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法律博弈走向何方
2016-05-15法人刘兴成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独立观察INDEPENDENT OBSERVER
万科法律博弈走向何方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究竟是谁的万科?很容易回答,是全体股东的万科,不是大股东的万科,更不是管理层的万科
自2015年7月宝能系启动万科股权之争,至2015年12月万科股票停牌,再到2016年7月复牌,中国资本市场上演了惊心动魄的万科控制权争夺战。
随着一系列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律师声明、监管发函等行为的发生,“谁的万科”争议进入法律博弈的深水区,其走向更加令人关注。
民事诉讼辩明黑白是非
2016年7月4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宝能系”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在《民事起诉状》中,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4个:
1、请求判令5名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
3、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请求判令第三人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
万科工会的诉讼理由主要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016年7月5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其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的两个案件,已由法院正式受理。
袁、张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2016年6月17日,万科管理层将2016年3月17日临时股东大会宣布要推进的重组预案提交董事会,该预案的内容是: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初步交易价格为456.13亿元,初步确定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15.88元,即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万科股票交易均价的93.61%。
两原告代理人表示,两位投资者起诉万科,是为维护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内部大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关系,也不持立场。
这3个民事诉讼案,意味着宝能系购买5%以上的万科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要经司法审查;万科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作为大股东的重组案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也要经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结果出笼之前,无论是宝能系拥有5%以上的万科股份,还是万科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作为大股东的重组案,其效力都处于待定状态。
行政举报要求公法先行
2016年7月8日,有匿名人士向港交所举报称,万科管理层计划收购黑石集团在内地资产,涉及资金约130亿元,目的可能是保护管理层的控制权,通过“并购一个新的平台,令他们即使被辞退,亦可以继续以同一组人运作”。
港交所对万科进行问询,万科发布了自愿性公告,表示万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组成联合收购平台,合作方将获取联合收购平台的一定权益,平台将取得目标公司96.55%的股权。经评估,这部分交易股权作价约128.70亿元,万科拟出资38.89亿元。万科董事会已于2016年6月21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收购A公司的议案,黑石商业收购项目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万科最大自然人股东刘元生,于1988年以360万元买下万科360万股,持股万科28年,获利逾700倍,以2015年底万科股价计算,财富增值到27亿,目前持万科股份超过1%。2016年7月4日,微信公众号“地产壹线”发布了刘元生致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深圳证监局的公开举报信。
刘元生举报的五项内容是:1、宝能系与华润到底有多少合作项目?双方到底有多少重大利益关联?双方在哪些事项上达成了一致行动的交易?2、宝能与华润是何时在万科第一大股东地位问题上开始谈判交易?先后达成过哪些默契与协议?3、双方对深铁重组联手出尔反尔,背后有何阴谋?4、隐瞒双方达成第一大股东易主的秘密协议,是否已明白无误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5、多个迹象表明宝能用于收购的资金来自不合规的银行资金,用于收购的主体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宝能是不是利用违法资金和不合规主体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
华润于2016年7月14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刘元生的“举报信”内容为虚构事实,已对华润公司名誉造成侵犯。声明函敦促该举报信作者及刊登者立即删除举报信及相关文章,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要求举报信作者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针对华润的律师声明,刘元生亦委托律师事务所回应,称此前举报信中的质疑,均有公开或可信的信息来源佐证,没有任何虚构或臆造,华润依法有义务向监管部门和公众如实正面回复质疑,刘元生还呼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尽早调查。
2016年7月19日,万科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从信披违规、违反资管法规、表决权让渡不合法、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四个方面,全面质疑宝能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股票的合法性。
按照“先公法,后私法”的法律制度,行政举报属于公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是私法性质,再加上法律对行政行为要求的期限短,监管部门应当先回复行政举报,司法机关才能做出民事判决,而监管部门的回复不可能不对民事判决产生影响。
监管部门遭遇执法难题
行政举报给监管部门出了一道执法难题,监管部门面对压力,揪住双方存在的程序问题,深交所于2016年7月21日分别向万科公司和万科股东钜盛华公司发出监管函,指出万科违规向非指定媒体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钜盛华未按监管要求备置股权变动相关备查文件,先“各打五个小板”,给双方一个下马威。
究竟是谁的万科?很容易回答,是全体股东的万科,不是大股东的万科,更不是管理层的万科。但要回答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是非曲直,监管部门不容易回答。尽管中国的监管部门非常强大,强大到不仅是行政执法机关,也是创造规则的立法机关,还是有裁决权的准司法机关。
宝能系拥有万科近30%的股份,要行使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万科工会则主张,宝能系购买5%以下的万科股份是有效的,购买5%以上的万科股份是无效的,在司法确认之前宝能系不能行使第一大股东权利。
刘元生认为,宝能利用违法资金和不合规主体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有待监管部门确认,且帐面上的第一大股东宝能与第二大股东华润构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超过30%的股份的法律后果,触发要约收购。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力挺刘元生。
身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华生希望,万科事件接下来更重要的是从此事引出普遍政策和制度结论,以推动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进步。
“谁的万科”争议引发了企业界、资本市场、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广泛关注,让监管部门直接面临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可以混业经营而又分业监管的难题。万科一定是所有大大小小股东的万科,不管最终由谁来控制万科,希望万科法律博弈是市场的胜利和法治的胜利。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