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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道德标准与监管体系

2016-05-16黄婷

记者摇篮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自媒体新媒体

黄婷

【摘 要】作者通过关注新闻行业在当前的新技术条件下发生的行业形态的新的特点和变化,分析了新的时代背景对新闻行业的监管体系及道德标准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新闻行业如何适应新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无线互联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传统媒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个自媒体不断发展、膨胀的当下,如何遵守新闻道德,加强监管,也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媒体 自媒体 新闻道德 监管体系

传统新闻媒体与新媒体的分野

在传统语境下,新闻传播的参与者被划分成两个泾渭分明的群体:媒体与受众。传统新闻媒体依托专业设备及专业采编人员以及媒体品牌效应带来的公信力,向受众提供由其自身采集或者经过其甄别的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传统新闻媒体行业由于新闻采集设备的精密复杂、新闻采编技能的高度专业化以及发布渠道的高昂运营成本,使得普通民众作为新闻受众的角色定位固化而难以发生改变,媒体与其受众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和难以逾越的沟壑。

打破这一藩篱的力量来自于技术领域的革新。摄影摄像设备不断向小型化便携化的方向发展,在制造成本持续降低的背景下,其操作自动化程度和图像处理能力反而呈跨越性提升的趋势。另一方面,最主要的是移动终端设备的技术进步让越来越多元化专业化的文字、图片及影像传播成为现实。这些技术层面的进步为普通民众持有这类设备进而利用这类设备获取具有相当可信度的第一手新闻材料提供了可能性以及有效的技术手段。

然而,最终使得新闻行业从本质上发生蜕变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无线互联技术的诞生和迅速普及。传统新闻行业信息传播模式僵化的最大症结在于媒体对信息传播渠道的绝对掌控赋予了传统新闻媒体绝对的话语权。传统的新闻受众即使能够获得一定的新闻信息资源,也会面临缺乏足够的传播途径这一问题,导致其掌握的信息和形成的观点只能在相对而言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传播,无法扩散传播进而产生足够的影响。而互联网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大量即时通讯软件和互联沟通平台则为这一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新闻信息传播的方式从由一个群体单方面地向另一个群体提供信息,转变为大量的个体参与者有效地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互相交换信息,揭开了新媒体引领行业潮流的崭新时代篇章。

新闻道德与新闻伦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法律法规作为一个行业的基石和底线以司法强制力来约束行业行为,以避免从业主体行为失序。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并不能够有效地为整个新闻行业提供全面的指导。司法强制力的作用机制是以禁止某些特定行为来发挥效力,因此它难以通过提倡或鼓励某些特定行为来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引导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这就需要一个全行业认可并约定遵守的道德准则的存在来填补这方面的缺失。

各行业自其形成至今大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并在这一过程当中形成一套自己行业独特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准则在最初诞生时往往是行业参与者口头约定遵守的形式,在整个行业最终发展成熟时演变为书面约定或倡议。然而,新闻行业的道德规范却是从新闻行业诞生伊始就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共同出现的,这是由新闻行业所具有的与其他行业全然不同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自新闻行业在近代诞生伊始,先行者们就敏锐地意识到,新闻行业能够对整个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任何其他行业都难以比拟的巨大影响力,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能够适应行业发展水平的成熟的道德规范体系就显得非常有现实意义。

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道德要求

毋庸置疑,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由于是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传播者,是传统框架下新闻道德的主要约束对象。新媒体时代的新闻行业革新带来的首要变化就是新闻行业参与群体的扩大化以及新闻信息来源的广泛化、多样化,因此新闻道德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大。

当新闻信息的来源由传统新闻媒体扩展为全体有条件获取新闻信息并能够接入一定信息发布平台的个体时,所有的新闻受众都将转化为潜在的新闻信息来源。这种碎片化的个体新闻来源相较于传统上无论从地理范围而言还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相对更加集中的传统新闻媒体来说,显得前所未有地分散,这给新闻道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除此之外,多样化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发布渠道,这些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在非实名制条件下,对信息发布者及其发布内容的监督和管理变得异常难以实施。在此之上,国家司法体系对于互联网行业及依托于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事物的反应相对谨慎迟缓,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无法避免地扩展至新媒体自媒体领域时却发现缺乏有力工具可以使用,难免感觉束手束脚难以发挥作用。

