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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终极所有权问题研究
——正当性基础的理论阐释

2016-07-30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7期
关键词:全总终极所有权

● 李文涛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终极所有权问题研究
——正当性基础的理论阐释

● 李文涛

内容摘要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的基础。该正当性基础源于工会社团的自治、工会组织的建构及其目的实现之必须,源于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及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原理,并基于工会资产的集约化经管之需要。当前我国地方各级工会资产流失严重的现实问题也为终极所有权的确立和适用提出了强烈吁求。全总终极所有权并不改变物权的归属,而仅仅是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管、约束、保护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工会资产,助力其保值增值,确立各级工会独立之法律地位并实现其职能与目的。

关 键 词中华全国总工会 各级工会资产 终极所有权

李文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电子邮箱:lilitaotaobyt@163.com。

《中国工会章程》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何为终极所有权?其具体内容、法律性质、正当性基础是什么?终极所有权何以实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经典所有权理论不断提出挑战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工会组织、工人运动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转折时期,针对我国地方各级工会资产流失严重的现实状况,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深刻检讨、反思和研究。

一、何为终极所有权?

在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概念和规则源于物权制度,即人对物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即人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利益。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一个物的完全权利,是任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权利,但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诸多法律对所有权做出了规定 。

大陆法系的物权经典理论认为:一物一权,即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及于一个物。既然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终极所有权。对终极所有权的阐释不能突破经典理论的框架,否则将动摇物权的根基,损害所有权保护的基本规则,破坏基本的私法秩序。因此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内,终极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最终的所有权,其意义不在于改变物权的归属、动摇一物一权的基本规则,而在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约束。在某种意义上说,终极所有权的内容之一是对所有人的权利,其并不改变物权的归属,而是将监管人针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而获得的监管利益上升为权利,即为终极所有权。这是阐释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的终极所有权的逻辑起点。

二、何为全总终极所有权?

正如上文所述,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不能从文义上理解,其核心是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而非我国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概念,全总终极所有权并不改变物权的归属,地方各级工会依然享有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全总终极所有权是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所享有的监督管理利益而形成的权利。该终极所有权源于全总对各级工会的领导关系,基于社团自治章程的规定,同时由我国工会法确认。该权利属于社会团体内部约定并经法律确认的特殊权利,其带有“权力”的色彩,但依然属于社会团体的权利。全总基于对各级工会的领导关系,对各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处置地方工会资产。

基于民法原理,全总终极所有权在权利性质上说,是否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否是一种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他物权?或者其是否是一种对地方各级工会的债权?或者其是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包含了他物权和债权的特征?

如果从他物权角度考虑,则全总终极所有权首先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章程》第38条、我国《工会法》第4条的引致性规范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涉及和物权法的衔接问题,还涉及与所有权以及他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非常复杂,这些问题对物权法体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如果将全总终极所有权解释为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则需要明确其公示、生效、对抗、效力范围、取得、移转、消灭等一系列问题,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适用中的诸多问题。

如果从债权角度考虑,则涉及全总对地方各级工会的请求权的内容、范围、行使方式等问题。但由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其权利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只能向特定人请求,其二只能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其效力不如物权。而且这种债权请求权,似乎和全总与地方各级工会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太符合 。但是债权的权能和效力规则可以类推适用于全总终极所有权,尤其是涉及第三人侵害地方工会资产而地方工会不作为时,或者地方工会以非正常交易方式处分管理工会资产时,全总可基于债法上保全制度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如果从工会组织建构来看,全总与地方各级工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全总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的终极所有权是监管权的体现,是上级社团组织对下级社团组织资产的监督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团组织间的权利。民法理论认为,根据权利对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权、身份权、人格权和社员权。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社员基于其社员地位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在民法上有特殊的定位 。可见社团成员对社团的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而社团法人集团内部的上级社团法人对下级社团法人之间的权利,则是民法上一种更为特殊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全总终极所有权包括社团法人之间特殊的监管权的属性。

笔者倾向于全总终极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权利类型,其包括他物权、债权、社团监管权的属性,而且还带有职责的色彩,因为全总与地方各级工会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全总终极所有权的核心是全总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利益,其主要内容是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的限制与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各级工会资产,促进其更好实现工会组织的目的。

