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有效运作研究
2016-05-14王志伟
摘要: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目前尚未有实例的一种集团化办学思路,但从其组建过程、组织结构设置与业务运营模式来分析,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无疑是一种能有效解决“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者融合问题的集团化办学模式。
关键词: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组织结构;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6)05-0005-06
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集团化办学模式主要有联盟型职教集团、事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职教集团等,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还未进行实践探索。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应是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自愿参与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一、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建设立
(一)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建主体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及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成为社团法人的组建主体,这些组建主体是公民个人的则成为个人会员,是组织的则成为单位会员。因此,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组建成立时,政府机关不得成为组建主体,但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该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投资主体。另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组建社团法人时如果该社团法人全部由个人会员来组成,则其会员人数为50人以上;如果全部由单位会员组成,则其人数为30人以上;如果既有个人会员,也有单位会员,则其人数亦为50人以上。根据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促进“产教、产学、产研”相结合的职教性质,较适宜采用的组建方式为后两种,即全部由单位会员组成或由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二)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资产要求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国家对社团法人的资产未确定最低注册资本,但也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其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二是要求其活动资金要达到最低限额,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由此可知,国家对社团法人成立时的资产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对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来说,这样的规定非常有利于其组建成立,因为不需要参与各方投入大量的资源,在组建阶段不会有太大阻力。
(三)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主体结构
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可以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自愿组建而成,但在组建过程中是否必须囊括这些主体则不确定,可以由六方主体参与组建,也可以由六方中的某些主体参与组建。不过,从对社团法人监管的角度来说,政府不适宜成为该社团的创建人。政府要实现对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的支持,可以创设相应的专项财政基金,根据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提供的相关职教项目审批投放相应资源。但如果政府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参与组建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还是可行的。此外,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参与组建的各方主体应出多少资产,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在社团法人章程中加以明确。
(四)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组建主体的出资性质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组建主体对自己在组建过程中所出资产不能在日后要求回报或要求实现对集团运用资产所得合法收入的剩余索取权,职教集团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在该职教集团日后运营过程中作为会费由参与主体按章程规定让渡给集团的资产则具有捐赠性质,也不能要求集团对自己给付相应对价,而且即使未来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运作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收入,也不能将这些收益向组建主体分配,只能用于社团法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但这样就很可能使一些参与集团的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与其他组织等主体丧失参与动力。另外,作为参与出资的主体在该社团法人注销而有剩余财产时能否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笔者认为,这是要求剩余财产的分配要按照各个不同类型社团法人所属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应按照社团法人章程的规定来处理。
(五)有关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组建的其他规定
由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是法人组织,因此,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也是这一类型职教集团不同于联盟型职教集团的一个重要区别,虽然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运作中可能在某些方面与联盟型职教集团的运作方式很相似。
二、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织结构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及第二款“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织机构一般可有如下设置。
(一)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由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是由多方主体参与组建而成,因此由会员大会来决定集团运营中的重大事项是比较合适的,当参与组建人数众多时则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权力。但在职教集团运营过程中会员大会到底能行使哪些权力,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由社团章程来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行使权力的规定,再结合《条例》,在章程中对该内容加以明确。
