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为何成了犯罪分子的师傅?
2016-05-14郭元鹏
声屏世界 2016年5期
郭元鹏
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4月20日称,近日该局破获一起屋顶打洞顺绳而下盗窃案,店主损失2万多元,情景有些像电影《疯狂的石头》。犯罪嫌疑人还真够聪明的,就因为熟悉了《疯狂的石头》里的犯罪细节,就“活学活用”了,把影视作品里的画面克隆到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影视作品,是醉了也是罪了。
说其醉了,是因为很多影视作品一味的考虑收视率,却忘记了社会责任,就像喝酒一样,醉醺醺的不知所以然。说其罪了,虽然这样的影视作品还够不上触犯法律的标准,却为事实上的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地方。有些盗窃的、杀人的、诈骗的,我们总是有着“似曾相识”的感觉。其实,这种“似曾相识”就是因为我们也看过类似的影视作品。
2014年,浙江嘉兴警方破获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参与犯罪的人员,都是在借助一档普法节目实施犯罪行为的。他们平时聚合在一起看一家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然后分析作案的手法,进行效仿与学习。然后,他们还分析警方破案的手法,以及破案的切入点,在犯罪的时候刻意回避警方的破案手法。
面对这些“犯罪模仿秀”,我们是该说犯罪分子太聪明,还是该反思影视作品的无底线?为了获取观众,为了吸引眼球,为了票房收入,一些影视工作者在极力的讨好观众,作者刻意描写犯罪心理,导演刻意拍摄犯罪细节。影视作品应该是传播正能量的,当影视作品只为眼球而存在的时候,就会成为社会的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