三、全总终极所有权正当性基础的法律依据

寻找全总终极所有权的正当性的基础,首先需要寻找我国现行生效的法律规范。生效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全总终极所有权命题的提出正基于此,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38条第1句后段明确规定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我国《工会法》第4条第1款后段明确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我国《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章程对工会的约束力,即工会章程的条款得到法律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工会章程规定的全总终极所有权条款也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工会必须依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及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工会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载体。职工参加或者组建工会组织,首先必须完全接受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在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无权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法通过引致性规范明确了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

全总终极所有权源于全总对各级工会的领导权。《工会法》第9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中国工会章程》第9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法》第10条第5款明确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工会组织的最高上级工会,对所有下级工会都享有领导权。

全总终极所有权包括对各级工会资产和经费的监督管理权,包括最终的处置权。《工会法》第42条第3款第2句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全总制定各级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这说明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享有监督管理权,这也是全总终极所有权的体现之一。《中国工会章程》第40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全总对各级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后的经费资产有最终的处置权。

四、全总终极所有权正当性基础之阐释

1.社团自治的选择

人类的社会生活,不仅仅是以个人为单位展开的,还有团体的存在。团体以其财产为基础,通过其行动达到一定的目的,社团财产以实现社团目的而存在。人类社会的生活关系是复杂的团体构成与团体交涉的关系,各种团体担当着个人无法达到的“社会性作用” 。社团的成立、运作、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源于社团成员的自治。社团自治是思考社团问题、分析社团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正如民法案例分析中的请求权检索,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是请求权检索的逻辑起点。尊重社团自治,是社团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命题。因此寻找全总终极所有权的正当性的理论基础首先需要考虑工会组织内部的自治约定。

工会是私法人,工会之章程具有私法人自治章程之意义。我国《台湾工会法》第1条规定的工会宗旨: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知能,发展生产事业,改善劳工生活。工会必须具备自主性、纯粹性、明确团体利益意识、民主原则 。中国工会章程属于全国工会组织的自治规范,体现了工会组织内部的自治,其约定合法有效,应对受到保护和尊重。工会章程作为工会组织的“宪法”,在工会组织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直接约束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会员,《中国工会章程》第38条规定的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的终极所有权系工会组织内部的自治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社团内部自治首先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是中国所有工会组织自治协商的结果,并将以中国工会章程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 。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是中国工会组织内部意思自治的结果。

2.全国工会组织建构和资产管理的需要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经济团体;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 。工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系为共同的目而组成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集团需要为共同目的而建构一定的体系。

全国工会组织的建构体系是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各级工会的工作,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该关系直接表明全总对各级工会享有领导权,该领导权包括对各全总级工会资产的监督权、管理权。全总对各级工会享有终极所有权是全总领导各级工会工作的必然体现。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是建立统一工会组织,完善工会内部治理结构,保护工会资产的不二法门。只有确立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统一管理和领导,才能切实保护各级工会资产,确立工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减少各级地方政府非法干预。确立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有利于工会资产的全国统一监管,有利于全国工会组织的统一领导,这是全国工会组织建构的必须。

2005年8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全总书记处授权其对全国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养院、海员俱乐部、旅行社、宾馆、互助合作事业和各类经济实体等工会企事业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会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确立全总对全国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主要体现为全总制定工会资产监管原则和规章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工会资产监管和运营行为,全总保留对工会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必要时有权对工会资产统一配置,拥有最终处置权 。

3.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适用

近代以来,传统民法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对权利、权利的行使、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全新的命题,所有权也被认为负担了一定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应对受到限制和约束。各级工会对其工会资产享有的所有权更是如此,而且工会作为负担社会公益职能的社会团体,其工会资产负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应对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德国民法学者梅迪库斯认为,没有哪项权利没有任何限制,尽管法律为所有权提供一种最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所有人依然受到种种限制。如善意取得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有权被剥夺了。尤其是法律对土地所有人的限制,如相邻关系、航空交通法剥夺了所有人的空间权、水利法剥夺了所有人的对地下水的所有权、矿业法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所有人对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狩猎法限制了所有人的狩猎权 。拉伦茨则主张,所有权的社会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必须同某个集体在有限的空间内的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相符合。在魏玛宪法中,立法者就已经将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这一思想提升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基本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它的行使应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采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话来说,抛弃了那种个人利益无论如何都应高于集体利益的所有权制度 。德国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工会作为肩负特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工会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更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提出,所有的私权,归根结底,可以说都是为了社会共同生活而存在的。因此,私权从其成立的本原起,就只能是与社会全体的福祉相调和才能够存在的,承认私权的社会性、公共性,是思想的发展 。近江幸治认为,《日本民法典》第1条倡导私权的社会性、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是贯穿民法典的理念,私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并非表明公益优先的全体主义思想,而应将其理解为对私权绝对性的内在制约原理。在日本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私人的所有权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必须与社会利益相协调一致,所有权的产生、发展、本质是与社会公共福祉紧密关联的。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权利在本质上有双重功能,一为满足权利人个人的需要,二为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台湾地区民法在维护契约自由并保障私有财产的前提下,同时注意权利的社会性及公平正义的原则,以谋求社会利益的调和 。

