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政府信任:防控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
2016-07-04李晓焕
摘 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缺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是重构政府信任。而重构政府信任又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从政府信任的主体、客体、中介系统等方面分析其信任缺失的原因,从而重构政府信任,合理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恶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府信任 信任缺失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这同时又是现代化的过程,亨廷顿说过“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群体,产生了大量的矛盾冲突,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日益增多。如贵州瓮安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等。其规模越来越大,表现形式越来越激烈,对抗性越来越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这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给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亟需我们探讨其个中缘由,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信任的逻辑关系
利益冲突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必然会引发公众维权行为。一般来说,权益的救济有社会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而公众对于不同救济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状态。如果选择前者,就会使社会倾向于不稳定状态,因为自力救济是利用私权通过非正常手段来维权的,带有以暴制暴的倾向;如果选择后者,其行动则不会威胁社会稳定,因为公力救济是利用公权以非暴制暴的方式维权,具有公正性和秩序性。然而面对利益冲突,公众到底会采用哪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于“政府系统”的信任度,如果信任度较高,则会倾向于选择公力救济,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反之,则亦然。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任度是社会是否稳定的关键。而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不稳定的突出表征,与此表现出相同的内在逻辑。
总体来说,群体性事件与政府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信任的缺失较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起初往往都是普通的案件,但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政府的表现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致使群众对政府的不滿情绪增加,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易加深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由于长期集聚的不满情绪而采取“群体性事件”这种非正常的途径,对地方政府不信任的具体表现。而其旁观者,由于不清楚事件的起因、经过,在道听途说之下,出于某种同情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降低了对地方政府的信任。
二、群体性事件防控中政府信任缺失的原因
溯本求源,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式微,并非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政府(客体)、社会公众(主体)、媒体(中介系统)等方面的众多因素长期交互作用的结果。但由于在政府信任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在多数时候占支配地位,掌握着主动权。因此,对于政府信任缺失问题,政府应该付主要责任。
1.客体方面原因。首先,政府角色定位不当,“多管闲事”现象突出,致使“管多必失”,另外存在与民争利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型政府”角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政府会显得力不从心,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这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此外,部分数政府过度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漠视社会公平,使切关群众利益的不公平事件屡屡发生,更有甚者,政府在某些时候成为了与民争力的“最佳对手”,这无不威胁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而当公众持有强烈的不公正感,政府又管理缺位时,多数人将不再视政府为社会秩序的维系者,逐步对政府失去信任。其次,政府行政不作为,以拖延的方式应对公众的利益诉求,使公众不满,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下降。一般情况下,民众会通过上访等途径来表达诉求,但当公众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绩效”或在短期内无法显示“功绩”时,政府会倾向敷衍了事。而公众由于利益受损又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回应,就会对政府产生不满甚至是不信任,诱使公众会采取非正常群体性事件等形式表达不满,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这期间政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2.主体方面原因。首先,公众合理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致使其对政府的“失望度”不断提高。多数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无非是利益问题。政府作为价值分配的权威主体,承担着维护公众利益的重任,加之公众对政府“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巨大期望,其行为表现能否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在多数群体性事件中,正是由于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和满足,刺激了公众的“无力感”,这无疑会强化公众对政府的失望感,随之其公信力也会下降。其次,公众的“部门角色差异感”缺失。一般情况下,公众对于政府是一个总体印象,不会对政府各个部门区别看待,只要有其中的一个部门贪污、腐败、不作为等就会使公众认为整个政府都是不负责任。在大多数因征地或环境污染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公众直接接触的只是相关的个别部门和个别公职人员,而他们的不作为等一系列行为却直接影响了整个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3.中介系统方面原因。此处,中介系统主要指大众媒体。媒体价值导向异化、责任感缺失,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媒体是群体性事件传播的重要途径,是公众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如今媒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其职业操守、社会责任也在不断丧失,为吸引公众的关注,对群体性事件夸张的报道和过度渲染的标题、内容,会瞬时激起受众的愤怒和伸张正义的“侠义精神”,致使社会舆论导向走向极端,这无疑会损害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加之政府没有及时通过正规渠道发布信息,则更会使公众怀疑政府的公信力。
三、防控群体性事件,重构政府信任
1.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强化行政作为。首先,科學界定公共利益,防止政府私利导向。必须改变过去政府主导利益分配的格局,实现公共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同时必须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平衡价值冲突,应该坚守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践行责任、法治、回应性、契约、透明、公正、服务等现代政府价值,并将其转化成公职人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其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全面考察政绩内容。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应把社会效益、社会公平包含其中,并通过量化指标落实到制度上,建立科学客观的政绩考核标准,政绩考核主体多元化,委托专门的考核机构考核,而且要把群众满意当作重要的考核指标,提高群众的认可度。最后,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作为。政府要竭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从明确权责、规范行为和有效监督等角度出发,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权责对等原则,使工作人员、执法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另外,地方政府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及程序行使职权并履行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职,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2.疏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强化行政责任,维护政府形象。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民代表的责任,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表达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加快人民利益诉求上传下达的传输速度并加强回应解决力度,确保人民信任。可以尝试采取从下到上循序渐进的改革过程,从县乡级的改革中来试点实施,实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改革,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与选举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水平。其次,应当强化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政府部门及人员不仅代表本部门本岗位,还代表着整个政府,因此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妥善、及时、谨慎回应公众的诉求,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及原则办事,切不可敷衍了事,损害政府形象,一旦出现不当或违法行为必须及时补救,严厉追究。
3.强化媒体责任,及时信息公开,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首先,必须引导媒体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增强责任意识。媒体的责任在于对现象实质性的探析,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并给出建设性的意见。媒体科学地定位自身的角色,就要培养媒体人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使其摆脱浮躁的心态以及经济利益导向,代之以更加科学、端正的态度去对待群体性事件及主体双方,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共利益导向,进而形成与政府的良性互动的根基。其次,政府应该及时公开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信息,消除公众质疑,及时回应并积极面对,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最后应该强化媒体监督,加快媒体监管机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通过法制途径监督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使其能如实客观地报道相关信息,对于不实报道严惩不贷并及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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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晓焕(1990—),女,汉,河北唐山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