另外,会员大会一年应召开几次?到会人数要达到多大比例才算是有效会议?能否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由谁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如何行使表决权?哪些决议需要出席会议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哪些决议仅需出席会议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会员能否接受其他会员的委托代为行使会员权力?如果能,一名会员最多能接受几名会员的委托授权?对这些问题,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也可借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有关规定在社团法人章程中加以规定,但不宜采用《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额的多少”这一观点,可规定每个会员都只有一个表决权;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会员到会的会议才是有效会议;会员人数为10人以上的有3名以上会员或会员人数10人以下的有2名以上会员、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可以在会员大会开会前接受其他会员的委托、但最多只能接受2名会员的委托;至于不同议题的表决通过则由章程根据会员大会的权力项目具体规定。不过,笔者认为至少有四项议题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行,即资产管理和使用、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二)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条例》仅规定了社团需有执行机构,但没有规定应有何种执行机构,也没有规定该执行机构享有哪些职权。笔者认为,有别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比较适合社团法人,理事会中的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由会员大会在社团章程中加以规定,具体内容可借鉴《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有关规定。理事会的人数多少则根据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规模而定,具体亦可由章程规定,但必须是奇数。理事会应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三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社团章程规定,但其决议的表决应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为宜,而且最好由参与组建该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的代表担任,当然也不排除由副理事长或理事担任,但这只能作为例外。根据《条例》的规定,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能否兼任其他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律原则,这应该是可行的。
《条例》第十四条对社团法人组织机构的要求中还提到了一个主体,即负责人。何为负责人?其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其在社团中担当一个什么角色?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负责人应为负责社团法人业务运营的职业经理人,类似于公司董事会下的经理;如果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处理社团业务,则负责人可由法定代表人兼任,否则可向社会招聘。当然,也可以从理事中选任,由某位理事兼任负责人。
(三)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条例》并没有要求为社团法人建立监督机构。笔者认为,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不同于一般的社团法人,其组建主体牵涉广泛,设立宗旨较为特殊,为保证“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宗旨的实现,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此,我们可借鉴《公司法》中出现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来创设其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以三至五名为宜,分别由非理事会员代表、政府机构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监事会人数为五人时,学生代表以二人为宜),任期为一至三年。非理事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机构代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学生代表从参与组建的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中选任。
监事会中非理事会员代表的存在可以监督职教集团的运作是否有损害其非理事会员利益的情形;政府机构代表的存在则可监督职教集团从政府手中获得的资源有无促进职业教育“产教、产学、产研”结合的深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学生代表的存在可以监督职教集团开展的运营是否对学生有利,有无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形。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监事会可以做出决议,要求理事会纠正相关行为;如理事会不予理睬,或在合理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非理事会员则可通过会员大会表达诉求;政府机构若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组建主体的,则可通过其在会员大会上表达诉求,若政府机构未参与组建,而只是以提供专项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的,则可通过暂停资金支持,要求理事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做出解释的方式表达诉求;学生代表可以通过首先向职业院校举报,由职业院校通过会员大会表达诉求,若不能得到改观,则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表达诉求。监事会的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参照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相关宗旨在社团章程中加以明确。不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笔者认为,基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公益性质,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非专职人员,不应给予报酬,但可以为其报销行使职权的相应合理支出,专职人员的报酬则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运作模式
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其是否能解决“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满足参与组建各方的利益诉求。很明显,政府机构通过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职教集团的目的无疑是为促进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形成富有成效的职业人才培养机制;职业院校参与的目的则是使自己培养的学生能更好地贴近市场,满足企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企业参与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高素质人力资本,另一方面是希望借职教集团获得更多的盈利。行业组织参与的目的则是实现行业人才的培养标准,更好地为本行业的众多企业服务。科研机构参与则是为了加快相关技术、工艺转化为生产力,在职教集团的运作过程中能收回研发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润。其他组织(如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目的则是为了做好当地社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解决失业问题。因此,要在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运作过程中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
