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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落地

2016-05-15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6年8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法人办法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产业与政策INDUSTRY&POLICY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落地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全球首个《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即将施行,多个全球首创将为互联网食品安全再添有力一笔

网络食品安全终于填补了专门化监管的空白。

7月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全球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交易的政府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在7月14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一规章的国家。

《办法》的出台,或令国内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迎来规范化发展。

多点创新的监管措施

“网上订餐真的吃的安心么?”《法人》记者就此问题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了随机调查。

一名来自北京联合大学的学生表示:“网上订餐为什么不安心呢,方便、实惠,而且选择正规的软件,我觉得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也有一些被调查者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觉得即使网上订餐方便很多,但我还是更加信赖实体店一点,毕竟看得见,摸得着。”

的确,近一段时间以来,使用过期食品、制作场所卫生问题、从业者的资质问题等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被密集曝光。鉴于部分外卖、电商等网络食品销售者处于暗处,消费者很难知晓其原料来源、制作过程是否合规,因此引发了不少人的担忧。

陈谞在发布会上强调,本次《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了“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等问题,“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那么怎么来操作“神秘买家”制度? 按照初步设计,就是监管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监管人员以顾客的身份通过网上购买,实际上就是在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办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中研普华咨询管理公司分析师王骏就《办法》的创新点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突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并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办法》的创新点就在于引入第三方平台作为监管主体,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第三方平台任重道远

互联网市场最大的特点是“跨界”,“自由、平等、共享”的互联网正因打破时空束缚而促进市场发展,因而用传统措施监管互联网很可能面临执行困难。

“将第三方平台引入监管主体的根本原因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王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其次,网络食品经营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郑传锴同时对《法人》记者说,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此外,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很大。

“因此将第三方平台引入作为监管主体,能更好地做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依法、有效的管理。”郑传锴认为。

“本次《办法》突出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监管中的作用,其实是让私营部门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一定程度上是政府职能向市场的让渡。”王骏对《法人》记者表示,《办法》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为成千上万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集中到第三方平台上,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监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共治原则的体现。

郑传锴就此亦认为,此举应该说是行政权的谦抑,即可以由市场本身决定的事项,则行政权不予干预。

监管应切实落地

《办法》出台后,关于其执行效果的担忧也时有提及。无论是受访的消费者还是专家,都向《法人》记者表示了自己的顾虑。作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毕竟需要在激烈竞争中抢夺客户,作为监管主体之一,能否真正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还需要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和规范来加以引导。

针对如何切实的实施《办法》,王骏对《法人》记者说,“《办法》的落地,必须是企业、社会、公众、政府几方面形成合力,有一个共向的积极性,能做好政策落地。”

“这个《办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王骏进一步解释道,这次出台的《办法》说明食药监总局是按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节奏在逐步规范,逐步把问题找出来,并找出规范的办法,这样使互联网经济能够更好的造福于广大消费者。

郑传锴则对《法人》记者表示,行政权力需受到严格限定,故《办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神秘买家”制度实施的程序。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同时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则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郑传锴同时强调,第三方平台落实具体举措需要相应的条件。他说:“第三方平台做这个工作需要工商部门、卫生行政许可部门等监管机构能够将相关的信息无间隙的提供给网络第三方平台,他们才可以去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公开,或者查询有难度、无法辨别真伪的话,实际上审查职能是做不到的。”

郑传锴最后表示,将第三方平台引入为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的主体,是对网上交易行为一种新的监管手段。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单靠政府有关部门很难做到全面监管。

而第三方平台属于中介桥梁的特性,相比于政府而言和网络经营者接触更多,从而更方便进行监管。这种创新不仅可以用于网络食品安全领域,也可以用于整个互联网交易,从而降低互联网交易的风险,充分发挥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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