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风险特性及其治理之道
2016-05-14姜方炳
姜方炳
[摘要]当前人们对“网络暴力”内涵的解析虽已逐渐由“暴力信息论”向“暴力行为论”转变,但没有深刻揭示它基于网上网下的群体交互行动而具有的风险特性,即行为事件的突发性、实施主体的模糊性、演化过程的难控性、表现形式的舆论性、行为后果的实在性和不确定性。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暴力治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风险治理。其治理之道,应在于确立“多元合作,共担风险”的理念,积极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网民群体等多方力量的介入、互动和合作,从而构造一个“党政主导、法治保障、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风险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网络暴力;风险;失范行为;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500840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社会结构的网络化特征日益凸显,由此基于大规模群体信息交互的智慧共享体系和社会协作机制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一种被人们命名为“网络暴力”的新型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并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新闻舆论界,人们视之为“网络公害”。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启动专项治理行动,试图净化网络空间,根除网络暴力现象。学术界集中于对“网络暴力”的产生及其治理的学理性分析,并催生了“技术异化说”、“素质低下说”、“道德审判说”等流行观点。这些思考和分析固然指出了“网络暴力”的某些面相,甚至不乏深刻性,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分析视角,并未能真正抓住问题的本质。现实也表明,“网络暴力”并没有因为上述的舆论讨伐、专项整治而销声匿迹,而且在某些时段呈现反弹甚至加剧的演化迹象,严重扰乱了中国的网络社会生态。如何找准网络暴力治理的着力点,打造更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治理工作必须直面和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从“信息论”到“行为论”:网络暴力内涵认知的技术性变迁
从现有研究文献看①,人们对“网络暴力”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历史阶段性,而这一特征的形成则与网络信息技术由“web1.0时代”向“web2.0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紧密相关。
在“web1.0时代”,虽然已经出现了聊天室、BBS等简易的信息交流平台,但此时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主要遵循网站单向度的信息发布模式,网民大都只是信息的接收者和浏览者,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基本上处于受动者的地位。“网络暴力”一词的出现,主要是人们用以描述各类含有传统暴力元素的网络社会现象,如网络暴力游戏、网络暴力文化等,强调的是暴力化信息借由互联网的虚拟性呈现。基于此,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很多人一开始就简单地将其视作“社会暴力的网络延伸”,网络就如同镜子一般,映照出现实社会中的各种暴力景象。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很多新闻传播学研究者将网络暴力作为像电影暴力、电视暴力等媒体暴力或媒介暴力加以看待。他们认为,在各类网络暴力信息的“涵化”作用之下,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容易受其影响而更具有暴力化倾向。因此,应对网络暴力的策略就重在及时杜绝各类网络暴力信息的生产和传播。
2005年,随着博客等社会媒体的兴起,互联网发展快速进入了“web2.0时代”。此时,网民不仅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浏览各类信息,还可以通过博客、微博、QQ以及近年来盛行的微信等信息平台,自行便捷地发布、转发、评论和交流各类信息。这些信息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除了文字外,还包括照片、动态图片、视频、音频等,并迅速成为网络信息内容的重要来源其实,互联网“web2.0时代”的到来,除了互联网信息技术本身的创新发展外,还与各种数码科技产品(如各类手机、相机、录音设备、信息储存设备等)的更新换代紧密相关。正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数码科技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个便利于人们信息交流的网络空间快速形成。
。因此,网民作为网络信息生产者的主体性及其网络行为的交互性也得以凸显。由此,人们对“网络暴力”内涵的理解也逐渐偏离了既有认知,更多的是与“谩骂”、“曝光”、“恶搞”、“传谣”等网络行为性关键词相联系。在这种背景下,“网络暴力”以侵犯人们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一种新型暴力形态而备受关注,那种“现实暴力的网络延伸说”式的分析就显得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了这一变化,并越来越倾向于将网络暴力视作一种“网络行为”,而不是一种“网络信息”。例如,江根源在一篇关于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的论文中指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以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的网络侵犯行为,能够使对方在身心两方面都遭受较大程度的伤害[1]。在支持网络暴力“行为论”的研究者中,有人指出,“网络舆论暴力行为”与“网络暴力行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各种网络信息手段对他人所进行的侮辱、诽谤和攻击的行为。网络舆论暴力行为,则是在网络表达过程中,网民群体针对某事件当事人的一种“道德审判”或“正义审判”;“虽然网民主观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理与正义,但是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给事件当事人的生活、生理造成一定的伤害”[2](P72)。
