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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述析

2016-05-14王桂艳刘金阳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王桂艳 刘金阳

[摘要]近些年我国学者持续关注并积极回应西方学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与正义关系的争论。我国学者在确认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基础上为其做出多重辩护,揭示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学理结构、实质、特征和规定性等,精细化、多维度地阐发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探研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兼容性。我国学者在正义问题域中持续发声、大都坚守中国语境,着力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研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比较、商榷、争论等方式方法广为采用。相关研究的缺憾是,有的文论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文本理解欠准确,有的则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若干维度有所忽略或遮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中国化的进程尚需加大力度。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正义论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5002005

一 、近些年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的缘起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此时我国尚处在“文革”中期,国内学界知晓此书出版者寥寥,即使知晓,也绝难在国内翻译出版。《正义论》出版转年,艾伦·伍德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提出存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一个关于正义问题的悖论,即虽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资本主义社会是非正义的,但他们根本没有提供有关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论证,由此引发西方学界尤其是英语世界左翼学者之间的持久争论。1988年何怀宏等翻译的《正义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谢廷光翻译的《正义论》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这为国人特别是学界了解西方正义理论提供了文本上的便利。

西方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的争论与《正义论》等相关著作在国内的译介,促进了我国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的兴起。国内学界积极回应西方学界关于“塔克尔-伍德”命题的论争,持续跟踪和评析这一思想事件,反思这场马克思恩格斯与正义关系的论争,着重介绍了艾伦·布坎南为拯救正义、彰显历史唯物主义所做的努力,希冀确立正义在马克思思想谱系中的原始位置,将正义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语境,进一步拓展我国学界相关研究的维度和视野。学者们着力明晰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论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分别通过明确马克思恩格斯讨论正义问题的特定视角和基本前提,阐发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兼容性,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兼容做出多重辩护,勾勒出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历史形象,建构起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框架,指明其独特性、基本特性,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是一个复合型结构,即其理论硬核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包括本体论承诺、历史科学评判、法权制度分析、意识形态揭露、道德标准建构、特定场域论战等相互关联、各有所指的诸层次。

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兴起的内在原因是中国正处在深刻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大背景。顺应新时期、新世纪、新百年中国社会深度变革的迫切需要,我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及其中国化的现实需求更加强劲,对其研究的热度只增不减。“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确立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这直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学界加大了对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力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新的发展理念的提出、深层社会利益矛盾的破解、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正义理论的需求愈发增强。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需求的正义理论固然需要借鉴西方价值哲学、社会哲学、伦理哲学、政治哲学等关于正义研究的有益成分,但最直接的理论资源乃是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结合新的世情、国情、社情、民情和党情,加强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研究,成为我国学界的自觉之为。

我国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保持着相当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近些年出版的《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论》、《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研究》、《正义之后——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研究》、《在正义与解放之间——马克思正义观的四重维度》等专著,呈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及其研究历程、生成要素、文本面相的大致图景。此外,近几年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也值得关注。

二、 近些年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的进展

近些年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研究呈现新景象。一是众多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自觉投入。面对西方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的论争,许多学者认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们必须发声。哲学特别是政治哲学工作者率先进入,继而政治学、社会学、科学社会主义、法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理论工作者纷纷入场,学者们利用国内外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学术研讨会等渠道抒发己见,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承负起应有的担当。二是研究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学者确认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观念、理论的存在,在此大前提下不断发掘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正义意蕴,在整体上进行体系建构,揭示其实质、特征、属性和多重维度。研究内容上做得愈发精细,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提炼出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内容正义、产权正义、劳动正义、生态正义、环境正义、历史正义、国家正义、社会正义、制度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生产正义、分配正义、阶级正义、人民正义、教育正义、发展正义等近二十余个细目,使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愈加饱满丰富。三是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高校、党校、社会科学院、军队院校、党政研究部门等通过课题指南、政策倾斜、激励机制等方式,积极引导学者们加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现有研究队伍中既有资深的老一代学者,更有一大批精力旺盛、思想活跃、志在创新的中青年学者,形成了代际相接、精神承传的研究队伍。

