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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结构解析

2016-07-2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玮

中国商论 2016年23期
关键词:调整法律区域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玮

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结构解析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玮

区域经济法律调整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策略,但目前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尚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分立与互动,提出了实现区域经济二元结构协调发展的对策。

区域经济 二元结构 协调发展 对策

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是我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地区的深度融合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其中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如何在区域经济汇总实现法律协调成为了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突出问题。

1 区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解析

在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问题上,不同的专家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法律理论界认为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属于“一元调整”的范围,而从事具体法律工作的人士则赞同“二元调整说”,本文认为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属于二元调整范围,区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双重性的地位。一方面,区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子系统,同宏观经济之间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另一方面,区域经济是一个地区经济的集合体,包含该地区所有的市场经济,与该地区的企业经济之间也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对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既要兼顾国民经济,又要适当照顾区域间的企业,这就决定着对其实施调整的法律结构呈现出二元结构模式,因此,经济法对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应当对应于国家干预区域经济关系的层次化而采取宏观经济调控法和中观经济调控法并行调整的二元调整结构。

2 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分立与互动

法治化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主要驱动力,区域经济的法治化建设是进一步推动区域紧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现阶段区域经济管理的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有关区域经济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管理权限职能划分的规定。区域经济将保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而国民经济以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为主旨,区域经济运用多种手段对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革新成为微观经济调控,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整成为宏观经济调控,而微观经济调控与宏观经济调控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是微观经济调控的集合体,是国家区域经济的法律化,它规定着微观经济调控的范畴、职责。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立法主要由该行政区域的立法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而制定相应的区域经济法,区域立法具有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特点,各地立法之间的冲突严重,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甚至有部分地区为了实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制定具有排外色彩的规章制度,这一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原则,缺乏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了促进国民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当对应于国家干预区域经济关系的层次化而采取宏观经济调控法和微观经济调控法并行调整的二元调整结构。

3 区域经济二元结构协调发展的对策

3.1建立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协调机制

“行政区划”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是国家按照治理的需要将管辖地区按照空间位置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中含有不同的资源,承担着不同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行政区划的设置不仅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于国家的安定和团结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这是因为区域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如果行政区域设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地区纷争,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协调发展。因此,在设置行政区域时不仅要考虑政治形势,还要考虑经济利益和文化认同,在调整法律时要在现有行政区划范围既定的基础上,展开行政区划间的政府协调,从而为实现各经济区域的法律协调奠定一个大而坚实的基础。

3.2建立统一的区域立法体系

立法的统一是保持各经济区域法制统一的根本前提,区域经济法律一体化的实现,不仅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且对于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区域立法工作协作,是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增强地方立法总体实效,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迫切要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其实施和实现需要长久平稳的状态,而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法律法规最显著的特征,将区域内的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调整,从而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立法体系,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以及缺乏立法协调,我国各区域存在着立法权分散、立法主体不一、法律不统一的弊端,区域内的法规、规章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加大了区域执法的难度,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立法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包含立项、起草、审议、报批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多个工作部门,为了突破区域经济法律不协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区域要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委员会,邀请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及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组织委员就区域经济、社会和法治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将调查报告上交给区域内的立法机构,立法机构要建立健全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征求意见、专家和公众参与、评估论证、立法协商等立法工作机制,根据立法的缓急程度和实际需要,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宪法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盘点,对那些不利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对只满足当地经济发展而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相背离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为了保障区域协同发展,实现立法协调和统一,不仅要把专家、学者、律师纳入立法人才库,还要让他们尽快进入立法队伍,直接去起草法律。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也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对于统一的区域内立法体系进行评价和估量是必要的,这就要求区域内的各城市管理者根据本地实际,经常对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清理,对于制约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调整和废止。

3.3加强区域间的执法协调与合作体制

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高度融合,特别是电子商务的繁荣和发展,为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传统区域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搭建市场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平台,对于查处新兴领域的跨区域违法案件和重、特大案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共同促进区域市场经济大发展大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区域之间要加强交流合作,切实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对接,夯实接轨基础,优化接轨环境,建立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扎实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以典型案例评析为内容,开展区域间的执法交流与研讨,有效解决日常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围绕区域交界处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和整治力度,特别是在专题破解市场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域执法平台在处理跨区域违法案件和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适时开展区域联合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同遏制和打击区域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自职责抓落实,树立执法的主体意识,明确执法监管责任,统一认证执法尺度,发挥好协调、磋商和联动机制,确保合作内容的有效实施;在开展跨区域执法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跨区域合作中,大力推进风险防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制度+科技”,逐步建立区域执法和打击犯罪区域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通报和交流机制,做好信息资源共享。

4 结语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一个多层次、多目标的发展形态,涉及政府、企业、居民等多个主体,不仅需要顶层总体制度设计和组合配套措施供给,还需要区域内的各经济部门、经济地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配合协作,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涉及区域开发的专门法律与条款以及这方面活动的基本法还是一个空缺。为了破解区域经济法律二元结构的困境,就需要制定以“协调”和“干预”为特征的法律,以使各区域的开发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区域内要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全面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区域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将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予以固化,鼓励开展双边、多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建立办公室协调、定期磋商以及负责人联动等新机制,保障备忘录的有效执行。

[1]马建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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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3

A

2096-0298(2016)08(b)-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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