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智主义思潮与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之构建
2016-06-23毕少斌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00093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毕少斌(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00093;2.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反智主义思潮与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之构建
毕少斌1,2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00093;2.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要:反智主义是一种发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思潮。反智第一层含义是怀疑、反对知识和知识分子;第二层含义是对尚未达成共识的社会秩序的拒绝态度。反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社会对反智主义正反情感并存。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是一项伟大的中国法治实践。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在构建时既要分析系统内在的要素特质,又要考虑其与所处环境信息交换的过程。反智主义所内含的怀疑态度、权利意识、理性精神本身就应是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成要素,其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也必然对当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产生一定的影响。反智主义思潮的分析与反思对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具有促进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反智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构建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时代命题,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特定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是该国有关法治的思想、理论、知识、文化甚至语言及思维的总体概括,尤其集中体现为法治的理论与知识体系。[1](p528)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是关于中国法治理论、法治信念和法治实践等所组成的思想体系,承载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与时代演进,建设法治话语必须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不能满足于理论的证成,更应当体现其实践价值,坚持问题意识,在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国情的法治话语体系。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对社会秩序的构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而社会矛盾也陷入风险期。在社会生活中某些领域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范、失序乃至无序状态,如不加以防范和治理,就会出现“破窗效应”。①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是犯罪学中的一个理论,该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暴戾情绪、犬儒文化等多种社会现象和新的社会思潮进行关注和分析,对当下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在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要客观面对和正确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及社会思潮表象背后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原因;另一方面,在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也要充分坚持理性自信、去芜存菁,将各种社会现象及社会思潮中有利于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成分吸收转化。反智主义就是一种需要仔细辨析和认真对待的社会思潮,其本质是一种关于话语权的社会力量的博弈,内生着自由与秩序、理性与权威等内在冲突的社会思潮,在价值、理念等方面与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既有矛盾焦点,也存在契合之处。
一、反智主义的概念与类型
反智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由美国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于1962年出版的《美国生活中的反智主义》一书提出。20世纪50年代,代表大企业利益的艾森豪威尔的粗鲁统治,以及麦卡锡主义极力鼓吹知识分子对社会状况的批评和指责隐藏着巨大的毁灭性力量,使整个知识分子阶层遭受到来自政府及其所操纵的舆论工具的残酷打压。艾森豪威尔的名言:“知识分子是那种用多余的话讲述他未必知道的事情的人”,就是当时美国反智主义的最好诠释。这时的反智主义的主要内涵是反对精英政治和反对作为政治精英的知识分子。因此,理查德霍夫斯塔特定义反智主义是“对理性生活和那些被认为是其代表的人们的一种反感与怀疑,是一种一贯贬低这种生活之价值的倾向”。[2](p7)
(一)反智主义概念辨析。
反智主义并非中国本土词汇,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自古就存在。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言,它不是一种学说、一套理论,而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并不限于政治,在文化等领域皆有迹可循。[3]因此,美国创造的不是“反智主义”思想,而仅仅是创造了“反智主义”名称。权威的英文版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反智主义描绘的是一种态度,它敌视,或者说不信任知识分子和对知识的追求。它可以通过许多种途径表达,比如攻击科学、教育和文学的价值。”中文维基百科更直接认为,“‘反智主义’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于智性、知识的反对或怀疑,认为智性或知识对于人生有害而无益。另一种则是对于知识分子的怀疑和鄙视。”笔者认为:在空间范围上,几乎所有文化都有反智的一面。反智主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宗教、国情、文化的多元影响而体现不同的内涵;在时间维度上,反智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交融,反智主义也体现出不同的内涵。笔者认为,要厘清反智主义的概念,应先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反什么“智”?第一层含义:“智”是指知识和知识分子,反智是一种怀疑、反对知识和知识分子的社会思潮。在美国,它源于清教徒文化传统,清教的神职人员对科学精神的敌视,第一批来到新大陆的白人移民都是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贫苦农民。他们看重实践知识,不看重书本知识。在商业上,它强调物质与实用主义,不信任超出日常生活的观念;在教育上,它则同样陷入实用主义的泥淖,否定智力生活的独立性。在中国,老子的道家思想则明确提出知识就是伪装:“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道德经》第18章)。这层含义上的反智是一种简单粗暴、非理性的态度;第二层含义:“智”是指一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社会秩序。它是在不同立场和思维的基础上,不同阶层或人群中产生的分歧与矛盾的产物,所以它无关褒贬义,只是对矛盾对分歧的总结。反智是权力祛魅的过程,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对精英权威的怀疑,体现出重构秩序的冲动。