(一)以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为平台,利用具体项目引导参与主体合作与互动
一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作为一个规划、协调的中介机构,由理事会制定年度开展“产教、产学、产研”合作的规划并报会员大会通过,再根据规划中具体项目开展业务。具体运作举例如下:职业院校某专业有一项实训课程教学需要利用企业工厂,职业院校应于年前上报职教集团,由集团编入来年规划,并由集团与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实训场地、实训时间和企业实训指导教师,同时商定学生实训时企业给予的一定报酬(一般可为该岗位现有工人工资的60%~70%)和企业实训指导教师的报酬。届时,该专业学生按规划进入某企业工厂实训,企业提供师资指导,最后由企业对学生实训情况进行评价(主要根据其工作成果或工作效果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向职教集团结算学生工作报酬(可根据评价结果上下浮动10%),职教集团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向学生结算报酬。实训学生也要对企业提供的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职教集团再根据学生评议向企业指导教师支付报酬(同样可根据评价结果上下浮动10%)。当然,以上只是院校与企业之间根据具体项目的互动,其他主体之间的互动也是一样。如行业组织对行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可以提前上报集团,集团纳入规划后在来年职业院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由集团组织双方进行磋商。
二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作为规划、协调的中介机构的基础上,还作为生产基地或经营基地介入学生培养活动。具体运作举例如下:职教集团利用职业院校现有的实训场地,接受某企业或某行业中一些企业投入的生产设备建成实训基地,由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学生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企业提供原材料、能源和实训基地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职业院校需向职教集团上报来年学生实训计划,企业与科研机构向职教集团上报来年生产计划,职教集团进行组织协调,届时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企业无偿取得,实习学生的报酬由企业根据产品生产情况向职教集团结算(可以按照产品正常加工工时或加工费扣除损耗后的六折或七折计算),职教集团扣除一定管理费用后向职业院校结算,职业院校再根据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对学生的评价向实习学生结算。职业院校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生产管理与技术指导人员的报酬均由职业院校与企业各自承担。这种运作方式,在必要时还可以加入其他参与主体,如科研机构可以向职教集团提供生产技术和工艺,也可以向职教集团提供享有专利的相关生产设备,然后基地生产出来的产品收益由企业与该机构按预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此外,这种运作方式不仅可以用于工科专业,还可以用于商科专业,如商科中的物流管理专业的物流实训基地就可参照这种模式建立,具体运行也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进行,只是实习学生的报酬需按照工作效果来确定。
以上两种运作方式,虽然主要阐释的是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互动,但其他参与主体之间也可以这两种运作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例如,社区居委会参与职教集团的目的是使社区的失业青年得到职业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则可以事先将规划报给集团,集团统筹后安排失业青年首先在职业院校进行理论学习,其次在某些企业中进行实践练习,两者都合格的,由职业院校发放结业证书,由某企业或行业组织发放技能证书,甚至可以由集团内企业吸纳就业,相应的培训费用则由社区居委会支付给职教集团,由集团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支付给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社区居委会支付的这部分失业青年培训费,则可以申请相应政府机构从促进职业教育改革深化的集团化办学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同样,凡是符合政府机构关于深化职教改革的集团化办学专项基金要求的项目,职教集团都可以凭项目向政府机构申请补助,即实现政府机构以项目定补贴,并且将补贴对象确定为职业训练的需求者(即学生或受培训者),从而将政府机构也纳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过程中。
(二)以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为平台,以设立法人企业方式引导主体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可以通过设立法人企业方式来开展业务活动。虽然该《通知》规定,社团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经营机构来开展业务活动,但笔者认为非法人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为该社团法人,而一旦该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就很有可能影响社团法人的正常业务运营,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以设立法人企业的方式来开展业务活动最为适宜。但由于职教集团要体现职教功能,解决三链融合问题,所以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也不宜采用设立独资有限公司的方式,而应采用由多个投资主体投资参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份公司为宜。
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主体应主要来自于职教集团的组建主体,具体的投资组建方式可有如下几种:
一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本身由代表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组建,而职教集团下设的公司也由这些参与者根据自身情况与职教集团一起出资设立。
二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虽由上述六方主体共同组建,但其下设的公司则主要由其中的部分主体出资组建,可以是职业院校与企业(某一企业或某些企业),也可以是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与中小企业,还可以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业院校、企业、科研机构,如此等等。
三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由上述六方主体中的部分主体组建,但其下设的公司则引入六方主体中的全部主体出资设立。
四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由上述六方主体中的部分主体组建,其下设的公司亦由六方主体中的部分主体出资设立,这部分主体可以与组建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部分主体相同,也可以不同。