当然,为了避免上述认知分歧,尽可能全面表达“网络暴力”一词所具有的内涵,还有研究者干脆从
“信息”和“行为”两方面来理解网络暴力,几乎囊括了网络空间存在的各类暴力元素。例如,曾静平、谢永江、詹成大等在梳理当前各类“网络暴力”定义的基础上认为,将“网络暴力”理解为“舆论暴力”和“网事追踪”两个方面的定义还不够完整,还应该包括网络暴力信息和网络暴力行为,其中前者包括出现在网络上的含有暴力信息元素的新闻、图片、影视、游戏和网站等;后者则主要包括网络骚扰、网络舆论暴力、人肉搜索、网吧暴力等[3](P186187)。此外,虽然也有研究者将网络暴力分为信息暴力和行为暴力两大方面,但所不同的是,他们所谓的“行为暴力”是指“超越网络空间而涉及现实生活的一些侮辱、攻击性行为和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4](P4950)。
综上可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空间的功能也在不断朝着更为丰富、复合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暴力”内涵的理解也明显由侧重“暴力信息论”向侧重“暴力行为论”转变,在概念的界定中既涵盖了强制性、损害性等传统暴力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虚拟性、舆论性等网络暴力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然而,这些关于“网络暴力”的解析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描述性定义为主,偏重于对行为表现方式的罗列和描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实施手段,单靠罗列和描述明显难以涵盖网络暴力的各类表现形式,同时也未能有效抓住网络暴力的突发性、扩散性、易变性等风险特质,继而也就难以解释“网络暴力的行为后果与主观意图常常相偏离”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界定同时存在“内涵过于窄化”和“内涵随意扩大”之嫌。前者主要表现在将网络暴力局限于具有暴力元素的网络信息,没有及时反映出网络自媒体背景下网络暴力的“行为化”倾向。后者则突出表现在,即便是在持“暴力行为论”的学者群体中,对“网络暴力”是否是舆论行为、是否包括网下行为等问题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混淆了“行为”与“事件”之间的区别,以致将网络暴力行为在网下的衍生性后果,也简单地统归于网络暴力行为本身,任意扩大了网络暴力的内涵。
二、“网络暴力”的风险特性:基于“优衣库”事件的分析
如何正确理解当下的“网络暴力”问题?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在理论上固然可行,即在广义上将网络暴力分为网络暴力信息和网络暴力行为,在狭义上则单指网络暴力行为。但问题是,正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指出的,把“暴力”概念扩大到所有人际关系和孤立的行动,就会破坏我们解释暴力的努力[5](P5)。如果将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所有具有暴力性质的信息内容都统归于“网络暴力”名下,那么我们就很难体察“web2.0时代”网络暴力所具有的特质,对其内涵的分析也就容易陷入“网络+暴力”那种简单的认知窠臼中。继而,“网络暴力”问题也易被简化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媒介暴力”问题,结果就失去将它作为一种新型暴力形态予以深度剖析的问题意识。
其实,正是基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超时空、匿名性等鲜明特性,网络暴力才得以成为区别于传统暴力的新型暴力形态。这是一种身体不在场的非物质性暴力,集群体参与、话语狂欢、舆论压制、人格伤害等特征于一体,往往表现为各种群体性的网络失范行为。所谓“失范”,指的是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失去约束效力的一种无序状态[6](P371),而网络暴力就是这些失范行为和状态的叠加和异变。同时,这里也必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虽然网络空间是经由虚拟技术架构而成,但虚拟并不等于虚假,网络暴力行为主体是实实在在的社会人,深受社会文化背景、个体文明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二是网络空间作为一个“信息流动空间”,信息庞杂且流动迅速,这个过程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三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暴力具有多种类型,同时也会出现许多新的表现形式。互联网功能由“媒介”向“空间”的转变,是新技术背景下网民作为网络信息生产者的主体性不断凸显的必然结果。如果我们只是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承载和呈现信息的“新媒体”看待,那就忽视了其具有重塑人类交往方式和组织方式的重大变革性意义。从当下中国频繁发生的各类“网络暴力”事件来看,人们所关注的、讨论的“网络暴力”,是有特定指向的,指的是一种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强制性、伤害性同时又具有现实性后果的“网络行为”,而不是那些以各种形式呈现出来的包含暴力元素的“网络信息”。因此,像网络上的暴力文学、暴力电影、暴力游戏都不应该属于“网络暴力”所涵盖的范围。
在此,我们不妨以“优衣库试衣间”事件为例,对网络暴力的风险性做一番简单的分析。
2015年7月14日晚,一则关于“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并附有相关视频的消息出现在微博上,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和疯传,迅速成为热点新闻。与此同时,网络上出现了关于此举是国际知名服装品牌UNIQLO(优衣库)的一种营销策略的猜想,并出现了疑似事件当事人的微博账号、姓名、照片、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及女主角跳楼自杀的谣言。
2015年7月15日上午,优衣库官方及时发表声明,否认该事件是其营销炒作。
2015年7月15日12时15分许,@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
2015年7月15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开展调查,对涉嫌低俗营销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015年7月15日晚,北京警方带走包括优衣库不雅视频男女主角等5人进行调查。经查,该视频是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用手机拍摄的,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随后就发生了上述事件。