2.谁在反智?一种情况下是普通民众,既可能是个体自由的天然冲动,也可能表现为他们对精英掌控社会话语权的不满与反抗;另一种情况下主体是统治地位的社会精英阶层,既可能是为了构建统一社会价值体系的需要,也可能是维护既有统治秩序的利益而反对对其统治秩序可能产生冲击的知识或智慧,这种反智带有明显的工具主义色彩。
3.为何反智?自由是人类的至高理想,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不断摆脱束缚、争取自由的历史。但文明社会的教化离不开秩序的节制与疏导,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反智就是在这种紧张关系的推动下产生的趋利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幸运的是人们处于这样的境况中,他们的欲望让他们生出作恶的念头,然而不这样做才符合他们的利益”。[4](p168)无论是个人自由的扩张还是集体权力的膨胀都是内在欲望的体现,反智情绪只是表象,利益追求才是其价值内核。因此,利益推动着反智,恰恰也正是利益最终决定反智的终结,促成秩序共识。
(二)反智主义的分类及社会影响。
由于反智主义思潮十分庞杂,理论定义并不清晰,笔者尝试从实践效果倒推的路径,把反智现象按照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进行如下分类并进行功能分析(见表1)。
首先,把客体“智”分为两个层次;把反智的主体分为两类群体。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精英阶层是指有权制定,或影响制定社会秩序的群体,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及知识精英。
表1
其次,从普通民众角度看:普通民众反对一阶的智,表现为拒绝知识、歧视知识分子,甚至把无知当个性,是一种愚昧落后的生活态度,必然导致社会发展停滞;普通民众反对二阶的智,如果运用得当,是一种理性之光,是民智开启的必然结果,是民众追求个性自由、体现自我价值的天然需求,也是社会多元化的必由路径。普通民众反对二阶的智,实践中如果超过必要的度,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结果,一种就是演变成暴民政治,民粹主义泛滥;一种则是社会犬儒化,社会潜规则盛行,民众与精英处在不同话语体系,社会矛盾在无声中积聚。
第三,从精英阶层角度看:精英阶层反对一阶的智,其实是一种有意识的愚民措施,目的是维护对其有利的统治秩序。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反智有时甚至会演化成“灭智”,如秦始皇焚书坑儒。用这种手段维护的社会秩序只能是极权统治;精英阶层反对二阶的智,可能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自我完善,这种社会秩序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具有反思性的;精英阶层反对二阶的智,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自我冲突,古今中外,精英阶层内部矛盾冲突往往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更大且发生频率更高。
综上:对知识的拒绝或对知识分子的歧视是一种不理性的态度,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精英阶层,一旦产生这样的情绪,必然对社会构成伤害。就反对二阶的智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这种语境下的反智,既可能是理性的构建,也可能是情绪的宣泄;既可能是协商对话的前提,也可能是权力斗争的工具。总之,一个社会的反智情绪并非单一结构,大多数情况下是多元并存的,经济、历史、意识形态的特点都会给其留下不同的烙印。由于反纯粹一阶含义上的智所造成的社会负面效果是明确的且已基本达成社会共识,故本文下面的篇幅将主要围绕智的二阶含义展开。
二、当下中国反智思潮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当下中国反智思潮的主要表现。
思考恐惧症。出于对来自外力的威胁和自身信心的缺乏,对于权威盲目依赖,长此以往,让人惰于思考。对于谣言或他人观点,不假思索,附和跟风。进而形成面对压力与困难采取回避态度的“鸵鸟心态”和过早放弃追求、极易妥协的“初老症状”。
习惯性怀疑。社会诚信危机导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和安全感,从而怀疑一切规则与权威,进而产生无节制的骂政府、反权威的自虑心态和没有底线的易怒、好走极端的暴戾情绪。“反智”不是反对思考,而是提倡怀疑精神,鼓励独立思考。但是习惯性怀疑是非理性的反智,它不负责创造与建设,反对智识上的权威,却不能催化出一种个体主义的思想延伸,没能有效地塑造出一种普通大众的独立性和个体理性,是破坏性而非建设性的反智。
网络暴戾化。在网络上反智主义体现为所谓的“网络暴民”,至少网络上的很多情绪是非理性的。学院中盛行的相对主义、迅速兴起的商业快餐文化借助全球通信网络,以更强大的面貌出现。在公共舆论中,当人们提到“公知”“教授”时表现出的习惯性蔑视,“人肉摸索”时的肆无忌惮等均显示出对社会秩序的挑战。
社会犬儒化。犬儒主义不相信任何人可能有善良的动机,它坚信私利是人类唯一事实的动机,出于隐藏私利的需要,谁都不会说真话。这种判断在一个缺失知识权威的社会里更加具有说服力和传染性,形成一种相互怀疑、相互鄙视的犬儒文化。[5](p10)对任何法治社会而言,缺乏真相都是一种严重的营养不良,而犬儒主义的冷漠却是一种致命的疾病,这种冷漠与不信任使犬儒主义者置身事外,放弃对真理的追求,对正义的冲动,永远成为秩序的障碍,进而出现尼采所称的“末人”之相。
读书无用论重新抬头。高昂的学费让贫困家庭难以负担,花费巨额费用在大学毕业后却找不到工作,使得读书无用论在某种程度上卷土重来,反映出的却是“知识群体”的无奈,知识改变命运的理念正在被现实一点点无情吞噬。
(二)当下中国反智思潮产生的原因。
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拉大。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呈现两极分化断裂的趋势。财富似乎是某种身份的象征,甚至也带有某种权威性质,并且极易与权力勾兑巩固符合其利益的规则。“有份好工作不如有个好老爸”是阶级固化的最好诠释。追逐财富是人的自由,但是对金钱的追逐与享受是背弃道德换来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造成严重的社会不满情绪,它就会导致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失望,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产生反智情绪。
社会精英的堕落。一方面表现为部分知识精英的沉沦,面对无所不在的消费主义和功利主义,一些知识分子也开始沉湎其中。其结果就是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群体逐渐失去了独立人格和道德智力方面的领袖地位,知识精英的行为脱离民意,引起人民的嘲弄或反抗,知识分子作为“社会良心”的信用被透支;另一方面表现为政治精英的自负,精英主导的政治、经济秩序,以及对民众不平等的利益结构。正像哈耶克所警告的,少数的精英官僚,不管多么聪明,靠他们的决策也无法有效地改善大多数人的福益。因为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利益博弈和公众广泛参与来达到健康的均衡。