虽然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下属公司的组建方式有多种,但有一点比较重要,就是公司的经营宗旨与一般的社会企业不同,其经营除了应有盈利目标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职教目标,这一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另外,职教集团的下属公司中大股东是否必须是该社团法人,笔者认为倒没有必要。如果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是大股东,那当然能更好地保证下属公司未来的经营不会偏离职教方向,但如果不是大股东,那也无妨,只需在设计公司治理机构时注意人员配置,并注意加强对该公司的内部与外部审计就不会有大的问题。此外,属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下属企业,在业务经营方面还是得接受职教集团的监督和指导。
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有下属公司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活动,将会比前一种运作模式更为简单和直接,其运作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开办的企业,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对其在税费方面会有相应的优惠,因此相对于社会企业运营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容易出现残次品率较高或服务不到位需不断加以培训纠正而导致的企业成本上升的问题。
二是由于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下属企业既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又作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基地存在,因此其不必如前一种运作模式要以具体的项目为切入口,由职教集团与某企业(或某些企业)磋商来确立实训方式,其可与职业院校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即该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或对外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企业人员绝大部分由实习学生组成,只是一些关键技术岗位、中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是企业的长期聘任人员,这样就可以将职业院校中大部分专业的学生都吸纳进企业进行实训,甚至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也可以设置管理助理职位,由实习学生担任。这些企业关键岗位、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员工则是在岗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而职业院校教师则可以实习学生管理人员的身份在配合企业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指导的同时也能获得最新的企业技术和管理信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这一实训方式运作过程中主要根据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职业院校每年预报的实训学生计划,协调生产经营任务与提供的实训学生人数的匹配问题,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要保证实习学生能得到很好的岗位技能训练。
三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有利润分配要求的企业、科研机构、其他组织等主体的利益需求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能更为直接地得到满足,而且由于该下属企业一方面可以享受税费优待,另一方面用工成本在较大程度上小于一般的社会企业。虽然其在生产或管理成本上比一般社会企业要高,但前二者与后者相比较,企业的经营成本还是会比一般社会企业有所降低,这就保证了利润。利润得到保证的结果,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职教集团的参与主体参与职教事业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属于职教集团、职业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不能随意使用,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收益只能继续用于公益事业,职业院校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其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收益一样必须在得到相关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使用,这样就有可能促使这些主体将这些收益再投入职教集团的职教事业。如可以由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扩大对下属企业的投资,更新其设备,购买更新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也可以由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开设第二家、第三家下属企业,吸引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进来。
四是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这种业务运作模式下政府机构为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而设的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投入其中:第一,由职业院校提出申请,将财政补助作为职业院校在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中的出资(或出资的相应组成部分)和(或)在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下属企业中的出资(或出资的相应组成部分)。第二,由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或职业院校提出申请,将补助资金作为职教集团或职业院校为实现对社团法人下属企业的设备、技术更新的出资,或将补助资金与这两方主体在第一家职教集团下属企业中的收益一起作为再设第二家、第三家职教集团下属企业的两方主体出资总额中的相应组成部分。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或职业院校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可以参与职教集团投资、参与教学企业投资或参与教学企业设备、技术更新为具体项目,提出相应申请。
综上所述,社团法人型职教集团只要组建主体明确、组织结构设置得当、采取的业务运作模式清晰,便能在社团法人的平台上很好地解决“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的问题,虽然目前国内还未有以此路径创建职教集团的实例,但其确实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深化教学改革的有效模式之一,值得政府机构、职业院校、企业等相关主体进一步关注、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王志伟.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制度初探[J].教育与职业,2013(3):15-18.
[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2009-10-19).http://news.qq.com/a/20091019/000885.htm.
[3]鲁昕.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全面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EB/OL].[2015-03-05].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c5e61101015zvi.html.
(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