在这样的条件下,新媒体自媒体领域从业人员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个体新闻信息发布者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有明文规范的新闻道德的缺位和监督管理机制失效将会导致因不当信息过度泛滥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在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爆发时,新媒体自媒体或身处事件现场的普通民众有时会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过度发布较惨烈的现场信息,虽然其出发点往往是提供多方面信息以供关注者了解事件进展或者试图引起相关政府部门重视,以期更好地为现场提供便利,然而这样的行为往往会产生一些信息发布者无法意识到的有违其初衷的不利影响,更有甚者,少数信息发布者会恶意发布虚假新闻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谋取不当利益。例如,在汶川地震以及之后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均有一些包含有遇难者遗体或遇难者家属等内容的照片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发布并广泛传播,这样的信息从一定程度上讲的确是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然而其内容对社会舆论所起到的影响往往是弊大于利的。首先,包含有遇难者遗体内容的照片在传统新闻媒体的定义中约定俗成为不适宜展示的内容,原因是一方面对遇难者及其家属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加剧新闻读者甚至是整个社会舆论的不安及恐慌情绪,这样的影响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后尤其需要社会舆论稳定的灾后重建工作而言是非常不利的,也加剧了这类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附加连带损失。此外,过度展示受灾民众凄惨境况的新闻内容往往会给受灾民众带来很多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对受灾民众的心理救助产生不可预期的损害。而这样的内容将受灾民众长时间置于密集高强度的社会关注之下,往往容易引发二次心理伤害。这样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有违发布者初衷且难以加以有效引导控制的,然而个体新闻信息发布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约束,因此产生了这样的尖锐矛盾。

加强监管力度、扩展监管渠道、完善法律体系当然可以对这类问题产生有效影响,然而作者认为行政层面的影响力扩展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难以企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闻信息发布渠道扩展的幅度,因此新闻道德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的重要性显得空前突出而具有现实意义。然而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难以向下扩展到足够的范围,自下而上的道德自律又无法普及实施,因此这种境况要求新闻道德标准与政府监管体系之间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沟通衔接机制。新闻道德标准作为一种行业共识性质的道德标准是一种软性要求,缺乏硬性约束力,在大量普通民众个体参与新闻信息传播过程的条件下又难以有效普及进而形成有效功用。因此可预期的折衷措施应该是两者的有效结合,即以行政层面的政府立法干预对新闻行业的普适道德标准加以明确规范和要求,并以传统新闻媒体为节点建立某种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体系,形成以传统媒体监督新媒体自媒体,再以政府机构监督传统新闻媒体的网状双重监管体制。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新媒体自媒体等新兴新闻发布渠道被置于一个由传统新闻媒体为节点的对新闻领域有深入了解并且有足够资源深入到行业底层的新闻行业道德自律共同体的监督之下,采用新闻行业公约和新闻道德标准来约束新闻信息的流通,在此之上,由政府部门来对主要的承担行业监督功能的节点新闻媒体进行更为集中的行政层面监管,以形成一个网状的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监管当前新闻行业的同时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不能否认此文所述的观点是基于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所提出的,随着新闻行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继续进步,新闻行业的形态也势必会发生变化并超出本文所论述的范畴。然而本文的核心观点恰恰在于新闻监管体系以及新闻道德标准要敏锐地捕捉行业的变化并随之自我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唯有如此,新闻行业的良性发展才能够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营口新闻网络台)

【参考文献】

[1] 蒋宏,徐剑主编.新媒体导论[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2] 刘建明,胡钰等著.科技新闻传播理论[M].科学出版社,2001;[3] 李献惠.新媒介环境下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学应对[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2(11);[4] 程素琴,谢婧.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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