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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2016-05-14于志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7期
关键词:共犯网络空间刑法

于志刚

网络技术对于网络空间中行为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传统犯罪中,作为复杂犯罪形态分工之一的帮助行为,在信息时代成为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犯罪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呈现出全新特性,对于传统刑法制裁体系带来严重冲击。

第一,帮助行为在网络时代有了新的发展,危害性超越了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帮助行为的独立性也突破了传统的从属地位。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技术支持行为和传统社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相比,开始展现出强烈的异化性,已经直接冲击了刑法基本理论,帮助行为人的“主犯化”、“独立化”,靠传统的共犯评价模式已经无法体现出刑法的非难立场,难以实现有效的制裁。

刑事司法和立法开始尝试突破传统帮助行为的评价模式,逐步建立了初步评价与制裁体系。第一,引入片面共犯和共犯正犯化。第二,确立了正犯责任和平台责任。第三,建立了“单向双轨三核”应对模式。

但是,“单向双轨三核”应对思路作为一种初创的探索模式,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第一,“单向”模式中忽视了帮助行为人“主犯化”特性。第二,“双轨”模式下帮助行为罪名体系存在适用“盲区”。第三,“三核”模式中帮助行为刑法评价出现失位。

完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制裁体系,短期内期待刑事立法层面再进行大规模调整显然不现实,问题的解决可能要依赖于司法调整。第一,确立双向思维模式,正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主犯化”发展。第二,扩大立法罪名体系制裁范围,严密制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法网。第三,协调共犯责任、正犯责任、平台责任三类责任适用领域,构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完整刑事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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