民粹主义的泛滥。民粹主义崇拜的是作为一个抽象整体的“人民”,对个人却持一种极为蔑视的态度,无论这个“人”是劳动者即所谓“平民”,还是知识分子即所谓“精英”。民粹主义中最缺乏的就是公民个人尊严与个人基本权利的观念,民粹派当年的“英雄驾驭群氓”的著名理论就是典型总结。由于普通公众参与决策权尚待落实,执政精英与民众阶层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有待完善,民众与精英处于不同的话语体系中,当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满足民众期待时,这种不满就会以非理性的反智形式表现出来。针对经济精英,富裕阶层的“仇富”心态,有些人借口反对腐败,将内心不满与心理失衡发泄到政治精英身上,理智与客观被各种偏见掩盖,主观的情感性冲动却往往能得到喝彩与附和。
权力的任性。一方面表现为权力缺乏监督,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成为暴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权力不仅会导致贪污腐败,更会导致暴力泛滥,公权暴力化是权力任性的极端表现,使政府的公信力不断面临置疑,社会陷入“塔西佗陷阱”,甚至诱发社会“西西里化”。对政治权威的不满演化为不信促成反智的形成。另一方面表现为维护精英主导的政治、经济秩序,以及对民众不平等的利益结构的需要,利用反智来愚民,知识分子首当其冲,如当下公共知识分子已明显被污名化,在公共舆论中,当人们提到“公知”时表现出的习惯性蔑视。其实这是一种智识的亏缺和宽容精神的缺乏。
道德滑坡,社会价值观的异化。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传统价值理念逐渐淡化,传统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减弱。再加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外良莠不齐的文化趁势迅速渗透,我国社会价值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和失序,使得部分社会成员缺少明确的价值导向,面临着价值甄别和选择困难,处于缺少价值信仰的混乱状态。新型道德秩序尚未成形,道德共同体名存实亡。公众的信任感和社会认同丧失,特别是公信力(包括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媒体公信力)丧失;在现实情景中,面对来自权威的声音,民众经常不加甄别就表现出强烈的质疑或批评。弱肉强食的成功经验很快产生了社会示范效应,成为一些社会成员仿效的榜样,这种或隐或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气息为社会反智情绪的生发和传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反智主义与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构建
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既牵涉对域外既有的各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思想的审慎思考与分析,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改造与整合,更需要依照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条件,实现法治理论的全面创新。根据一般系统理论,系统具有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特点,组成系统的各要素是多样性的统一、各要素相互依存、各组成部分有机整合,发挥整体的功能。系统像一个有机体一样,它所拥有的核心要素构成系统的性格特征。一个系统之外的一切与它相关联的事物构成的集合,称为系统的环境。[6](p17)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在构建时既要分析系统内在的要素特质,诸如话语系统的价值核心、基本理念、工作原理;又要考虑话语系统与其所处环境的信息交换、相互影响的过程。因此,在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一是要对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核心要素进行把握,对其性格要义要有清晰的理解;二是要考虑本话语系统的运作环境,要坚持问题意识,联系具体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比如反智主义思潮的影响。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性格要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代表了一种价值和信仰体系,而且话语体系的形成也有助于这种价值和信仰体系在社会中的建立,这是话语的建构作用和观念功能。[7](p60)正是因为价值和信仰体系的确立,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体现为成熟的、得到普遍接受的、获得内在认同的法治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因此,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有明确的价值取向。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所应当是当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主体价值构成;其次,当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社会分层,意识形态禁锢的打破以及文化的开放带来了观念的多元化和思想的空前活跃。这引发了各阶层间、各群体间以及阶层和群体内部各种复杂且彼此冲突的社会主张与利益诉求。[8](p3)社会同质化程度降低、社会阶层结构硬化的现实,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因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倡导包容精神应当是当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应有内涵。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应坚持以实践为导向,实践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不二途径。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实践主义话语立场体现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话语取向,即法治话语应始终围绕具有实在性、当代性、重大性、根本性、普遍性的中国问题展开,从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结合法治发展的实际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中,我们不能满足于对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也不能只专注于对国外法治先发国家的学习借鉴,更不能停步于理论体系的证成。而是要坚持我国法治话语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条件,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和使命,它是一场伟大的法治实践。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应坚持理性精神。实践中应体现为“说理”二字:“说”是指沟通,创造沟通的环境,培养沟通的能力,树立协商的机制;“理”体现为正当性,好的秩序应当满足合道德性和合规则性。首先,理性地对待权威,权威是个体在面对自由与秩序这对社会内生矛盾博弈的结果,自由是人的天性,但理性告诉我们只有服从权威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观,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法治的理念,是一个法治国家对建设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期许,是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保障。其次,理性的对待构建过程,坚持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本身要符合实践理性,是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过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是任何事情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国情,摸索出一套完善的话语体系。[9](p17)