我们暂且不论该事件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将视频传给微信朋友是否存在一种畸形的“炫耀”心理成分,但从该视频被上传网络那刻起,当事人就已经面临着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潜在风险。微信是一个半封闭的网络信息交互平台,“朋友圈”里的任何一条信息(特别是容易引发网民关注的信息,如情色信息、民生热点、国际纷争等)都有可能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分享而溢出“朋友圈”的边界,并迅速扩散到陌生人群体中去,成为传播失控的信息。这也是该视频虽然早在4月中旬就已拍摄,却在7月中旬不经意间成为网络新闻事件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显然是不愿意看到这一切发生的,但后来接连发生的各类意外情况显然已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这种突发的不确定性后果,正体现了“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形态的重要区别。
诚如有研究者对该事件所写评论的那样: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这种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没有人没有灵魂,每个人的社交网络、智能手机和个人电脑里都保留着各种形态的私隐。它可能不是一段性爱视频,但可能是对某一个事件或者某一个人的看法,某一份通讯联络表,某一段刻骨铭心的人生的记录或某一段不为人知的往事,当它有一天不慎被分享、被消费、被人肉和被营销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包括这次参与消费优衣库试衣间的人,都无从幸免。”[7]
由此可见,无论是网络暴力的发生、演化,还是其后果的社会影响,都具有明显的风险特性,而且这种特性是多种风险要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要对网络暴力的内涵做出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解读,就必须凸显其风险特性。再则,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后果是实在的人格权利伤害。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以及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而法人因为不具有自然人属性,一般只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非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由于网络空间是一种网民身体不在场的信息交互空间,因此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形态相比,网络暴力虽然以一种网络信息或言论的方式呈现,但其直接的行为对象不可能是自然人的身体或生命,而只会是那些可能会遭受侵害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对“网络暴力”的内涵做如下解释性的界定: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和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民群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共振,继而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网络失范行为。对该定义的具体分析,可见表1。
现实经验表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暴力形态,网络暴力具有明显的风险特性,并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行为事件的突发性。虽然我们大致清楚哪些网络社会领域容易发生网络暴力,在何时发生、因何事发生,却是难以预测的。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往往都是突发的,其源头虽然只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很普通细小的现象或行为,但在突然间成为人们高度关注和集中讨论的焦点,成为社会热门新闻。
第二,实施主体的模糊性。在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和演变过程中,一般都由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参与其中。由于身份的隐匿性、行为的跨界性、结构的流动性,不通过专业先进的侦查技术、繁琐艰难的侦查手段,是难以确定某一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的。
第三,演化过程的难控性。网络暴力的产生固然存在“网络水军”操纵的情况,但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扩散性、易变性,网络暴力事件一旦发生就容易失去控制。在各类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便采取行政或技术手段对相关网络信息进行屏蔽、删除,但由于信息传播范围广泛、传播形式多样,实际上已经很难彻底消除相关信息在网络上的流传。
第四,表现形式的舆论性。无论网络暴力由何人引发、因何事产生、以何种方式扩散,它最终都会以舆论的形式出现,即在一定的网络空间中,由于负面信息的不断聚合、传播和发酵,对当事人往往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对其精神和心理造成明显的伤害。
第五,行为后果的实在性和不确定性。虽然网络是虚拟的,网络暴力的后果却是实在的,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种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继而可能衍生出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在身体、财产等方面的一系列不确定的侵害后果。