在英美国家,工会会员对工会财务状况享有广泛的检查权,工会组织有义务保持完整的财务记录。工会会员有权防止工会资产的滥用和浪费,工会资产受到严格的监控。工会资产必须受到监督和核查。工会必须做好各项会计记录,该记录包括各种交易、资产变化以及承担各种责任。工会必须采取一种良好的系统,该系统很好地管理工会的资产流转、现金流以及工会的收入情况。工会关于工会资产状况和工会资产交易的财务记录必须是真实的、公平的。英美普通法上刑法规则对针对工会资产的滥用行为、欺诈行为进行调整 。

基于所有权的社会性原理,各级工会享有的所有权更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更应当服务于工会社团的目的,其行使更应当受到限制,全总通过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享有终极所有权符合所有权的社会性原理。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工会组织的基本需要,也必须与全国工会组织的共同目的相一致。

4.工会资产所有权特定目的的体现

在某种意义上,各级工会财产正如信托财产一样,是为特定目的和利益存在的,工会的基本目的和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资产必须服务于工人的福祉和利益,而不能被滥用或闲置。各级工会的资产只能为工会组织的目的而存在,否则其财产所有权没有任何意义。

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 。工会组织的目的是“维持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以及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 。工会是由劳动者为劳动条件之维持与改善以及经济地位向上之目的,依据民主原则所组织的永久性社团 。工会是指一个组织(永久的或者临时的),包括职工,其主要目的在于调整职工和雇主以及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 。工会的直接目的是限于劳动与资本之间必不可免的日常斗争。工会的目的绝不是狭隘的自私自利的,工会的终极目的是千百万被压迫大众的全部解放 。工会是雇员的自愿联合体,其目标是改善其成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工会的重要任务是,成为和雇主实力平衡的集体合同伙伴。此外,它还提供其他服务,如培训、保险、法律咨询等等 。列宁甚至提出,工会不仅是产业无产阶级在历史上所必需的,而且是在历史上必然产生的组织。工会应该不从一个机关的利益出发,而从整个劳动和国民经济的利益出发 。从工会的目的可以看出,工会的存在即为谋求职工福祉,改善职工生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促进社会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的目的正基于工会之目的。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恰恰是为了实现该目的。

全总终极所有权没有否认各级工会对工会资产的所有权,只是更加明确了各级工会资产所负担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明确了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行使所实现的目的。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有利于统一并切实实现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的目的和功能,更好地维护工人利益。

5.全国工会资产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全总终极所有权有助于全国各级工会资产的统一管理,有助于全国工会资产的整合,提高工会资产的效率,体现工会资产规模化、集约化的优势。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来看,各级工会资产由全总统一监督管理,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增加交易的机会、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提高资产交易的效率,并能使得工会资产更好整合,更好地实现工会资产的价值和目的。如在全总的推动下,将全国各级工会的职工文化宫、职工疗养机构整合,组建全国工会酒店集团,并尝试在全国开展连锁经营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工会资产的效率,也可以大大便利和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基于全总对各级工会的终极所有权,全总可针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整理分类。全总对各级工会的职工培训机构及研究机构,可考虑建立全国工会学校(院)系统,整合工会的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全总对各级工会的职工疗养机构及海员俱乐部,可考虑建立全国职工酒店集团,整合工会的餐饮住宿服务资源;全总对各级工会的职工文化宫、文化馆,可考虑建立全国职工文化传媒集团和全国工会体育集团,整合工会的文化资源和体育资源;全总对各级工会的其他资产或机构,可考虑整合并建立全国工会资产管理集团,优化工会资产。

6.现实的吁求:各级工会资产流失严重、亟需获得更强有力的保护

目前,我国工会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地方各级工会资产被地方政府侵占、该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工会甚至无法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些问题表明,各级工会资产亟需获得更加有利的保护。