(二)反智主义对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是一个开放包容、内含核心价值、坚持实践理性的话语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是其鲜明特征。它必将以解决现有问题为目标,同时在问题解决中得到完善。反智主义是当下中国社会思潮之一,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多以负面形象出现,但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反智主义所内含的怀疑态度、权利意识、理性精神本身就应是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成要素,其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也必然对当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产生一定的影响。反智主义的内在动力是利益博弈,表现形式是话语权的争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是长期存在的,与构建社会秩序是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通过对反智主义思潮进行全面反思和规范引导,认真理性地对待反智主义,将对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起到借鉴与启示作用。
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权。“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0](p8)卢梭的这句名言精确地说明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辩证关系。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动力,秩序是社会发展的保证,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反智实质上就是这种紧张关系的体现。理性的反智反的是未达成共识的秩序,即反的是对知识的垄断和权力的滥用而不是秩序本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反智是个体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有关人权的主张,它是个体自由与秩序内在冲突的外在表现。这种冲突将推动在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应当是法律价值的转变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人权保障这一核心价值在法治话语体系中的落实,将会使反智思潮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迎刃而解。
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基本立场——理性精神。对反智主义思潮的反思不由让人联想起了启蒙之争,启蒙塑造了知识霸权,生成了新型奴役,启蒙者并未赋予其对象以独立、自由的人格,反而使他们匍匐于自己的膝下,一个权威被打倒,另一个权威却冉冉升起;同时,对理性的神圣化,导致所有人,包括启蒙者,都沦为理性的奴隶。对此自然要展开批判,然而批判启蒙不等于反启蒙,后者只能使人类重回蒙昧状态。[11](p13)反智主义内部存在着理性与权威的纠缠。理性是法治的精髓,“法是建立在理性话语的基础上的,也是理性话语的反映、体现和象征。法律不是纯粹的理论理性,又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而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和产物。”[12](p3)现代法治建设实际上是法学去魅的过程,实践理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我们要认识到事物所包含的矛盾,抓住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特点,就要运用实践的观点,批判地对待一切事物。实践理性主张尊重传统的同时崇尚创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又推动实践的发展。法治中国话语与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相适应,始终把实践作为法治理论与知识的渊源与对象,以认识、解释实践现象,并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法治话语的评价依据以及法治话语建设的功利目标。实践理性认为权威建立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同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反智主义思潮正体现了理性与权威的博弈。这种博弈将推动实践理性这一主要理念在法治话语体系中的确认,将会引导我们正确对待理性与权威。
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主要理念——包容态度。反智主义思潮的产生,表面上看是知识背景的差异,实质上是阶层利益不同,精英阶层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知识权威与政治权威结合后可能产生的权力异化,普通民众话语权被忽视而失落甚至沉沦,这是反智主义产生的深层原因。在当下中国,人们价值观存在多元性,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容易引发人们内心秩序的紊乱,妨碍个人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社会风险的降低需要形成一种包容的态度,也只有秉持包容的态度才能使我们的社会走向开放与和谐。这既符合中国传统“和而不同”君子社会的道德理想,也契合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宽容的界定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有耐心公正的容忍。20世纪以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都是对宽容观生命力的有效注解。构建我国法治话语体系应当充分体现宽容精神,包容各种利益阶层的合理诉求,构建社会各阶层间的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各自对社会不构成伤害的选择,公权力行使时保持克制,私权利追求中保持审慎。对反智主义思潮中民众与精英对立情绪的审视,有利我们在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保持警醒,推动宽容的秩序观、审慎的自由观的有效形成。
