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研究
2017-01-16周子仪
【摘 要】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一种典型模式,得到了广泛关注,其高收益及个人对个人的金融模式使得P2P平台激增,但近年来,随着一些问题平台的出现,其发展也饱受争议,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网贷;发展现状;运作模式
一、互联网时代的背景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出现,诸如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给人类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互联网产物加快了人们生活的节奏,使人类生活更加方便。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中P2P网贷平台打破了传统的借款人和债权人面对面借款的模式,它的出现解决大量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1.P2P网贷的定义及发展历史
“P2P 网贷”中的P2P是“peer to peer”直译为中文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体现了P2P网贷对等参与和去中心化的特点。P2P网络借款平台它区别于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中介借贷模式,一般来说就是由互联网平台将投资人和借款人根据资料数据进行匹配, 然后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转账等方式在线完成借贷。这种模式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来说简化了借款繁琐的手续。P2P面向的是社会大众并不像很多传统借贷只面向大企业。P2P小额贷款的理念起源于1976年,由于当时还没有互联网技术,到了2005年3月,由萨拉·马休斯、詹姆 斯·亚历山大、理查德·杜瓦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英国人共同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家P2P贷款平台ZOPA, 次年Prosper在美国成立,P2P贷款才被广泛传播。
2.P2P网贷的运作模式
P2P贷款主要有四种模式:传统模式、债权转让、 平台模式和担保模式。传统模式为搭建平台,在线上撮合筹资人和投资人。这种模式有利于积累数据借款双方无地域限制不触碰红线,是P2P贷款中最正规的模式,但是这种平台在如果没有累积好客户资源,盈利就会收到限制。债权转让为由P2P平台去向借款人放款,再将债权转让给筹资人,专取其中的利差。此模式交易量发展速度较快,比较适合线下,但是有一些政策危险,例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是P2P“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并没有直接说禁止从事债权转让业务,我们的理解是监管层要将P2P的债权转让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因为从事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由于地域限制不利于发展业务。担保模式为引入保险公司,为平台中每一项业务提供担保,因为资金得到保障所以投资风险降低,但是涉及方过多如果p2p平台不够强硬将失去定价权。平台模式是与小贷公司进行合作,小贷公司对平台融资,分散了风险。此模式风险较小但是核心业务脱离了金融范畴。
3.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7年,中国第一家注册成立的P2P贷款公司拍拍贷正式成立,标志着P2P贷款进入中国,2010年后,P2P贷款爆发性增长,许多P2P贷款平台涌现在市场上,这中间有许多很差的P2P平台。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在2012年多家P2P贷款公司发生恶性事件,给中国金融秩序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市场对于P2P借贷的期待开始理性看待,随着市场趋于理性,许多不正规的劣质平台被淘汰。 2015年后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健康发展》中明确指出平台不能有自己的资金池,将平台非法集资挡在了大门之外,2016年《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要对交易进行限额。相关政策的日趋完善使P2P平台来到了正规运作期。
我国P2P行业从07年起步,整个行业迅速发展,前景十分可观。2013年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超过800家,同年网络借贷成交量1058亿,网络出借人数25万人借贷平均利率高达19.67%,借贷平台数量76家。2014年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逐渐建立,上半年成交额继续保持着增长的趋势,但增速较去年有所减缓,同时平台年利率也有所下降,随着监管压力的逐渐增大和来自各界的不断施压,P2P行业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进入一个转型期和调整期。
随着P2P平台宣传广度和深度的加强,2015年,P2P平台投资人数有了几何倍数的激增。共有约1350万人参与了P2P的投资,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114.4%;成交额达到了10021亿元之巨,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228%。可以看出,虽然平台数量增长放缓,但投资人数和成交额体现出2015年依旧是P2P网贷爆发式发展的一年。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投资者的热情,通过线上线下交叉推广的大力推行,越来越多的新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P2P投资。被高回报率吸引,P2P平台融资金额也有了很大增长。资金的诉求者在可贷金额高,贷款速度快的吸引下,更加积极转向P2P平台寻求资金,使用户基础越来越广,从而吸纳更多资金,拓展平台 。
利率水平方面,在过去几年中,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不断下降,P2P的利率水平也在逐年下跌,但对比传统理财方式来看,P2P平台的利率水平仍然较高。政府加大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P2P行业内不少主流的网贷平台都下调了利率,P2P行业逐渐回归于理性化,这对于行业的正规化有很大帮助。
由艾瑞咨询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网贷平台数量从2010年到2015年持续上涨,但是上涨速度逐渐放缓,原因是P2P平台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市场期待趋于理性,还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使平台运作更加正规。问题平台和贷款余额最多的集中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几个城市。
三、问题平台及最新政策分析
P2P网贷市场在通过高收益吸引投资眼球的同时,一些问题平台也开始出现。据网贷天眼统计,以2015年3月为例,新增问题平台59家,相较于2015年2月的57家环比上升3.51%,同比2014年3月(8家)上升637.50%。3月新增59家问题平台中,一家属地不详,另外58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其中山东省新增问题平台15家,占比25.42%,排首位。广东、北京、四川、云南位列其后。五省问题平台占比71.19%。问题平台分布集中度高于上月水平。3月问题平台中涉及失联、跑路、诈骗的平台有37家,占比62.71%。涉及提现困难(限制、续投)等问题的平台共20家,占比33.90%,另有两家清盘休整、清算关站。
随着e租宝等P2P问题平台出现,国家逐步加大了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的合法地位,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被称之为是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第一部全面的“基本法”。“基本法”在为P2P网贷行业发展指明方向的同时也明确了监管取向,为后续的监管细则落地铺平了道路;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此外,“意见稿”还对第三方支付账户做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如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等等。
总体而言,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业内专家称,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对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起到很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这不仅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在今后健康的运转,还会给我国对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工作设立了一个标杆。
四、建议及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从个人、平台、国家层面分别提出相应建议。
个人角度而言,借款人应该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投资:第一,关注个人的还款能力,如果无法有较大保证能够还款,就不要随意去借超过自己还款能力范围内的款。第二,自身要讲信用,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恪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要为着一己私利了背弃道义。第三,要仔细分析平台是否可信再投资:1.平台经营时间过短;2.利率特别高;3.没有确定的办公场所;4.没有设立风险资金池。拥有以上特点的P2P极有可能是诈骗型的P2P平台,我们投资时要谨慎对以上特点的平台投资。第四、我们还需要将资金分散投资,将风险分散。
平台角度而言,首先,要将信息披露完全,让平台使用者能对平台放心;其次,不逾越警戒线,绝不进行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再者,设立风险资金池,最好有第三方担保,遇到坏账时能及时还款,保证平台正常运行,保证平台的信誉;此外,设立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方式下,平台没有权利调配和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使资金安全得到了保障,平台也不会惹上非法集资的麻烦。未设立第三方存管的平台很难证明此平台未形成资金池;最后,建立行业联盟,使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不还钱的“老赖”,可以共同抵制。
国家层面而言,第一,征信体系应得到完善。发达国家的P2P平台大多都不提供征信服务,P2P平台一般是与征信公司合作,征信公司给P2P平台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平台再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公开,使贷款人能更好地权衡利弊。我国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大多平台都是自己提供征信服务,而平台征信服务可能没有专业的征信公司服务到位,可能就导致征信服务的质量不够。第二,要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不让想通过钻法律空子的违法分子得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及时抓住违法分子。第三,给予P2P平台更多的发展空间,在不违背监管原则下给予市场更多的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更好地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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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子仪(1999—),男,汉族,籍贯:湖南省,就读于长沙市怡雅中学,高中在读,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