如何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中国化,这始终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的一个大问题。有学者认为,语境主义理应成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论的一个方法论原则,秉承中国语境应成为绝大多数中国学者的自觉立场。新黑格尔主义派从历史必然性出发论证马克思正义论,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从道德有效性出发论证马克思正义论,可以借鉴这两种思路的合理性内涵,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论证理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性格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使之从应然走向必然,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学者们主张,要把正义放入中国语境作历史与现实的考察,把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马克思恩格斯后正义观与中国道路紧密联系起来,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视清正义问题的真实语义。鉴于“人民的正义”受到伤害,故应坚持“人民的正义”是普遍正义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实践需要一个相对完备的富有新意的正义理论体系,有学者径直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范畴,并就其构建和实现路径做了探索[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内含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中国化,因而有学者梳理了中国共产党社会正义思想的发展史,指明解放战争等是中国人民的正义事业,由革命正义到建设正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正义方面的重要转向。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毛泽东的公平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邓小平的社会正义观、习近平对公平正义思考的理论创新等,均有学者做了专题论述。

比较、商榷、争论等方式方法被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者广为采用。有学者将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纳入正义观念变革的路线做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中,马克思与罗尔斯隔空相连,研究者指出虽然他们生活在不同年代,其正义理论不能归属同一个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但都将现实的社会环境作为探讨社会政治问题的出发点,自由和平等是他们的共同理想。有学者通过剖析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超越性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性得出结论:罗尔斯主张的是改良正义,马克思则主张革命正义。有学者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观同我国传统公正观的比较中指出,两者在人类情怀和理论旨趣上具有趋同性,分析了两者在植根的土壤、理论基点、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段忠桥对中央编译局汉译《资本论》(第三卷)中“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的语句提出质疑,并基于德文原文、参照英文译本给出了自己的汉语重译,进而提出了一个值得深究的重大问题,即正义于马克思到底是一种事实判断,还是一种价值判断,段文肯定后者[2]。《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和《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是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的两部著作,段忠桥认为书中为马克思恩格斯正义主张所提供的文本支撑有误,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观点的理解有误[3]。《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是林进平的力作,段忠桥指出该书存在两大误解,一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只把分配正义视为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体现,二是认为马克思拒斥、批判任何正义主张,段对此表达了己见[3]。

三、 近些年我国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研究的缺憾

(一)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经典文本理解有误。在西方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的争论中,争论双方均从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找出支持己方的文字,而对马克思恩格斯言语本意的理解时常不准确甚至南辕北辙,这种情形在国内亦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例如,有学者说:“‘这个永恒的理性实际上不过是恰好那时正在发展成为资产者的中等市民的理想化的知性而已,‘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是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科学论断。”[4]这位学者所引的恩格斯的话在《反杜林论》中也可见到,但这些话不宜冠之以“科学论断”的美誉。通过研读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9页至第22页的文字,从中不难得知这位学者所称之为“科学论断”的观点正是恩格斯和马克思所审视所批判的。正如恩格斯所言:“这种见解本质上是英国和法国的一切社会主义者以及包括魏特林在内的第一批德国社会主义者的见解。”[5](P22)这就要求研究者们必须反复、全面地研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力求把握其真义,切不可望文生义、主观臆断、轻率结论。

(二)一些论及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书文题目往往只标明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艾伦·布坎南曾告诫:“书名的简洁是一个优点,但却易于误导。”[6](P3)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不分是不言自明的,只是为了简洁而单标明马克思,这并不意味着对恩格斯不敬,更不是有意贬低恩格斯或以马克思反恩格斯。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个别学者不将马克思恩格斯并提,其意在于暗喻或明示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差异性或异质性,或以年青马克思反对成年马克思,或以老年恩格斯反对青年恩格斯,或以恩格斯反对马克思,此种情形在西方学界很是常见。作为双星合璧、不可分离的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正义问题上的认识工具、阶级立场、理论旨趣、实现路径是高度一致的,尽管二人在问题域的侧重和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互证性、互补性极强,特别是晚年恩格斯在包括正义观在内的一些重要思想创见,其精神实质与马克思并非异质。故而,在论及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正义思想书文中,名正言顺地冠以两位伟人的名字是必要且正当的。