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动力源泉——全民参与。反智主义思潮中充满了怀疑和不安,这种怀疑可能带来建设性的成果也可能导致毁灭性的灾难,这种不确定因素来源于社会秩序制定中部分群体的被动缺席。这种漠视合乎逻辑地引发了怀疑和敌视,公众的信任感和社会认同急剧下降,最终引发社会的失序。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坚持人民主体原则,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的体现、也是执政为民的党的执政理念的落实,使人民作为法治实践的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健全公民参与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理性化的社会沟通系统。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让社会各阶层均有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话语权。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应当秉持一种基本信念:最健康制度的公共决策是建立在最广泛的参与之上的,而未必是最专业的知识之上。反智主义思潮中种种怀疑和不安,让我们充分意识到全民参与是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正确路径选择,同时全民参与也是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作时的动力源泉。
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反智主义思潮中充斥着力量的博弈,其代表的是一定利益的组织思维。群体凝聚在一定的利益目标下形成自发的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大部分组织中,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行为以及组织的规范和规则有着共同的信念。当大量的个体有权创立组织来开展广泛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时,权利开放秩序才算建立。当许多群体在利益受到威胁时能有能力积极参与政治,公民社会的基础便形成了。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将有效推动公民社会的建成,承认与发挥社会群体的作用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就本质上而言,社会组织因社会问题而生。反智主义思潮本质上是因行使社会权利时沟通不畅而引起,在表达内容上是社会群体思维的体现,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可能形成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的重要载体,反映了权力形态的转移与流变,社会组织的涌动蕴含了社会力量的茁生、体现了社会权利意识的发展,本质上适应了国家向社会放权的开放性政策。[13](p48)反智主义思潮推动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借助社会组织的发展影响社会。这促使我们在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和发挥社会组织等多元权力的流变形态,形成富有特色、务求实效的法治话语体系。
结语
反智主义是一个值得严肃面对的社会话题。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背景的不同,反智主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其丰富的内涵和多变的特质决定了我们不可以草率地对其进行价值评判,也不可以对它的未来进行唯理主义的完美设想。反智主义思潮内含着诸如理性与权威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纠结,民众与精英的对立,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我们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有着借鉴和启示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艰巨的历史使命,也是伟大的法治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再次明确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同时也表达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鲜明立场。在这场划时代意义的社会进步中,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促进建设,以建设解决问题,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价值,秉持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态度,依靠全民参与,才能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包容的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
[1]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3).
[2]Richard Hofstadter.Anti -intellectualism in American Life[M].New York,Alfred A.Knopf,1963.
[3]余英时.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论儒、道、法三家政治思想的分野与汇流[EB/OL].http:// www.douban.com/group/topic/17777502/,2015-12-3.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5]徐贲.颓废与沉默透视犬儒文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
[6]许国志.系统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7][英]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M].殷晓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8]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3).
[9]张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8).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1]羽戈.在中国,谁是真正的“反智主义者”?[EB/OL].http://culture.ifeng.com/insight/special/anti -intellectualism/detail_2014_08/21/38441048_0.shtml.
[12]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马长山,等.社会建设与法治发展年度观察报告2013[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王京
作者简介:毕少斌(1973—),男,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区(县)法治绩效评估体系研究”(11YJA820040);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现代审计科学”(PAPD)。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4-01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