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片面帮助犯
2009-07-05贾楠
贾 楠
摘要片面帮助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在复杂的犯罪现象中是存在片面帮助犯,但是不应认定为共犯的特殊形式,而应在否定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片面帮助犯。文中对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阐述,进而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帮助犯成立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33-01
一、片面帮助犯不是共犯
片面帮助犯的争论以一个共同的前提作为立论的基础,这就是对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犯问题这一问题的立场取向,由于理论界普遍成为片面帮助犯是片面共犯存在范围的一种,并且承认片面共犯属于共犯的学者大部分也只承认片面帮助犯,所以,研究片面帮助犯是否成立共犯必须以是否承认片面共犯为前提。
笔者认为对于片面共犯不应当承认其属于共犯的特殊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特殊是以普遍为前提的,没有普遍性就没有特殊性。具体到这里的普遍性就是全面共犯的一般特征,即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不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其他共犯也在于自己一起实施危害行为,而片面共犯的概念中,行为人缺乏对他人危害行为的认识,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具备全部共犯的普遍特征,既然连普遍性都不存在,何谈特殊性?这种矛盾在辩证唯物主义中就犯了“白马非马”的谬论。
其次,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往往不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方法处理,这显然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矛盾。例如:甲和乙均对丙有仇,一天甲和丙发生冲突,乙暗中在甲欲行凶的场所安排尖刀一把,甲发现尖刀而得以顺利地将丙杀死。如果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那么甲应该作为主犯处理,乙应该作为从犯处理。但是司法实践却恰恰相反,对于实行犯甲以单独犯罪处罚。司法实践明显的否认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
第三,多数承认片面共犯的学者,在片面共犯的成立类型上,多数只承认片面帮助犯,对于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多不认为属于片面共犯,这大大降低了承认片面共犯共犯性的理论价值。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对这种情形也都是按照单独的犯罪来处理的,这正好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所谓的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是不能按照共犯原则处罚的,否则没有理由对于片面共犯中的一部分人还得按单独犯罪处理。
综上,片面共犯不属于共犯,可以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对此进行讨论,因此作为类型之一的片面帮助犯也就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片面帮助犯是暗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而暗中给予其以帮助的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上看,片面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1.片面帮助故意的认识因素。片面帮助犯须具有双重认识:其一,认识到他人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其二,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暗中帮助,即只为他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暗中创造便利条件,而非自己亲自实施实行行为。
2.片面帮助故意的意志因素。与片面帮助故意的双重认识相适应,其意志因素也是双重的。其一,希望或放任自己的暗中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提供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暗中帮助,实行犯的行为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从表现形式上看,片面帮助行为是有形帮助,而非无形帮助
有形帮助,在大陆法系刑法上又称为物质帮助,即指给予实行犯以物质上的助力,以便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无形帮助系指以精神或心理上的助力,增强、巩固实行犯犯意,从而促成犯罪的实施或完成。
(三)从因果关系上看片面帮助犯必须对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具有实际的影响力,片面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四)从参与共同被帮助者犯罪的时间上看,片面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事中帮助豏
事前片面帮助行为是最为多见的也是公认的帮助行为类型,在国内外的共同犯罪研究中争议最少,故此不予探讨。事中片面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基于单向合意,对其完成犯罪予以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在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事中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时期。实行犯着手实行行为后,尚未实施终了前,固然可以成立事中片面帮助犯;当实行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还没发生前,帮助者暗中实施了一定的非实行行为,从而促进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或使危害结果更严重的,可否成立事中片面帮助犯?笔者认为,所谓“事中”通常是指实行行为持续过程,即从实行犯开始着手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这是“事中”的起点,直至实行行为实施终了或在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迫停止或因犯罪中止而停止———这是“事中”的终点,在此期间所实施的片面帮助行为均可构成事中片面帮助犯。
三、对片面帮助犯的立法完善
对于片面帮助犯,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帮助犯作出专门的规定,这样既解决了追究片面帮助犯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又将其与共同犯罪情形区别开来,从而名正言顺的只以单独犯罪追究实行犯的刑事责任,避免了理论上属于共犯情形,处罚上却只能以个按单独犯罪,另一个按共同犯罪处罚的矛盾局面。这样的考虑的合理性也在现行刑法上有所体现,比如刑法中将许多本属于共犯帮助犯性质的行为不按帮助犯定罪处罚,而是单独定为一个罪名,最为典型的有协助卖淫罪,不论组织卖淫者明知或是不知道有人暗中协助其组织卖淫的行为,对于帮助者都由刑法加以单独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于被理论界成为片面帮助犯的这个犯罪现象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如下:“行为人一方知道在与他方共同实施犯罪,而他方并不知道有人在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对知情一方以共同犯罪论处,按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处罚,对不知情的一方以单独犯罪论处。