(三)对最新最权威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汉译本的说明欠详尽,推介欠有力。“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

“见注”二字是原文即有,马克思在此注引了吉尔巴特的一段话,即“一个用借款来谋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放贷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原则。”

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7](P379)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一章《生息资本》中一段著名文字。称其为著名,是因为国内外学界持马克思肯定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观点的学者几乎一律地引马克思的这段话为据,而且多是以孤证来引用。段忠桥对中央编译局的这段汉译存有疑问,他在逐字逐句地分析解读德文原文并参照英文译本后做出的重译是:“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些内容。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应时;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如果段译正确的话,那么对以往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就有重新审视的必要了。有学者提议,《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的提法可改译为“扬弃私有制”,有关部门和学者很快对此做出反应。鉴于国内大多数学者的德、英、法、日、俄语的综合水平所限,中央编译局如能专门就马恩列经典著作新的汉译本的重译之处特别是重要的重译之处予以列出并做出解说,这对于国内广大学人正确理解、把握和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原文将是个大好事。

(四)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若干维度有所忽略或遮蔽。近几年的相关研究已论及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若干重要维度,但对其更为重要的维度重视不够,如发展正义的维度。在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范畴群和价值体系中,发展应当居核心地位。马克思恩格斯的解放说、自由说、实践说、劳动说、制度说等均是对发展条件的解说、对发展程度的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部理论的终极旨趣在于

实现无产阶级、全人类、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永续发展。凡是有利于这样发展的,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对发展正义的研究尚显不够。如果说对马克思恩格斯发展正义论有所忽视的话,那么对马克思恩格斯的革命正义论就有了遮蔽之嫌。马克思恩格斯是思想家、理论家,但他们首先是革命家,他们的思想、理论绝不是经院式的,而是直接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服务的。无产阶级旨在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革命运动自然得不到既有的包括永恒正义在内的资本主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支持,其正义性的科学论证只能由马克思主义提供。从某种意义和某个层面上讲,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就是论证无产阶级革命正义性的理论。时过境迁,时代主题由战争与革命转变为和平与发展,革命话语在国内学界逐渐被建设话语、改革话语、执政话语等替代,在西方学界,改良话语居主导地位,持革命话语者寥寥。发生这种巨变自然有其合理性必然性,但当我们探视马克思恩格斯理论原相时,不可因时代情势的变化对他们理论的初始形态做实用主义的裁剪,应当正视革命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体系中的显性存在,还其本相,彰显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正义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的直接指导意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正义性做出科学论证,以此纠正与“革命范式”相对立的所谓“现代化范式”的偏颇,削除其负面影响,进而抵御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蚀,消除其侵害。

(五)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中国化进程的研究亟待进一步拓展深化。马克思恩格斯基本是在批判的解构意义上论及正义的,他们很少从正面或从建设意义上阐述正义,这似乎成为一个传统,贯穿于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中。在毛泽东那里,正义多是用在定义革命战争或革命事业上,党的十八大后正义或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价值范畴和价值追求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上所述,国内学界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正义思想有所关注和阐发,但力度和深度是欠缺的,特别是对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和习近平正义思想和实践的研究在力度的厚度上明显不足。此外,很少有学者探求正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位阶、正义与公正乃至其他价值范畴的关系,更少有学者谈及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定位和表达方式。鉴于正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阶和理论存在形态尚待明晰,这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当代中国正义观的国际维度。为此,建构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当代中国正义理论体系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何青洲.“实践转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6).

[2]段忠桥.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6).

[3]段忠桥.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正义问题[J].哲学动态,2010,(11).

[4]王伟光.在继承与超越中推动人类文明的升华——在第二届中美学术高层论坛上的演讲[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0513.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何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