三、构建风险治理共同体:“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之道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基于风险交叠、共振而生成的网络失范行为,其治理实践自然离不开对相关风险要素的识别、预警、规避、分担、化解等一系列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暴力治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风险治理。在中国社会结构日趋分化、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社会治理显然已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政府责任,网民、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新闻媒体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市场和社会力量,都是当然的治理主体。实际上他们共同面临着网络社会风险的挑战和困扰。基于此,网络暴力治理就应确立“多元合作、共担风险”的理念,从中国社会治理的环境和条件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网民群体等多方力量的介入、互动和合作,从而构造一个“党政主导、法治保障、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风险治理共同体。
(一)建立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规则,以疏解转型中国所滋生的各类社会风险
治理网络暴力的根本之策,首先在于减少和散化引发网络暴力问题的主要风险源——转型社会风险。显然,这就需要改变过去以政府管控为主的“应激-反应”式社会治理方式,建立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规则。因为,法治有利于明晰社会成员的权责边界,稳定人们对生活的预期,是现代社会规范人们日常行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减少社会冲突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8]。
当然,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网络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是需要相应条件的,需要站在中国社会文化背景这一基石之上,通过汲取和创造性转化更多“本土资源”,为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治规范。笔者认为,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在转型中国的风险治理过程中,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建立法治化的民主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显得尤其重要。一方面,要依法构建多元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积极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多元参与的民主决策既容易减少决策失误,也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同时也意味着多元决策主体愿意共同面对民主决策的不利后果,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一种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针对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后果形成审慎的预判。特别是在制定或调整涉及收入分配、环境治理、医药卫生、食品安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领域的制度和政策时,尤其要加强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二)完善面向公众的诉求表达、信息反馈和利益协调机制,以减少风险发生交叠和共振的频率
如前所述,如果网下的社会风险要素没有被迁移至网络空间,与网络技术风险发生交叠和共振,网络暴力事件一般也难以发生。在现实中,之所以许多网民热衷于将各类问题和矛盾“放到网上去”,根源就在于社会利益博弈结构失衡,公众的合理诉求难以在网下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实现,只能转而求助于作为社会信息“集散地”和社会舆论“放大器”的网络空间,以各种“雷人”、夸张甚至极端的表达方式引发人们的关注,从而实现对被诉求方形成舆论压力。因此,要减少网下网上风险发生交叠和共振的频率,就需要以法治为导向,不断完善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信息反馈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项工作的重点,在于让广大普通民众的合法合理权益在网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对此,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积极疏通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让公众随时“有处说理”。在积极再造既有的制度化诉求表达渠道的同时,要积极打造一批懂法律、业务精、有威望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队伍,让他们成为公众身边可以说理、评理的“贴心人”。其次,积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着力提高公众的“表达效用”。对于利益诉求者而言,“合理回应就是最大的激励”,要让他们及时“听到心声的回音”。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让公众在民主协商中“各得其所”。对此,可借鉴和推广杭州市调处矛盾纠纷的“六和塔”模式,构建相互衔接、多元互补、环环相扣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