依据中国工会年鉴2012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各地区各级工会职工文化体育设施具体情况如下,我国基层工会的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总计56273个,工会直属图书馆(藏书1万册以上)44331个,工会直属体育馆、体育馆数60851个;基层以上工会的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6038个,工会直属图书馆(藏书1万册以上)6247个,工会直属体育场、体育馆4644个 。

笔者根据中国工会年鉴2011年的数据和2012年数据的对比,通过分省比较,发现几个省的基层工会及中直机关基层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的个数出现了负增长,具体表格如下。

从2011年和2012年的基层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数据比较来看,河北的数据从2974个锐减到1986个,减少了988个。河南的数据从3214个减少到2536个,减少了678个。广西的数据从2016个减少到1971个,减少了45个。贵州的数据从365个减少到329个,减少了36个,云南的数据从1283个减少到1156个,减少了127个,中直机关的数据从7个减少到4个,减少了3个。

基层工会文化宫、俱乐部数字的减少有诸多因素,但是其中可能涉及工会资产流失问题,如河北基层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在短短1年时间内减少近1000个,其中原因和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考察。基层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往往在各个城市的核心地段,其价值不低,其升值空间更是不可小觑。

从统计数据来看,有些省基层工会直属图书馆、体育场馆也有减少的现象,如河南基层工会直属图书馆从2011年的2373个锐减到2012年的1378个,减少了995个。广西基层工会直属体育场馆从2011年的1277个锐减到2012年的563个,减少了714个。具体情况如下列表格。

从历年中国工会年鉴统计的各地区各级工会职工文化体育设施情况的数据来看,虽然全国总计的各项数据在增加,但是某些省的某些具体项目数据的负增长特别值得关注,其中很可能涉及工会资产的流失。某些省基层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体育场馆数量的锐减,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工会资产保护是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须臾不可懈怠。

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其在中央机关和部门中的地位和序列,非常重要,确立全总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全总可名正言顺地以中央社团名义对地方政府的不法侵害工会资产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施加影响,能更好地保护各级工会资产。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能为各级工会资产所有权的保护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和支持,并能更好服务各级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很大一部分的起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地方各级工会资产,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在我国目前财产权保护亟需加强的时代背景下,明确并适用全总终极所有权规则现实意义更为重大。

表1 中直机关、部分省基层工会直属文化宫俱乐部数(个)年度比较格

表2 中直机关、部分省基层工会直属图书馆数(个)年度比较表

表3 中直机关、部分省基层工会直属体育场馆数(个)年度比较表

7.域外的比较分析

从各国工会组织的比较分析来看,各国工会组织几乎都有全国规模的工会联盟组织,但其职权和领导机制与中国存在区别。域外工会联盟组织享有的权利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所不同。这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法国行业工会之唯一目的是研究并保卫由工会章程所指的人员的集体与个人的物质权利、精神权利与利益。行业工会可以将其一部分资金用于建设简易住宅、获得土地以便开设工人乐园、开展体育活动及为卫生场所。行业协议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其成员之间设立互助与退休专项资金管理处。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法国工会资产的目的与中国工会相同,但其并不存在一个全国工会联盟组织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

美国工会运动的最高联盟是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AFL-CLO),这个联盟是由102个国际工会组织组成的一个自愿组织,代表了美国所有工会会员数量的70%,其余30%的会员中的大部分属于其他大的工会,如卡车司机工会。美国劳联产联并不直接介入集体合同的协商和谈判,其首要作用是在政治领域代表劳工的声音,这种作用是通过选举中的政治活动和对议员进行游说来实现的 。美国工会的最高联盟劳联产联与其成员不存在我国上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德国工会联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工会组织,五金产业工会是最大的自由单独工会。德国工会联盟包括以下工会:建筑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工会;矿山、化学和能源产业工会、铁路和交通工会;教育和科学工会;五金产业工会;营养、餐饮和饭店业工会;警察工会;联合服务业工会 。德国工会联合会是由16个产业工会所组成的联盟,它致力于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工会的原则,各个成员工会彼此独立、不相依赖。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章程,自己决定财政问题,在它们各自的代表大会上决定具体正常方针路线。各工会的财政支付能力相差巨大 。德国工会财政各自独立,不存在工会联盟的终极所有权。

英国的总工会(the Trade Union Congress/ TUC)成立于1868年,它缺乏其他国家的工会中央机构所拥有的权力。但在西欧国家中,它是唯一几乎将所有重要工会都纳入其中的工会联合会。1999年,它有74个附属工会,会员总数达到680万人以上。20世纪70年代,总工会在工党政府主导的社团决策制定程序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按照其章程规定,总工会有权干预其附属工会间的法律争议。英国总工会在财产上对其工会组织会员并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利。

