程序,都是对原裁判既判力的挑战,无需隐晦的还有办案法官不可避免的自我保护心理所带来的反作用。二种程序选择并无本质区别,但律师要做到向当事人释明和正确运用程序规则。

最后,律师要充分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规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第三人)一方律师,立案前后都要考虑中止执行原裁判法律文书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申请中止执行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不得处分标的物并没有做排斥处理。原告方在诉讼中要及时提供担保要求中止执行。如果立案前情况紧急的或诉讼中存在不被准许中止执行风险的,原告要及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直至执行异议之诉,此期间执行标的人民法院除非申请人担保否则是不得处分的。律师应当建议原告方双管齐下,充分行使好中止执行申请权。

律师还要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特殊规则,原裁判的合议庭成员是不能参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这是律师无论代表哪一方参加诉讼都应考虑的事项。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维护诚信诉讼和人民法院裁判权威之间依当事人申请产生的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的进一步延伸保护。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的矛盾和诉讼现象的产生,民事诉讼法还会与时俱进,不断创设出更为科学公平的制度安排。我们国家的诉讼法更会不断前进,为法治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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