(三)完善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机制,以促进网民社会负面情绪在网络空间的有序释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便利于网民获取新闻资讯、发表思想观点的渠道和空间越来越多,除了过去的BBS、博客、新闻网站跟帖之外,还出现了微博、微信以及新闻APP等更具交互性、便捷性和实用性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说,在互联网与现实社会不断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著名论断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这也使得网络舆论成为考察中国社会舆情的主要窗口。当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网络空间这一风险场域中,信息的形成和流动机制复杂多变,出现了许多“被污染”、“被操控”的虚假信息,这也决定了“网络舆情并不等于网络民意”[9]。但是基于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征,网络空间更像是一个无法看清的“黑箱”,不那么透明、开放[10]。由此,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发表和传播肤浅片面、情绪偏激的言论,在无形中引爆网络舆论、助长网络暴力,继而影响和建构其他网民的风险认知。因此,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让网民全面了解真相、有序释放情绪,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实时跟踪和分析,开展这项工作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定重点监测领域,全面获取舆情信息。二是加强政校、政企等合作机制建设,实现舆情实时跟踪和分析,从而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体性的社会热点问题。
第二,创新工作思维和方法以增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此项工作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要加强风险沟通意识。特别是在网络谣言多发频发的情境下,更要促进专家与公众之间的风险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系统解疑答惑的社会功能。二是需要“换位思考”的思维。从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的立场进行客观、理性分析,往往容易获得认同,发挥更大的引导功能。三是建立常规化的舆论对冲机制。这并非要否定网络作为“社会安全阀”的功能,而是强调通过形成正确的网络舆论去引导人们的社会认知,用正能量去感染社会公众,减少他们对其生活境遇的认知偏差。
(四)建立针对网民群体的干预性分流机制,以调节和改善网民群体的网络空间分布
网民在某一网络空间的快速聚集,容易形成勒庞所谓的“心理群体”,并在群体精神统一定律的支配之下,陷入一种独特的迷幻状态[11](P4550)。这种“无名氏”群体结构的形成,是当前促发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针对网民群体的干预性分流机制,就成为应对网络暴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类型来看,我们可以将该分流机制分为话题性分流和技术性分流。其一是要根据网民“选择性注意”的本能特点,实行话题性分流。当网络监测发现过多的网民关注某一事件或话题并出现网络暴力的苗头时,可通过议程设置等方式抛出一些更具有吸引力的话题,分散网民注意力,避免网民啸聚。其二是要充分发挥网络实名制的技术性分流功能。当然,网络实名制只有与网民的信息选择权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推行下去。随着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以及2015年“史上最严”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在网络接入方面已经基本实现实名制,在享受网络服务方面,越来越多的网站或应用软件(如“天涯社区”、“网易新闻”)也采用了分级式的网络实名制。这种方式值得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推行。
(五)建立网络公共理性的塑造机制,以培育权责自觉、理性包容的网络公民文化
在互联网时代,网民已然成了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和传播者,他们在网络空间里的言行举止将直接影响网络社会风气的走向。可以说,“慎思明辨”的理性空间难以形成,已经成为中国现实语境的一个主要变数[12](P226)。这也进一步说明,在治理网络暴力过程中,加强网络公共理性的塑造,培育权责自觉、理性包容的网络公民文化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当然,“网络公民文化实践往往映射着社会转型期一系列社会矛盾积聚所导致的大量无名怨愤,这使得基于非理性状态的网络公民文化的修正和完善也远非单纯的技术设限、议程设置和舆论引导所能完成,它同时涉及一系列制度、文化观念、公民教育等形态的变革。”[13](P8)结合中国发展实际,我们认为,要塑造网络公共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加强网络法律知识和网络礼仪的教育力度。可以积极借鉴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在为青少年创造安全、绿色的上网环境的同时,通过建立“家庭-学校”联动式的教育督导体系,督促青少年安全、文明上网。同时,还可以将网络法律知识、网络礼仪教育列入中小学生的公共必修课,让广大青少年在上网体验中学会自我教育、自我保护,尽可能避免各类网络暴力的侵害。
第二,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营造社会各界群策群力治理网络暴力的良好氛围。例如,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新闻记者、新闻编辑的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网络新闻工作者等“把关人”的职业素养,减少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各级宣传部门、网络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托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网络达人、家长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新闻节目,增强公众认知和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能力。
第三,积极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依靠网民自身的力量去营造理性的网络文化氛围。树立“网络统战”的工作思维,鼓励和支持“网络意见领袖”、“志愿服务达人”组织开展诸如“善意回帖运动”之类的网络文化运动。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激发网络中那些“沉默的大多数”的正能量,通过他们的理性发声和责任行动,不断挤压“网络暴力”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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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