日本工会存在多会制,即一个企业存在几个工会,只要满足工会成立的条件即可。大企业可能存在几个不同的工会。相同产业的多个工会经常会组成一个产业联合工会,但产业层面的集体交涉很少。为提高企业工会在制定国家社会政策上的政治影响力,1989年成立了日本劳动工会总联合会,该组织吸收了原来的四个全国范围的工会联合会,会员占800万人,占工会总数的三分之二。日本工会主要是自愿结成的组织,工会的管理应该遵循自治原则 。日本劳动工会总联合会吸收的工会组织并不是日本全部的工会组织,而且其管理更多遵循自治原则。

通过对一些国家工会组织的简要比较分析可知,这些国家的工会组织没有类似我国的科层式具有领导关系的工会组织,也不没有国家中央工会组织享有地方各级工会组织终极所有权的制度。这也恰恰说明了产权制度与政治体制、文化传统、路径依赖等息息相关,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其实,各国的物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在形式上也存在诸多区别。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我国工会组织体系和资产管理体制是相符的。

五、全总终极所有权保护的举措

为应对各级工会资产流失的现实问题,保护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在我国社会团体组织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工会组织的变革大幕徐徐拉开之际,全总采取了诸多保护终极所有权的举措。

全总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则之治”的路径和预期,从工会资产的日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资产损失的问责等各个环节通过明确具体规范的制度规则进行监管。这些具体规则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试行)》、《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管理办法》等等。

全总还时时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专项检查,采取各省级工会、全总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和全总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更新改造、维修、装修项目);资产处置事项报批、审核和批复执行情况;改组改制、招商引资、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以下统称“合资合作”)事项管理情况;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及疗养院开展公益活动情况等诸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全总还积极做好各地区基层以上工会经费收缴和审查工作。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来看,2012年度,36个省级工会全面完成了向全总上缴经费较上年增长10%的目标,全年上缴经费16.6亿元,在京央企上缴全总经费2180万元,合计16.8亿元 。从2012年度各地区基层以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来看,基层以上工会开展了预算、决算审查的经费审查委员会33053个,基层以上工会开展了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31466个,基层以上工会开展了对下级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22523个,基层以上工会开展了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18229个 。

全总还积极做好工会资产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明确工会资产权属,完善工会资产的产权登记,完善工会资产统计管理的台帐制度。对地方政府非法侵害地方工会资产的情况,全总积极帮助地方工会维权,保护工会资产不受非法侵害。

结语 所有权的终极追问:变革中的工会资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是法律框内的自由享有,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尤其在现代文明社会,正是权利与权利互相尊重,才推动着法治的深入发展。所有权是你的,但资源是社会的!所有权的行使不可滥用,而应受到约束。工会资产虽然属于地方各级工会,但作为社会团体资产,其必须服务于社会团体的目的,必须受到全总的领导,全总对其有享有监督管理的利益,即终极所有权。全总终极所有权的命题提出了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终极追问,也提出了对所有权的终极追问,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可能正在引发产权制度和理论的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成立工会本身并不是目的。问题是工会是否对于雇员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改善以及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有所贡献。工会是雇员反对剥削和政治压迫斗争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但是,工会已经落在了社会经济发展、工人运动的后面。工会没有理由放弃他们的基本原则:社会公正、人们的团结互助、自由的民主以及国际合作,这些都是工会政策的基本要点。工会正处于比任何时刻都更加深刻的根本变化之中,但是它没有终结 。全总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必须对此予以回应。在某种意义上说,确立全总终极所有权也许并不是目的,问题是工会、工会资产应当对职工的权益做出贡献,并实现工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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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孟泉 Tel: 010-88383907 E-mail: mengquan1982@gmail.com

On 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Concerning Local Unions' Property:——A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of Justifiable Basis

Li Wentao
(School of Law,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Abstract: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concerning local unions’ property, which supported by law, have justifiable ground which basis on the autonomous and the object of trade unions, social obligations of ownership,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unions’ property and the circumvent of civil rights. Moreover the urgent problem that unions’ property are trespassed all over the country require the uphold the ultimate ownership. And the ultimate one, which does not change the attribution of property and whose object is protect the unions’ property and confirm the legal statute of unions, means that it supervises, protects, serves,restrains the union’ property.

Key Words: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Local Unions' Property; Ultimate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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